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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律师收费很复杂,没有一口价?

发布时间:2018-12-03      来源: 海客曰    点击:

 

 作者 | 刘海亮 

 来源 | 海客曰

 

 

  

 一 

 

经常有人打电话问我:“我有个案件,你怎么收律师费?”“我有个律师实务,请你做律师得收多少钱?”

 

我告诉他:“律师收费的问题很复杂,无法一口报给你,我们还是见面谈吧!”

 

有时候遇到有人追问的紧,只好说:“你这事的律师收费在5万-30万之间,具体收费应见面谈。”

 

有人很惊讶,“律师收费的浮动幅度怎么会这么大?”多数人都会说:“律师收费一口价就那么难吗?为什么别的行业都可以在电话里一口价,律师就不可以?”

 

是的,律师没法给你在电话里报价,没法做到一口价。因为律师行业与别的行业区别太大了。律师法律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费无法做到一口价。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且听我一一道来。

 

 

 

  

 二 

 

律师服务是一项高智力活动。

 

——律师的水平客户不知道,你没了解没法电话中报价

 

律师的法律服务并不是象有的人说的那样,“不就是看看材料,说说话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单单包含了律师的技能、而且包含了律师的学识、能力、智慧。即使是一个很小的法律事务,不同的律师,服务的质量和水准也是不一样的。

 

技术领域分为:技工、技术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大师级人物一样。律师也能做类似的区分。

 

仅能完成初步的、简单性的、行业内必备技能工作的律师,像是技工。能够完成具备一定技巧工作的律师,类似于技术员。熟练掌握技能,具备相当的技巧,并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的律师,就像工程师。

 

技艺高超,技能精湛,可以指导其以下的技术人员,类似于高级工程师。再有就是了解行业发展的历史,洞悉未来发展的趋势与方向,可以引领整个行业潮流的,则可以称为大师级律师。

 

律师行业至今也没有一个行业内、社会上认可的、可以客观地界定律师执业水平的标准与机制。估计这会是一个永远做不到的事情。现实中,律师都有一个执业证,别说很少有人去看律师的证件,即使看了,业外人也很难看出执业年限,至于执业的水平层级,更无从考评,无从体现。

 

你在询问律师服务价格的时候,只是打电话就来问价格,你怎知不同律师的学识、水平、见地、技能的不同?你怎么知道他们的机会成本的高低不同?你怎么可以拿一个执业一年或者执业五年的,但没多少业务的律师的报价与与一个业内大咖、大师级律师的收费,随便相比?你知道他们之间,在业务类型,操作方式,业务水平,对你的法律事务的驾驭能力,最终成果好坏、质量高低上有何区别?

 

有时候与会计师聊起来,他们说,“你们律师收费比我们会计师收费还高啊!”我开玩笑说:“从根本上说,我们律师会计师都属于咨询业,都是脑力劳动加体力劳动,但是会计师的工作更侧重于技术,而律师的工作更侧重于智慧。”

 

当然,律师也评职称,但是律师的职称一是没人重视,二是好像职称并不能真正反映一位律师的真实的业务水平。有的大师级的律师,可能不是法学本科学历,也可能没有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可是并不妨碍他成为大师级律师。

 

 

  

  三 

 

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个“非标准”产品。

 

——不谈标准,没法报价

 

虽然物价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都有制定的收费标准,但是只有极少数法律事务(主要与社会公益、弱势群体有关)是政府指导价,其余都是市场定价。

 

律师服务产品多种多样,律师服务的标准大相径庭,律师服务的产品并非是一个“标准产品”。

 

虽然现在有部分律师事务所建立了标准化制度,将律师的服务产品、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市场拓展等方方面面都做了标准化,但这并没有成为律师行业多数律师律所的普遍做法。

 

在外人看来,律师的法律服务无法像一部手机、一件家具、一套房屋等有形的东西一样,可以有个相对统一的,能够为服务对象易于接受、易于比较的价格。律师服务是一个非标准服务,它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即使行业协会也有规范,但它是作为内部使用的业务指导类的总结、归纳与建议。在服务对象看来,律师这个行业仍然是那么专业,那么不容易识别、辨别与评价。

 

虽然律师服务是一种“非标”标准,虽然外行人很难判断其服务品质的优劣,但所有好的服务在服务态度上,必有其共同的特质,勤勉、细心周到,无微不至,在效果上必然能做到,更能理解服务对象的意图,更有完善、周到、缜密的方案策略去组织各种因素,满足客户的目的。

 

在流程上更体现专业性,更具有达到服务对象目的的起点、推论与逻辑。往往会更有让人豁然开朗的感觉,也会有让人觉得律师说出了“我有,我懂,但我说不出”的感觉。

 

这种与律师的交流,这种对律师能力与水平的了解与判断,怎么能以一个电话报价来区分?

