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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必受党的领导,但应实行垂直领导,不受地方党委的干预

发布时间:2021-06-01      来源: 法制网    点击:

 

来源:法制网。作者:苏明龙。   

 

近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在湖北武汉举办。行政法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中最为重要的专业研究会之一,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已经成为国内最具权威、规格最高、影响力最大的全国性法学学术会议之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四百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盛会。

 

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承办。本次年会的主题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监察立法”和“城市治理与行政法”。围绕年会议题,与会代表进行了广泛、热烈和深入的交流。

 

在本届年会其中一个国家监察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中,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姜明安认为国家监察法是国家监督领域的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其调整的关系主要应该包括:国家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人民代表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以及国家监察机关内部的关系。

 

他指出,为了科学合理地调整这些关系,国家监察法应对国家监察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和监察手段、监察程序,以及对国家监察机关本身的监督、对国家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机制进行周密的设计和规范,以保证国家监察机关既有效行使反腐败职能,又防止其滥用权力。

 

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总目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说。

 

他指出,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京晋浙三省市展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已经清晰——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于是,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总目标的路径也就清晰,且不容置疑——通过试点,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主要内容,而要将其在全国推开并落到实处,则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支撑。应当在试点之后甚至过程中进行科学评价,经验总结,吸取教训,基于评价结果来确定由谁、何时、如何全面推开。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课题,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课题。杨建顺最后说。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茅铭晨认为,当下我国监察机关的监察力不够,是制约反腐败绩效实质性突破的制度和机制原因。其根源在于法律对监察权的设定不够充分、有力。对中国大陆与新加坡、香港地区反腐败主要法律的文本进行比较分析,即可发现差距的存在。与中国大陆文化背景相通的新加坡和香港地区反腐败的成功经验,足以彰显考察和借鉴其反腐败法律的价值。

 

他指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应当着力于拓展与提升监察力,修改与拓展、提升监察力有关的法律,将监察委员会打造成一个拥有独立而完整反腐败执法权的国家强力机关,授予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的权力,实现反腐败执法对象范围的扩大。

 

异体监察:监察委员会体制设计的最佳选择。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春业说。作为反腐的专门机构,监察委员会应当是异体监察,这是良好监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多年来监察实践的经验与教训总结,也是境外监察实践的有益启示,王春业表示。

 

他认为,异体监察体制设计中,最关键的要处理好监察委员会与党的领导及人大民主制度关系。监察委员会体制改革必须接受党的领导,但并不一定是接受所有层级党组织的领导,可直接受中共中央的领导,实行垂直领导,不受地方党委的干预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并不是让所有层级的权力机关介入其中,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的主要人员进行任命,其他人员由监察委员会系统内直接任命或对外公开招考、选拔精英,无需地方权力机关的介入同时,要实现监察委员会独立的财政支付,彻底摆脱对地方的依附和地方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不当干预

 

与会专家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给出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方向,并详细的描述了改革的方案。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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