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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研究 耿宝建:如何做好庭审 ?

发布时间:2015-07-20      来源: 审判研究    点击:

耿宝建

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庭审,是案件审理中至关重要的核心环节。做好庭审,则是每一位法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也最为重要的专业能力。作者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就如何做好庭审工作,提出了十点看法。

 

审作为案件审理的核心 ,直接决定案件裁判质量,直接体现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直接反映着司法公开、司法透明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接受程度和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庭审质量也决定着裁判文书质量。从司法裁判形成的过程来看,裁判文书不应是裁判结论形成后才开始制作,而应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优秀裁判文书不仅仅是在裁判结论形成后“写”出来的,更是对庭审过程的精炼和书面化:它如实反映了当事人庭审的诉辩请求,依据庭审采信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并客观再现当事人质证和辩论意见,最终通过文字重构了合议庭听审形成裁判结论的理由和心证过程。

因此,不妨认为,庭审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裁判文书生成过程;庭审的最高境界就是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后,法官自然而然形成心证,水到渠成地将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宣达。

优秀庭审的功能实现

对于不同类型案件而言,虽然庭审重点会有所不同,当事人诉讼能力、法官个人风格也会影响庭审进程,从而使得每个庭审都独具特色、难分优劣。但是,也不能否认优秀的庭审仍然具备一些基本特征,仍有一定模式可循。一般认为,优秀的庭审应实现以下功能:

一是清晰呈现案件是非曲直,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选择法律规范,为公正裁判打好基础。

二是让当事人充分陈述观点和意见,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避免当事人对审理过程的误解,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

三是让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知晓对方对案件的意见和理由,明了彼此的强弱优劣,并对裁判结果形成基本预期,从而促进案件协调和解和纠纷及时化解。

四是将法官认定事实和选择适用法律的过程公开,从而使得法官心证过程公开,最大限度地减少 “ 暗箱操作 ” ,预防司法腐败。

五是有助于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用公正、中立、文明的法官形象来树立法治信仰,提升司法权威。

庭审现状的检视反思

分析当前的审判实践状况,庭审的上述功能还远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庭审在案件审理中的核心作用仍然有待落实。

从各地法院以及法官的角度看,不少法官对庭审不重视,习惯于在“庭下”通过卷宗裁决案件,而不习惯在 “ 庭上 ” 通过 “ 听审 ” 来裁决案件。庭审中有的法官不注意树立司法公正形象,庭审礼仪欠缺,庭审程序不规范,形式主义严重,甚至出现庭审结果与最终裁判相互矛盾。

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角度看,随着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庭审活动被传统媒体、网络、微博等传播途径放大,一些当事人也有意无意地针对庭审中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缺失提出质疑。可以看到,传统庭审已经无法适应越来越透明开放的外部监督和当事人的司法需求。

从审判实践中庭审的效果来看,不少法院虽然从形式上开始重视庭审工作,也一直强调开庭率和当庭宣判率,甚至提倡 “ 一步到庭 ” ,即法官在庭审之前不接触当事人,强调“有理讲在庭上”。但这些庭审模式的负面效应已日益显现。

由于忽视正常的开庭审理前准备,不论证据是否开示、争点是否整理、案件是否适宜通过言辞方式辩论就直接开庭审理,客观上导致所有事实和法律只能在庭审中查明。即便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也要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来完成,耗时费力。

由于对案件证据缺乏必要的交换与展示,对事实认定缺少必要的沟通和协商,经常造成当事人举证不全面、质证不充分、法庭认证难下决心,庭审查明事实的功能严重受限,具体表现如:有的当事人热衷于搞“证据突袭”,让事实真伪难明;有的当事人不发表有效的质证意见,一味进行“狡辩”;有的当事人利用申请司法鉴定或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等原因,拖延诉讼;有的当事人故意利用诉讼技巧,混淆基本事实,误导法官心证;还有的各执一词,莫衷一是,难以判断,有时法官只能在庭审后调查取证、反复开庭。