 

 

  

  四 

 

律师法律服务更是一种体验性、定制性产品。

 

——不谈如何服务,无法报价

 

律师服务作为一种服务产品,具有功能性、体验性和定制性。

 

无疑,法律服务可以满足客户的某种功能性需求,比如解决诉讼代理的问题,比如解决合同修改问题,再比如解决谈判方案的论证等等。

 

但是,看上去一个最简单的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如果是只满足基本的功能性需求,那就是分析证据,起草诉状,法院开庭,领取判决书结案。

 

有的律师甚至连这个也做不到,有的让客户自己去法院领取判决书,有的开庭的时候出差了,或者在开别的庭,还有的虽然去开庭,但不准备证据目录,不写代理词,庭上不能抓住对方的漏洞,甚至总共说不了几句话。往往是这种律师更容易给你在电话里报一个“一口价”,可是,你敢把你的案件交给这样的人吗?

 

 

  

  五 

 

很多客户搞不懂自己的法律事务需要花费律师多少劳动,只关注律师收费的价格。

 

——不知道要耗费律师多少时间和精力,没法报价

 

有不少人认为律师的工作很简单,以为就是个一挥而就的事。其实,这就根本没有搞懂律师做一个法律事务所需要的付出。

 

实际上,很多人愿意找有经验的律师提供服务,但只愿意出没经验律师的服务费。这个世界上哪里有这等的好事?像这种连律师付出多少都搞不清楚或者假装不清楚,律师哪能在电话里报出一口价?

 

有人说,“刘律师,我的案件一审输了,我想上诉,我写了个诉状,你帮我看看吧。你收多少律师费?”

 

也有人说,“刘律师,我与某人有个生意上的争议,你帮我看看材料,给我出个主意吧。”

 

一个案件,一审的话,写个诉状,看上去很简单,但是律师的基本的智力成果都在里面了。因为即使那份诉状只有一页纸,律师也要审核证据,调查原被告主体情况,要整理案件的脉络,要弄清其中的逻辑,还要选择这个案件的诉求路径……

 

一个诉状的撰写,是需要建立在对整个争议的整体把握基础之上的,是需要将整个事实摸清摸透的,是要对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不见面说清楚,这案子可怎么办?

 

 

当然,也有的人拿着同一个法律事务,这里问一下律师,“你收多少钱?”那里再问一下另一个律师,“你收多少钱?”根本不去问律师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准,不去探究律师的职业成本、机会成本。一味地追求低价,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

 

当然,现在也有不少政府、行政机关、国有企业,甚至有些民营的大企业,在通过招标等的方式来选取律师服务机构。至于法律服务方案、服务策略之类,究竟是不是合适,是不是更能够符合客户的目的,好像也很难考察,唯有进行单一的价格比较显得极为容易,因此,很多采用竞争性方式选取律师事务所的,都陷入了“价格比低”的泥沼之中。

 

对于这类的竞争性的选取方式我们的做法是,绝不给它“一口价”,给它几种方案,用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深度与广度、不同的服务方案等,分别设定不同的价格。

 

就算没有被选中,也只能祝愿它好运了。但愿它真的可以购买到“低价高质”的法律服务。

 

为什么律师的收费那么高呢?

 

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疑惑

不仅是大量的当事人在问

很多律师也感到困扰

 

与其一味“震惊”于高昂的费用

不妨计算一下律师的工作成本

律师工作究竟有什么门道?

看到这些庭审流程你就惊到了!

 

民事案件的代理,庭审至关重要。庭审,重要的不是说服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也不是做给我方当事人看;而是以事实为依据,通过举证、质证来说服法官,让法官采信我方的观点。本文主要以庭审为中心再现整个诉讼流程,以期更好地指导庭审实践。

 

庭前准备:有备而无患

庭审中的侃侃而谈绝不是满嘴跑火车式的胡说八道,而是基于证据情况发表的有针对性意见。那么针对性意见又来源于庭前认真的准备。

原告方

原告方作为诉讼案件的发起者,在整个诉讼流程中理应占据先发优势;但事情往往刚好相反。原告方在搜集、固定证据来证明己方主张的同时,还要考虑到被告方在诉讼中会如何举证和应对。

 

 
 

固定证据

 
 

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在原告方委托我们时,案件尚未进入诉讼阶段。此时,我们可以在诉讼之前,基于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筛选出对我们有用的证据。同时,还应指导委托人补强案件的关键证据,让所有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此来证明我方的诉讼请求。

 
 

拟写起诉状

 
 

起诉状是原告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重在阐明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因诉讼以“不诉不理”为原则;因此,在拟写诉状时,要注意诉讼请求的全面、周延,不要忽略细小的请求,比如违约金和利息的计算等。

 
 

预设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作为专职律师,基于当事人对案件的描述和所提供的证据情况,我们应该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假设,然后加以应对:

 

①预设对方律师对我方证据材料的应对

 

