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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高群: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几个理论和实践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31      来源: 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点击:

 

〔作者简介〕湖南省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文章来源〕《备案审查研究》2021年第2期。

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本文讨论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否包含合宪性 审查规范性件备案的范围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标准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的溯及力等问题。现将其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的观点摘编如下

作者认为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委 制定的规范性件应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因为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和监察委作为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是宪的规定而它们制定规范性文件已是客观存在无法回避而且法院检察院监察委上下级机关并无备案 审查系统若不向同级人大常会报送备案会让这部分规范性文件失去监督

就党政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何报送备案作者认为是应当建立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备案审查工作联系机制及时协商解决是否党政联合发布文件以及谁为牵头机关的问题判断牵头机关以形式判断为主兼采实质判断对内容涉及行政管事务的党政联合发布文件应当并纳入政府系统和同级人大常委系统的备案审查范围三是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如发现政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党委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意见

就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向人大常委会 备案作者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经纳入了政府的备案审查系统以政府部门不属于人大常委会直接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宜向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在实务中如果人大常委会备案审 查机构现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问 题应当向相关政府备审查机构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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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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