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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官网文章:监察官必须取得全国统一的执业资格

发布时间:2018-09-06      来源: 中国社科院官网    点击: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原文摘自《河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作者:蒋来用,工作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摘编:高建民。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核心内容摘要(全部内容请参见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标志着以设立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监委”)为阶段性任务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顺利完成。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并不表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彻底完成,因为改革的目标还没有完全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要实现高效率和高效用的目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仍然有前进不停歇、整装再出发的必要。目前实践中仍有一些障碍和困难影响和制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效果的释放,需要着力予以解决。

 

检察院部分干部转隶到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检察院实行员额制,检察官收入水平高于纪委同行政级别的干部。为保证转隶顺利进行,各地对检察院转隶人员采用待遇保持不变的过渡办法。纪委与检察院收入水平的差距在改革之前就已经存在,但因为并不在一起工作,收入差距对干部心理影响并不很大。转隶之后,检察院转隶过来的干部与纪委干部在“一口锅”吃饭,在一栋楼办公,从事同样的工作,收入差距的问题就会“显影”,长期不解决就可能变成管理中的重大障碍。

 

从中央到县四级纪委监委都设有纪检监察组,人员编制上,派驻机构与纪委监委机关大体相当,有的地方派驻机构编制总数甚至多于纪检监察机关,但派驻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并不够,其权威还得依赖派出的纪委。派驻纪检组的人员编制总量远远多于巡视办和巡视组,但派驻监督并没有产生巡视监督“利剑”般的威慑力。中央强调反腐败、反“四风”、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这个判断符合反腐败的规律。但决心和力度还得配以低成本的反腐败手段和措施,才能持续取得成效。目前反腐败在人员编制、行政经费、干部精力时间等方面的投入较大,迫切需要从科学角度进一步调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容机制,安装降低反腐败成本的“插件”,提高廉政建设的效率。实践中常常出现反腐败周期性“踩油门”现象,紧一阵之后松一阵,过几年又紧一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应该探索形成比较稳定的动力和压力形成和传送机制,保持反腐败力度和效度的均衡性和持久性。

 

有必要创设监察官职业体系,并利用这个难得的改革机会,调动“两支队伍”的积极性,提高监察业务的规范性。监察官必须取得全国统一的执业资格,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一样,全国统一设立门槛标准。不论是纪委干部还是转隶检察官要成为监察官,必须取得监察官资格。只有监察官才能从事监察业务,未获得监察官执业资格的人员,只能辅助监察官开展监察工作。监察官的待遇与非监察官的待遇区别开来,监察官内部分多个档次,收入层次合理拉开,设立监察官成长的合理预期。要严格控制监察官的职业标准,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不断提高监察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要继续深入推进派驻机构改革,探索新的全覆盖实现方式,可以考虑将一部分派驻纪检监察组转化成为巡视组的方式。增加监督执纪的随机性和有效性。驻在部门担负起主体责任,主动承担起教育宣传、制度建设、预防腐败、风险防控等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继续转职能、转方式和转作风,进一步收缩战线,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加强派驻监督、审计监督和巡视监督之间的协同配合,避免监督执纪雷同,加强监督信息共享,在尽量不增加被监督单位负累的情况下,提高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的精准度。“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这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做出的重要判断。中国共产党坚持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应该将群众参与、评价作为各个部门和机构履职尽责的根本动力源泉。

 

要加大党务政务公开及其检查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畅通信访举报途径,建立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制度,严肃查处“跑风漏气”等违反办案工作纪律的行为。适应网络和智能手机快速普及的发展形势,合理调配信访举报处置力量,相应增加网络举报处理的人员和经费,保证举报电话、举报网络24小时畅通,及时有人回应。继续加强网络舆情的跟踪、搜集、分析和研判,积极回应网民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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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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