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微信716738729    热线:13944917050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地方播报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依法对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监督是乡镇政府的

发布时间:2023-03-08      来源: 行政法小观    点击:

01
裁判要点
 

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可能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法律赋予村民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可以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相关争议,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责令其改正违法的决定。也就是说,接受村民申请,依法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监督,属于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但是,村民就同一监督事项,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后,村民又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的,由于受生效民事判决效力的拘束,乡、镇政府无权再行作出处理。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63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鹏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婉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铭慧。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新兴县新城镇桥亭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

再审申请人苏鹏程、苏婉婷、苏铭慧(以下简称苏鹏程等人)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城镇政府)、新兴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兴县政府),原审第三人新兴县新城镇桥亭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桥亭六组)监督土地补偿款、留用地分配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粤行终1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0月26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进行询问。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苏鹏程、苏婉婷、苏铭慧分别出生于2012年1月、3月、7月,三人属于桥亭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1年12月13日,桥亭六组与新城镇政府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并于同日公布分配人口,确定分配人口的截止时间是2011年12月13日零时。2012年7月20日,桥亭六组以户为代表召开村民会议,80%的户代表赞成以2011年12月13日零时止确定土地补偿款分配人口并形成决议,同年7月28日公示。苏鹏程等人不符合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条件,未分得土地补偿款。2015年6月17日,苏鹏程等人不服桥亭六组的土地补偿款分配决议,向新城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桥亭六组有关征收土地补偿款和留用地分配问题作出处理。同年8月4日,新城镇政府作出新城府行决〔2015〕9号行政处理决定(以下简称9号决定),以经过村民小组民主决议的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镇政府无权修改为由,决定不确认苏鹏程等人具有桥亭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苏鹏程等人不服,于同年8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新城镇政府于2015年8月12日重新作出新城府行决〔2015〕14号行政处理决定(以下简称14号决定)。14号决定认定:经调查发现,苏鹏程等人于2013年曾向新城镇政府提出过村民资格认定申请,新城镇政府于当年分别作出新城府行决〔2013〕01、02、10号行政处理决定。苏鹏程等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新兴县政府分别作出新府行复〔2013〕7、8、12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7、8、12号复议决定),确认苏鹏程等人具有桥亭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鉴于9号决定属于行政重复行为,决定撤销9号决定。至于苏鹏程等人提出的土地补偿款和留用地分配问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苏鹏程等人仍不服,对14号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新兴县政府决定将前案一并审理,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新府行复(2015)15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15号复议决定),以14号决定只撤销9号决定未对苏鹏程等人申请事项作出处理为由,撤销9、14号决定,责令新城镇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015年12月31日,新城镇政府重新作出新城府行决〔2015〕17号行政处理决定(以下简称17号决定),以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留用地分配未经镇政府审批或决定为由,驳回苏鹏程等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苏鹏程等人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2月22日,新兴县政府作出新府行复〔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1号复议决定),以土地补偿纠纷属于民事诉讼,不属于行政处理范围;留用地分配问题应当由桥亭六组依法依规处理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17号决定。苏鹏程等人不服,于2016年3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7号决定和1号复议决定,判令新城镇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院另查明,苏鹏程、苏婉婷、苏铭慧与桥亭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云中法民一终字第53、56、64号三份民事判决,均判决驳回其请求分配土地款的诉讼请求。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3行初13号行政判决认为,苏鹏程等人请求对土地征收补偿费重新作裁决,不属于新城镇政府的职责范围,可以与桥亭六组协商解决,桥亭六组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苏鹏程等人请求将留用地分配到个人名下,不符合《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该申请事项亦不属于新城镇政府职责范围。17号决定和1号复议决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苏鹏程等人的诉讼请求。苏鹏程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151号行政判决认为,苏鹏程等人具有桥亭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经新兴县政府7、8、12号复议决定确认。桥亭六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款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如何分配,不属于新城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限。苏鹏程等人要求新城镇政府将留用地分配至其个人名下,不符合《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鹏程等人申请再审称:至今苏鹏程等人未获得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新城镇政府有对土地征收补偿费和留用地分配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受理本案。

新城镇政府答辩称:桥亭六组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其补偿款如何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问题,不属于新城镇政府依照行政管理权限处理的职责范围。新城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请求驳回苏鹏程等人的再审申请。

新兴县政府答辩称:本案涉及的征地补偿款分配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处理范围,依法应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新兴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复议程序合法。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请求驳回苏鹏程等人的再审申请。

桥亭六组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上述规定,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可能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法律赋予村民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可以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相关争议,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责令其改正违法的决定。也就是说,接受村民申请,依法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监督,属于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但是,村民就同一监督事项,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后,村民又向乡、镇政府申请监督的,由于受生效民事判决效力的拘束,乡、镇政府无权再行作出处理。本案中,被诉17号决定和1号复议决定认为,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因苏鹏程等人提请新城镇政府履行监督职责之前,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提起过民事诉讼,终审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被诉17号决定和1号复议决定认为,新城镇政府无权就苏鹏程等人申请监督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结论并无不当。苏鹏程等人主张新城镇政府具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苏鹏程等人认为生效民事判决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综上,苏鹏程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鹏程、苏婉婷、苏铭慧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修江

审  判  员         龚    斌

审  判  员         曹    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宁晖

书  记  员         陈清玲



(责任编辑:总编办)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