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啥叫执行难?这本来是对法院而言的,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包括被履行人逃避债务,相关义务机关不配合,当然也包括法院自身的不作为,从客观上体现为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及时、充分保障。执行难不宜扩大解释,更不应当把执行难仅仅归咎于“法院”,只有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立起来,才能够真正根治“执行难”。本文两位作者对“执行难“”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剖析,值得一看,也欢迎留言区发表您的评论。
执行难是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具有相当普遍性的现象,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个别困难不是执行难。执行难只是执行工作中的阶段性现象。厘清执行难与执行工作的关系,有利于正确认识客观评价执行工作。
执行工作中总会遇到困难,但这些困难并不都是“执行难”。执行难是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的现象。
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属于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在市场经济社会,国人理应理解并接受这种现实——商业有风险,诉讼有风险,应当以平常心对待,谨慎决策,规避风险,申请人因决策不慎导致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而无法执行的,应自负其责。
个别困难不是执行难。各行各业有各行各业的困难,招商有招商的困难,环保有环保的困难,审判有审判的困难,但不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的现象不能被称为 XX难,没有听说过招商难、没有听说过环保难、没有听说过审判难,唯其因为不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的难以招商的现象、不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的难以环保的现象、不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的难以审判的现象。同理,执行工作中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个别困难不是执行难。
执行难只是执行工作中的阶段性现象。201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报告工作时宣布“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这标志着经过2016年年初至2019年年初的三年艰苦努力,“四个基本”、“四个90%,一个80%”已经达到,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现象已经极大减少。如今,已经进入“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新阶段,久久为功,可以预期,经过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具有相当普遍性的现象即执行难在不太遥远的将来必然消失。有纠纷就需要通过法律文书明确权利和义务,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就需要有执行工作。执行难消失之后,执行工作还将长期存在,执行难只是执行工作中的阶段性现象。
明辨执行难与执行工作的关系具有现实针对性。人为扩大执行难的外延,把执行不能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把原本不是执行难的个别困难也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误认为执行难会与执行工作相始终,误认为执行难是永远也绕不过去的一道大坎,这不符合执行工作实际,不利于客观公允地评价执行工作成效。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原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