(袁 泽)近日,记者接到山东消费者刘秀玲投诉称,山东青岛市城阳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在消费者投诉问题上存在 “知假护假”、袒护包庇企业造假行为和不作为的问题。
刘秀玲称,2018年7月09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利群集团城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城中城超市购买了安溪县天音岩茶叶有限公司的“品馨牌金骏眉”茶叶(QS3505 1401 0158),后发现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号许可的产品只有乌龙茶一个项目的许可证,没有红茶的生产许可。因此消费者认为安溪县天音岩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品馨牌金骏眉”属于超范围生产,即属于无证生产。
此外,该产品使用的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属于使用过期的生产许可证,也属于无证生产。
2018年10月9日,福建省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安溪县天音岩茶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品馨牌金骏眉”茶叶一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未发现从事茶叶生产活动,公司进货台账未发现涉诉产品的进货清单,同时,该公司负责人对涉诉产品图片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一份声明,声明从未生产过“品馨牌金骏眉”茶叶这一产品。
据此,刘女士认为,从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结果和城阳区城中城超市出售的茶叶标签和发票,可以明显看出城中城超市在造假,出售假货。即便是在证据如此确凿之下,而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在未经认真审核的情况下,竟然给出了此行为是虚假宣传的一个谎言理由。
青岛市食药局回复刘秀玲女士称,经过现场检查,被投诉人有在售“金骏眉”散装茶叶礼盒,礼盒外包装加贴标签上标注“品名:品馨牌金骏眉”、“生产商:安溪县天音岩茶叶有限公司”等字样。经调查,该种茶叶是由武夷山赤贤茶文化有限公司生产并供货。当事人未正确标注所经营的散装食品的基本信息,此行为已经涉嫌虚假宣传行为,不在我局职责范围内,我局已经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对此,刘女士并不认可,她认为,城阳区食药局是在偷换概念,明明是城中城超市出售假茶叶,却称是虚假宣传,明明是预包装茶叶,他们却说是散装茶叶,是他们的专业知识不够丰富还是知假护假?这种典型的袒护企业造假的行文是否应该值得我们主管部门领导重视?这种不懂专业的官员是否应该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
对此,青岛市城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亭所工作人员称,他们标示错了,就是涉嫌虚假宣传。
刘女士还表示,从城阳区食药局回复中可以看出:首先,利群超市城中城店存在伪造企业名称、造假售假的行为,但却被城阳区食品局认定为虚假宣传。其次,执法部门管查处违法出售食品的行为,首先根据食品的标签进行判定,产品标签显示城中城超市出售的茶叶就是假茶叶。然而却被执法者以其他方式给予掩盖,使得造假行为被掩盖,是的国家和政府形象受损!最后,根据“品馨牌金骏眉”茶叶标签标示,完全可以认定该产品是属于无证生产,这样明显的造假行为,“却被执法部门认定为该产品是由另外一家企业生产”,依据何来?难道仅凭城中城超市的自述行为,就能认定吗?
刘女士气愤的说:“这是明显的选择执法,不作为。”即使是散装茶叶,也必须有明确的厂名厂址等标签信息,也不能伪造,《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而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因此,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就青岛利群城中城超市出售的“品馨牌金骏眉”茶叶一案,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牛庆华律师认为,茶叶标签中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不符合实际,属于伪造产品厂家、生产许可证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一条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投诉人的这种错误标签行为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属于欺诈行为。
被投诉人应当对消费者承担以下责任:
一、退换货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二、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此款茶叶伪造厂名、厂址,如果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承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