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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良心就是心中的法

发布时间:2019-04-18      来源: 说刑品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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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良好的制度只能约束法官的外在行为,却无法规范法官的内心世界;只有经过道德的过滤所作出的审判,才能对当事人、对社会有一个满意的交代。

 

良心是最好的法律。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人的因素,一个良好的制度只能约束法官的外在行为,却无法规范法官的内心世界,正所谓“正人用邪法,邪法也正;邪人用正法,正法也邪”。法官有“才”无德,对社会危害会更大。仅有外在的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如果法官是一个缺乏道德的人,即使他具有多么先进的法律理念,拥有多么丰富的法学知识,具备多么深厚的理论功底,他都不能算一名称职的法官。只有经过道德的过滤所作出的审判,才能对当事人、对社会有一个满意的交代。

 

我们常说,做官先做人,做人德为先。从古至今,修身立德都被视为做人处事、为官理政的根本。汉代的刘向说,德不厚者不可使民。王符也说,德不称其位,其祸必酷。都是说人的德行要与官位匹配,如果不匹配,必有大的灾祸。法官是一个高尚的职业,法官应该是社会的精英,并成为别人效法的楷模。孔子说,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如果连我们自己尚不能修身立德,我们的裁判如何能让老百姓信服?

 

良知是法官品格的重要部分。日本法学家伊藤正己说过:法官的良知就是公平无私的精神。法官的道德良知是法官的生命。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司法判决就是法官“人格”的完美答卷。一个法官不在于他通过了司法考试而当上了法官,也不在于他一年完成了多少案件数量,而在于内心有一种高贵的自律自重的法律素养和健康、高尚的人格。唯有法官的人格和良知,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法官只有凭借良知,拥有一颗恒久不变的善心,才能实现司法的价值。

 

正如雨果所说:对人民来说,唯一的权力是法律,对于法官来说,唯一的权力是良心。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体现了对社会良知的遵从。一个法官对于善恶是非的判断符合法律和立法精神,也就符合了在社会准则和信念基础上形成的个人良知。对于打了半年官司还不懂得自己是原告或被告的老百姓来说,他们认的就是一个理:给老板干活受了伤,老板就要出药费;买卖了的东西就不该反悔。所以司法必须适应国情,那种把法庭当成是诉讼竞技场的做法,只会使司法越来越背离民意。

 

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果,要有利于修补被损害的法律关系和道德伦理,体现出人文情怀和社会关怀。当道德审判与司法审判发生冲突时,司法应当发挥对正确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以实现“情理法”的统一。尤其在处理涉及社会伦理、公共道德等敏感案件时,不能脱离主流社会意识形态,不能超越当下社会的普通价值观念,不能远离社会公众的普遍预期。《圣经》中说,诉讼是一枚苦果子。到法院打官司,当事人总有着各种各样的难处和情绪,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往往把寻求公正的最后希望寄托在法律上面。如果法律对他们只有威严而没有关怀,案子即便判下来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不一定能得到圆满解决,甚至还可能动摇他们对法律的信心。

 

在西方社会,法官被看成是“文化界的巨人”,是被尊称为“慈父般的人物”。今天,我们有幸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应该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以虔诚之心对待法律,以仁爱之心对待苍生。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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