由于缺乏有效的庭前指导,庭审往往偏离重点,争议焦点无法得到充分辩论,相互对立的观点不能准确、全面地阐述,当事人不进行真正有效的攻击防御,不能阐述实质性的反对意见,反而经常出现不理性的对立和人身攻击,法官“听”案的效果大打折扣,难以形成内心确信,裁判结果容易出现偏差。

还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即便裁判结果是公正的,由于法官与当事人只是在严肃的庭审氛围中短暂交流,无法进行有效沟通,法官难以掌握当事人诉讼真实意图,当事人对裁判也缺乏参与感和认同感,部分败诉当事人难以息诉。

近年来的庭审实践表明,对案件不作必要的审前准备,片面追求“一步到庭”、片面强调开庭率、当庭宣判率已经将庭审改革引入死胡同:它既无法确保司法公正,也不利于提高效率,更难以让当事人胜败皆服。

因此,解决庭审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必须对传统庭审进行必要的变革。开庭审理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但做好庭审不能仅着眼于庭审本身,必须与案件审理其他环节相互衔接,做到庭前、庭审和庭后工作相互配合。

做好庭审工作十条

实际上,庭审方式变革是案件审理方式的变革,核心在于建立一种合议庭主持、当事人充分参与、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分工明确的公开透明审理新模式。建立这样的庭审新模式,可以从十个方面入手。

1 . 规范诉答程序,加强举证指导

庭审的有效进行,有赖于当事人及时准确地知悉对方当事人主张和理由,并进行真正有效的抗辩。因此必须规范并完善诉答程序,及时将起诉状、答辩状及所附的证据目录等书状送达对方当事人。法院还应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合议庭组成情况、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并通过诉讼指导、案例解读等多种方式,创造条件让当事人了解诉讼程序和诉讼过程,答复当事人有关诉讼程序的疑问,引导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活动。

在诉答程序阶段,法院还应强化对当事人举证指导,告知当事人需要分别证明的待证事实,并向当事人释明举证期限、举证要求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正确发表质证意见等等。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可以要求当事人填写书面质证意见表格的方式来发表意见。

实践表明,证据失权制度之所以在中国难以真正落实,根本原因即在于当事人诉讼能力普遍不高、法官未能进行有效的举证指导、不能合理确定举证期限,从而导致法官不得不接受在一审庭审后提供的证据,或者在第一次庭审后再给对方重新提供证据、重新开庭质证的机会;甚至是二审裁判生效后,还不得不在申请再审阶段接受所谓的“新证据”。

2 . 强化庭前准备,推广预备庭制度

成功的庭审,离不开充分的庭前准备。由于各种原因,现行诉讼法一直缺少庭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职能划分的规定,司法实践对庭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的关系也存在不同认识。

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开庭审理普遍受到忽视,“先定后审”、“未审先定”现象十分普遍,庭审有时只是为了“验证”裁判结果进行的一场法律规定的“仪式”。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法院开始强调一步到庭,并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甚至当庭判决当作庭审改革的方向,不少地方还将当庭宣判率纳入考核指标。

因此,在坚持把庭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中心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庭前准备程序。较符合现阶段司法国情的审前准备程序就是建立和完善合议庭主持、当事人充分参与的预备庭制度。即在法官主持下,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通过会议形式固定双方的诉辩请求及理由,推动当事人展示或交换各自证据,确定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明确当事人争议问题,同时对庭审步骤予以释明。预备庭与庭审的主要区别在于,预备庭只确认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所有有争议、有分歧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都必须通过庭审解决。当事人在预备庭形成的共识,在其后的庭审中如有正当理由就可以推翻。

一般而言,预备庭应在诉答程序结束后、开庭审理前的适当时间进行。法院应当提前告知预备庭时间、地点、形式和基本要求,便于当事人做好准备。对于案情较为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在庭审正式开始的当天,利用适当时间提前召开预备庭,减轻当事人的差旅负担,避免庭审时在当事人、法官间不断传递证据、盲目质证现象。

