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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谈“疫苗案”:将向全国人大建议“对生产劣药罪也规定死

发布时间:2018-07-31      来源: 刑事读库    点击:

来源:搜狐国富智库
 
转自刑事读库
 
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董事长高俊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
 
30日,搜狐国富智库专访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他认为,高俊芳等人的行为应该被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长春长生公司的行为危害性非常大,只有生产、销售假药罪才能和它的社会危害性相一致。
 
 
徐昕表示,根据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后果特别严重的,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没有死刑。
 
而生产、销售假药罪无须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只需要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构罪,且最高刑为死刑。他表示,按照国务院的调查通报,长春长生公司确有多项违法事实。
 
“这样的疫苗,直接打进人们的身体,就相当于——杀人。”徐昕说道,“这样的疫苗,只是劣药?不能认定为假药?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徐昕还说,“长春长生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难道不能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徐昕还表示,在承办苏州假药案、上海疫苗案后,他们近期将向全国人大提出刑法和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建议。其中,建议将劣药罪与假药罪同等对待,同等量刑,且此类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罪名,皆保留死刑。
 
 
以下为采访原文:
 
搜狐国富智库:您认为高俊芳等人的行为被认为是生产、销售劣药罪合理吗?
徐昕:我认为现在把高俊芳等人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罪不合理。因为长生生产的疫苗应当被界定为假药。
高俊芳等人的行为危害性非常大。目前只有生产假药的罪名才能和它的社会危害性相一致。
 
搜狐国富智库: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有何差异?
徐昕:依《刑法》第142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该罪名为结果犯,无后果不构成犯罪,要证明死亡结果与疫苗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相当的难度,辩护空间也非常大。
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没有死刑。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后果特别严重的,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而生产、销售假药罪,该罪的构成,无须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只需要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构罪,最高刑罚为死刑。
 
搜狐国富智库:为什么会被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罪?
徐昕:现行法律区分假药、劣药其实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劣药就是假药,假药就是劣药。
有时候,劣药比假药造成的危害更大。所以刑法中对劣药和假药的区分是没有必要的。在这个案中,我认为定假药罪可能比较融合这个案件本身的特点。
 
搜狐国富智库:这个能否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来提起公诉呢?
徐昕:我认为用该罪名来起诉的概率不是太高。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实际上是弥补性的罪名,是在其他罪名不能够涵盖的基础上,才会采用的一个包容性的罪名。
如果能以销售、生产假药罪来定性,就没有必要采用危害公众安全罪来起诉。
 
搜狐国富智库:该案件是如何定性的?
徐昕:按国务院的调查,长春长生公司违法的事实有:该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2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
这样的疫苗,只是劣药?不能认定为假药?不能定性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这样的疫苗,直接打进人们的身体,就相当于——杀人。这种行为已严重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难道不能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搜狐国富智库:如果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最高量刑由无期上升到死刑,能否对提高食品医药安全方面的有效作用?
徐昕:死刑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不是说有死刑就一定能够威慑到不发生犯罪,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特别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果有100倍的利润,哪怕是死刑也会铤而走险。
所以一方面要提高刑法处罚的力度,保留死刑的威慑。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加强药品的监管,从药监局开始,让更多的国外真药进入中国,国内的药企面临更大的竞争,通过竞争来提升药品质量,通过竞争保障民众的选择权。
但是解决假药的问题,不是说仅仅提高刑法的处罚力度就可以解决的,这需要体制的改革。刑法的惩罚力度只是一个方面,还涉及到立法、司法体制的改革,这是很艰难的。
此外,尤其是在食品、药品方面的腐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应该将其界定为情节严重。
比如,山东高院以前在长春长生的刑事案件的最后判决中,判决原告败诉,长春长生胜诉的案例。所以很多人说山东高院对长春长生的假药制作也有贡献,法院的判决也会对社会的行为产生影响。
因此,关于假疫苗的问题屡次发生,不是说最近才有的,但是它的治理只是一时半会的,可能5年后、10年后又要重复今天的悲剧。
 
搜狐国富智库:最后,针对该事件,您有什么建议吗?
徐昕:在承办苏州假药案、上海疫苗案后,我们近期将向全国人大提出刑法和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建议。其中将考虑建议,劣药罪与假药罪同等对待,皆定为抽象危险犯,无须以具体的危害结果为前提;同等量刑,此类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罪名,皆保留死刑。
(文/古双月)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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