针对同一案件情况,我方在举证证明之后,对方如何质证是我方考虑的重点之一。这里就要用到代入,把自己设想成对方的律师,基于我方的举证材料来加以应对。

 

同一案件,从原、被告两方面思考,有利于将案件引向深入,更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从侧面让我们审视自己的证据链条是否完备。

 

②预设对方的举证及我方的应对

 

矛和盾是案件的一体两面。我们不仅仅要考虑手中的矛;更要考虑手中的盾。基于案件情况,我们要预设在我方证据之外,对方会提出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什么主张。

 

知彼知己,才能从容不迫。预设对方的证据材料,还要思考如何破对方的证据。如果能用对方证据来证明我方的诉讼请求是上上策;即使不能,也要反驳对方,降低其证据的证明能力。

 

 

被告方

被告方作为诉讼的应对主体,与原告方相比,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但是作为代理律师,如何从被动变主动是我们的代理思路。有些案件确实无法由被动变主动,至少也要为委托人减少损失(止损)。

 

 
 

拟写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方基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范围内的回答和辩驳。拟写答辩状最重要的是全面,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逐一答辩。其中容易忽略的是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利息的答辩;如果原告方主张了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而被告方没有进行答辩,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直接认同原告方主张的计算标准。

 
 

拟订质证意见

 
 

被告方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及时联系承办法官,递交授权委托书等程序性材料,并进行阅卷。

 

阅卷,即查阅原告方提交给法院能支持其诉请的证据材料,一方面,能使我们更加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这是因为,委托人作为案件当事人,都会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必然会夸大有利因素,而放缩不利因素。另一方面,更为积极地应对庭审。阅卷后,根据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要详细拟订对原告方所提证据的质证意见。

 
 

组织证据材料应诉

 
 

被告方作为诉讼程序的应对方,看似处于不利地位。但是认真分析一下,被告方在知悉了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之后(原告证据突袭除外),有针对性地准备证据材料,更能有效地反驳对方的证据或证明自己的主张。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方组织证据时,要反复思考,所准备举证的证据材料,能否达到充分的证明要求;能否与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相顺承;能否与本案其他证据材料在逻辑上自洽。

 

 

庭审应对:以证据为依托

庭审是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而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又是庭审活动的核心,其中法庭质证侧重于事实部分的审查;法庭辩论更加侧重在概括层面的法律适用。

法庭质证

证据质证主要从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统筹考量。

 

 
 

质证考量因素之真实性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是诉讼证据最基本的特征;也即诉讼所依据的证据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想的。庭审中,着重审核证据是否系原件、原物、原貌,有无篡改痕迹;是否系直接证据,而非传来证据;是否能从客观上证明待证事实的真实性。

 
 

质证考量因素之关联性

 
 

关联性是证据质证的关键部分。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才能证明待证事实。证据的关联性是要在客观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架构起逻辑关系的桥梁。

 

庭审中,关联性的审核:一方面,主要看客观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能否架构起逻辑的桥梁;另一方面,还要看客观证据和待证事实的周延性,即两者的内涵和外延有无重叠或者交叉。

 
 

质证考量因素之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的来源、搜集程序及表现形式是否合乎法律规范及法律要求。庭审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只能进行形式审查,无法进行实质审查。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原、被告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完毕的情况下,依据案件事实发表的辩论意见。

 

在实务中,法庭辩论有时会是对案件焦点问题发表辩论意见,以期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有时是依据整个案件情况,从宏观上概括、抽象出法律适用问题。

 

但是,无论哪一种法庭辩论,都旨在帮助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寻求法律真实无限接近客观真实。

 

庭后沟通:拟写详尽代理词

庭审时间有限,原、被告双方都无法详尽展开论述;况且,庭审中,还会出现新的意外情况;这倒逼我们庭后要拟写详细的代理词。

 

代理词是基于案件事实及庭审情况,从更高维度和角度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适用有机结合,得出逻辑自洽的论证结构,从而说服合议庭采纳我方观点。这也是代理词与答辩状的本质区别,答辩状更侧重于具体方面的答辩与应诉。

 

同时,我们所拟写的代理词也要详略得当,突出重点,对关键部分、核心论述可以加粗或添加下划线,这样更有利于引起法官的注意。

 

 结 语 

庭审的过程是对已发生案件事实的回溯过程,也就是从后往前的推理过程;而案件事实的发展路径是从前往后,这样时间、空间的差异就会产生认知上的鸿沟。

 

裁判者(法官)、代理人都不是案件事实的直接参与者、亲历者和见证者,要想跨越认知上的鸿沟必须依靠证据材料架设桥梁,来探寻和接近客观真相,让法律真实无限接近客观真实,进而实现公正的裁判。

 

(以上内容作者为易辩--何士林律师,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第一时间删除。

 

光庭审流程就如此繁琐,其他的工作更是有常人想象不到的艰辛。所以,请予以律师工作多一分的理解!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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