预备庭通常由主审法官以圆桌会议形式在调解室而不是在法庭进行,也可以由专门的审前准备法官、立案庭法官或者法官助理代为主持。不同于机械、刻板、界线分明的庭审,预备庭不拘泥于特定的形式,更强调沟通互动。它淡化法官职权主义色彩,更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它重视协商对话,对抗性较弱,重在求同存异。从心理学角度看,在轻松、融洽的气氛下,争议当事人容易形成共识,并找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而在激烈的庭审对抗中,当事人出于诉讼策略等原因,甚至会对基本事实予以诡辩,从而增加对方当事人负担,以求得庭审中的主动,谋取更好的诉讼结果。

预备庭应侧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核对当事人身份、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二)引导当事人明确起诉状或答辩状模糊之处;(三)确定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材料;(四)确定当事人无争议事实;(五)就案件的争议问题征询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六)协商当事人拟补充提交证据的交换与展示问题。(七)对庭审方式、步骤和重点等程序内容进行必要诉讼指导。

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预备庭实际上分担了传统庭审的部分功能,因此应当对预备庭活动进行认真记录,并在预备庭结束后由参加人员核对后签名或盖章,以减少庭审中或者裁判后的争议。当事人在预备庭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事实主张和证据,经审判人员庭审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作出相反认定。

3 . 认真制作庭审提纲,做好庭审合理分工

庭审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好的剧本。庭审提纲就是整个庭审活动的剧本,它的质量直接影响庭审质量。

主审法官庭审前应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准确归纳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辩意见,预先归纳当事人无争议事实、提前预判庭审争议焦点,并对庭审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做好预案,并在此基础上拟定好庭审提纲。庭审提纲应详略得当,既要反映庭审总体步骤和程序,又要考虑庭审进展保留适时调整的空间,还不能遗漏影响裁判的证据事实、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重大问题。

为了保证庭审活动的深入,避免因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造成实体上的不公正,防止庭审成为单纯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合议庭应平衡好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关系,依法进行职权探究,发现案件事实和查明法律适用。庭审提纲应预先围绕争议焦点设计发问,通过法官的发问,推进法庭审查的深入,准确发现事实和法律。问题设计应简明扼要,便于当事人听得准、答得明;要通过由表及里、环环紧扣、循序渐进地问与答,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当然,合议庭庭审发问应注意把握技巧,坚守法官中立,不能诱导当事人,不能给当事人有偏颇的印象。

合议庭是审理案件和进行裁判的法定组织,庭审应当充分发挥合议庭每个成员作用。除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庭审前都应当阅卷,并可以就案件审理问题进行庭前评议,但庭前评议不宜研究实体问题,更不宜对实体问题作出结论,而只研究有关程序性问题,如是否需要变更或追加当事人、是否需要中止、终结诉讼或者合并审理、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并预判案件的审理重点、争议焦点和可能的突发事件。庭前评议还应结合案情,对合议庭庭审进行合理分工,避免庭审中承办法官的“一言堂”。

4 . 及时固定诉辩请求和无争议事实,提高庭审效率

为提升庭审针对性和有效性,应当对传统庭审形式主义色彩较重的内容进行适当简化,特别是针对预备庭中已经确认的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等基本信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告知均可以以简略的方式进行。通过减少庭审程序性的繁文缛节,做到繁简得当。

庭审中,合议庭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以直接言辞方式发表意见的权利,又要充分发挥合议庭归纳、释明和引导作用。庭审中,除当事人坚持要求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外,合议庭可以结合当事人诉答意见,先行归纳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理由,并征求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内容的补充意见,保证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又利于庭审的推进。

诉辩意见固定后,合议庭应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和预备庭笔录,再次当庭归纳、复述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并根据当事人意见予以修改后,记录在卷。合议庭归纳无争议事实应注意方式和方法,无争议事实尽量使用中性或者当事人均能接受的文字来表述。

如原被告双方对究竟是原告撞倒被告、还是被告撞倒原告存在不同意见,但双方对原被告之间发生过相撞事实不持异议,法庭就可以归纳为 “ 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相撞 ” 或者 “ 原被告于某月某日在某地发生了身体接触 ”。

