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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敬陶:医院名称核准应统一规范

发布时间:2019-05-24      来源: 感谢作者赐稿    点击:



【学科类别】行政许可法
【中文关键字】医院;名称核准;统一;规范
【写作时间】2019年
【作者简介】山东省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调研员
长期以来,在医院新设立核定名称时,一直存在着工商行政机关与卫生行政机关对医院核名不一致的问题。工商行政机关批准的《营业执照》上的医院名称是“xx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xx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医院名称却是“xx医院”。过去由于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分别到工商行政机关和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虽然申请人申请的是同一名称,但是两个行政机关仍然按照各自执行的法律法规,各自作出自己的核名决定。即使现在有的市、县区已经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局,《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同一个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但作出的医院核名决定,仍然存在着名称不一致的问题。
医院名称核定不一致,给申请人造成了许多麻烦和不必要的困难。一是一个医院两个名称,医院不知道对外应该使用哪个名称;二是本来是一个单位,却要提供两套不同名称的各种材料;三是加重了申请人的负担,需要刻制两套不同名称的公章;四是一个医院两个名称,也造成了医院内部管理混乱,医院不知道是按公司化管理,还是按传统医院模式管理。等等。
造成一个医院两个法定名称的原因是,医院申办《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政审批机关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申办《营业执照》,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十条规定“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我国现在的各级各类医院,如果按运行目标来区分,实际上只有两类:一类是营利性医院,另一类是非营利性医院。营利性医院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特定社会群体服务;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实际服务成本或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盈利后,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分红,收支结余用于投资者回报;如果经营不善而终止服务,投资者个人可以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非营利性医院运行目标是为普通社会大众服务,不以赚钱为目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范围内,确定其本单位实际医疗服务价格;可适当盈利,但这种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能分红,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医院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如果终止服务,其剩余财产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
举办营利性医院,需要申办《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举办非营利性医院,不需要申办《营业执照》。其中,如果是公立医院,需要申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是非公办医院,需要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同一问题在适用法律依据上存在不同规定时,应当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而营利性医院在申请《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名时,工商行政机关适用的最高有效的法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的最高有效的法定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那么,在医院核名时,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因此,今后营利性医院在申请《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名时,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统一核定为同一个名称,即“xx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或者“xx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性医院在申请医院核名时,都应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统一核名为“xx医院”。公立医院应核名为“xx省(市、县)+第(x)+人民+医院”。非公立医院应核名为“行政区划名称(不加省、市、县)+字号+医院。”
这样,在医院名称核准方面,就统一了法律依据,统一了审批标准,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医院在申请《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名时名称不一致的问题,也方便了广大群众能够准确区分辨别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让广大群众能够及时自主地选择合适的医院就医就诊。
作     者:任敬陶
工作单位:山东省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职    务:调研员
学会职务: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山东省法制学会和山东省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菏泽市法制学会副会长
地    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立交桥东路南
邮政编码:274020
邮    箱:renjingtao1963111@aliyun.com
 
2019年5月24日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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