再如原被告对发生金钱往来这一证据事实无异议,但对于金钱往来行为的法律事实或者说法律定性存有不同意见,原告认为此为借款应予返还,而被告认为此为投资款且投资失败不存在返还问题,法庭就可以归纳为“某年某月某日被告收到来自原告的金钱若干,但双方对金钱性质有不同意见:原告认为此为借款,而被告认为此为投资款 ”

一般而言,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在其后的庭审中将不再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可在裁判文书中直接予以确认。如果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中的情节或表述提出不同意见的,也应如实记录。实践证明,无争议事实如果归纳得好,可以大大提高庭审效率,减少庭审的无用功,制作裁判文书时无需对无争议的证据逐一罗列和认证,而是将无争议事实直接认定即可。倡导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直接参与撰写裁判文书中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辩意见,当事人无异议事实和对争议焦点质辩意见的初稿,供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参考。此既高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于充分吸纳当事人意见;又能有效减轻法官负担,让法官集中精力围绕争议焦点辨法析理。

5 . 准确锁定争议焦点,确保庭审有的放矢

当事人无争议事实确定后,合议庭应结合预备庭、庭审情况以及庭前评议情况,依法先行宣告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并听取当事人对争议焦点的补充意见。

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合议庭的法定职权,法庭可以在吸收当事人合理意见后依职权宣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并谕知当事人。确定争议焦点既要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展开辩论,避免宽泛地确定争议焦点导致庭审重点无法确定,又要围绕争议本质和法律事实,避免焦点过于琐碎,防止当事人对与案件裁判结果无关的问题展开辩论。

基于案情和争议,可确定一个或多个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可以是证据、事实争议,也可以是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争议焦点间既可能有逻辑联系,也可能相互独立。

庭审质量和案件审理的透彻程度,直接取决于争议焦点的确定,当事人争议什么问题,需要法院来解决什么问题,都要通过争议焦点来体现。只有准确、完整地确定案件争议焦点,才能保证庭审有的放矢。争议焦点确定得好,能增强诉讼中当事人的对抗性,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也将得到充分的辩论,更有利于法官形成心证,减少不当裁判的可能性。

从个人的审判经验来看,如果法庭在庭审前的数日或者庭审当天,能够提前将争议焦点确定并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将十分有利于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和准确陈述意见,有利于在我国真正贯彻集中审理原则,最终有利于法庭及时、准确、全面地形成裁判结论。

6 . 提升庭审技巧,确保辩论质证有序充分

庭审的核心是让当事人充分、全面阐述对争议焦点的意见和理由,确保合议庭能够全面掌握争议实质,在当事人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形成心证并得出裁判结论。案件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确定后,庭审就应重点围绕当事人发生争议的问题进行。

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的,合议庭应当按照各争议焦点间逻辑顺序,逐一引导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并相应地开展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的,合议庭既可以引导当事人对证据逐一进行举证、质证,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分组举证、质证或者综合举证、综合质证。

主张积极事实的、主张事实成立的当事人可提供本证,主张消极事实的、否定事实成立的当事人可提供反证。举证质证可以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分别进行。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应围绕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

为便于准确掌握当事人意见,合议庭可适时对当事人质证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合议庭对一方当事人发表的主张和辩论意见可在征求该当事人的意见后进行归纳,并询问对方当事人意见;其他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合议庭可以告知当事人对该问题不再进行辩论。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不再出示和质证。

庭审中,法官要准确、全面理解证据法则和证据规定,正确分配举证责任,适时将举证责任转移,以推动庭审的深入,缩小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差距。对法律适用的争议,要引导当事人及时查明法律、发现法律,引导当事人对法律的事实构成要件充分展开辩论,并通过法学理论、法律解释方法、既往案例的引入等多种方式,深入就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法庭应当完整、准确归纳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发表的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时,也应逐一围绕争议焦点先分别陈述原被告的辩论意见和证据,然后再分别对法庭就争议焦点的意见予以陈述。当然,由于对案件认识的逐步深入,庭审中确定的争议焦点和裁判文书确定的争议焦点,应当允许存在一定的文字调整甚至各有侧重。而当事人庭审围绕争议焦点的发言或者庭后提交的书面陈述意见,在经过适当精炼后,应当完整、准确地载明于裁判文书。

7 .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法官保持公正中立

公正与中立是现代司法主要特征,法官作为庭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引导着庭审活动顺利进行,但法官并非庭审活动的主角。庭审是当事人的舞台,当事人以直接言辞方式发表辩论意见时,法官应高度尊重他们的诉讼权利。

不论当事人的主张和发言是否正确,是否有法律依据,合议庭都应当保持应有的宽容,耐心倾听。即使是制止那些与案件无关或者人身攻击性的言论,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形成法官与当事人间的对立。

当事人错误理解法律和事实的,合议庭可以适当方式进行释明,由当事人自行衡量其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而不能要求当事人改变意见。合议庭认为一方当事人陈述存在明显逻辑上的错误或者前后不一致的,不得直接予以纠正,只能提请当事人进一步明确。

一方当事人误解另一方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或者诉讼理由的,合议庭不得替代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应当提示另一方当事人重新陈述或者进行说明。合议庭引导当事人之间进行辩论,避免合议庭与当事人发生辩论。

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逐一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可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综合辩论。合议庭认为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已经得到清楚阐述,当事人也无新的辩论意见发表时,应适时结束综合辩论,然后引导当事人作最后陈述。最后陈述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

8 . 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庭审既是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也是当事人重新认识纠纷、正确看待纠纷的过程。庭审的有序推进和辩法析理,为当事人了解、吸纳对方的意见提供了较好的时机。合议庭在庭审中应注意控制好庭审氛围,缓解当事人间的对立情绪,把庭审变为沟通、协商和交流的平台,为当事人之间的依法、平等协商对话创造条件。

庭审中或者休庭后,在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清楚的前提下,合议庭可以就案件的协调和解问题征询当事人意见。各方当事人同意协调和解的,合议庭可当庭或庭后征询各方当事人协调意见并开展协调。合议庭也可以提供具体协调意见,供各方当事人参考,力争在分清是非、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协调和解解决争议,促进纠纷解决。

9 . 重视庭审活动固定工作,确保庭审记录准确完备

庭审记录是反映庭审活动全部真实情况的重要依据。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活动完整予以记录备查。有条件的,还应按照最高法院 《 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 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庭审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休庭后 5 日内阅读。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有障碍的,由书记员宣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的,书记员应当向审判长报告,并记明情况附卷。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笔录有误或者有遗漏,申请补正的,可以在笔录上修改或者另页补正;重要修改、补正内容,书记员应向合议庭作出报告。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将庭审笔录交由各方当事人核对,核对无误的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10 . 及时进行案件评议,适时宣告裁判结果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应立即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评议。

及时开展评议,既能避免因时间原因遗忘庭审细节,也能及时发现庭审中的不足,并可及时恢复庭审以弥补缺陷,避免庭审活动的重大遗漏。评议后即使暂时尚不能形成案件裁判结论,也应对庭审情况作一小结,对能够认证或者能够确认的事实和法律作出认定,并释明下一步的审理程序。能够当庭宣判的,则应当在评议后当庭宣判。

是否需要在庭审后即时宣告判决,应结合案情通盘考虑,要防范当庭宣判结果与当事人心里预期不一致而引发抵触情绪,诱发过激行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有异议的,合议庭可以通过判后答疑等方式予以释明,并就当事人有异议的内容,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总之,庭审质量的有效提升,涉及到庭前、庭审和庭后诸多环节,它离不开与庭审相配套的庭前准备,离不开当事人有效参与,更离不开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和高超的庭审技巧。庭审直接考验法官组织指挥能力、应变控制能力、当庭认证能力和归纳总结能力,而这些能力的提升需要每一位法官经年累月地学习和摸索。

一个优秀的庭审不但要实现实体公正,还要体现程序公正;不但要以群众可接受、可感知的方式来实现公正,还要以法官公正、文明、中立的公正形象来体现公正。唯其如此,才能说庭审功能真正发挥,庭审中心作用真正显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真正落到了实处

 

——感谢阅读——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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