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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被批捕!医生困惑了:明明是治病救人,

发布时间:2023-04-24      来源: 医脉通    点击:

 

 

 

导读

“医疗事故罪”是医生的枷锁,就算最终定不了罪,审判几年也足以将医生的事业和生活彻底毁掉。

 
来源:医脉通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赔钱?失业?进监狱?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医生们在参与处理纠纷的同时总会有些担心,到底对医生自身会有哪些影响?最近一则医疗事故案件的后续进展,引发很多医生的不安,对于患方的“不依不饶”深表担忧。

 

 

案件回顾

 

案件起始于2015年底,一对年轻夫妻13岁的孩子因“咳嗽20余天,牙痛、乏力1周,发热、气喘4天”到某三甲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在儿科重症监护室住院,一个月后转到血液科普通病房。血液科主任医师W建议患儿住院采用“HR1”方案化疗,后患儿出现骨髓抑制,予刺激造血、防治感染等治疗,最终患儿骨髓抑制期出现脓毒血症伴感染性休克,经系列抢救无效死亡。

 

患方认为,医方在没有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及判断的情形下,擅自将第四疗程的医疗方案提前至第三疗程,在没有得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情形下又盲目使用甲氨蝶呤,在春节放假期间未安排足够的负责任的医生进行值班诊治。患者出现毒副反应后,医方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采取有效的诊疗措施,没有履行应尽的诊疗义务。主任医师W个人更是处于懈怠状态,在其位不尽其职,玩忽职守,该期间,患者病情恶化竟找不到血液科医生。为维护自身权益,患方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所有损失,并追究医生W的刑事责任。

 

此案被送至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指出:

 

1.患儿诊断明确,化疗方案选择合适,无化疗禁忌症,甲氨蝶呤用量为诊疗建议推荐范围,未违反诊疗依据

 

2.大剂量甲氨蝶呤有严重毒副作用,需要根据血清甲氨蝶呤浓度监测结果来调整亚叶酸钙解救次数和剂量;

 

3.医方在甲氨蝶呤使用后36小时后一直未监测甲氨蝶呤血药浓度,当患儿出现口腔黏膜损害严重及骨髓重度抑制等不良反应时应高度警惕是否发生MTX排泄延迟,医方未继续监测血药浓度,以致未及时继续采取CF解救或者血浆置换等措施存在过错,该过错导致患儿MTX全身不良反应较重,难以耐受

 

最终认定:医方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

 

最终,法院在2017年对本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决医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费用53万余元。

 

在患方与医方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尘埃落定后,事情却并没有结束。患儿父母随后报警,控告案件中涉事医生W,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140余万元。

 

2018年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警方随后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刑事立案,检察院在2019年批准逮捕并移至法院

 

2022年9月,此案公开开庭;今年4月,再次开庭审理。

 

涉事医生W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案件拖了这么多年,从司法到单位被对方(家属)不停控告,身心俱疲,相信司法会公平公正。

 

 

面对医疗纠纷,医生要不要赔钱?

 

关注《医眼看法》栏目的小伙伴会经常看到老刘分享的各种案例,这些案件都属于患者在“正规医疗机构”接受“有资质”的医护人员实施的医疗护理行为,但因为存在过错而造成损害后果(精神损害、伤残、死亡等),最终医患双方对簿公堂。

 

司法系统对这种案件设立的案由叫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范畴。这种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一审在基层法院,二审在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就是患方,被告是医疗机构,而非当事医生或护士。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是在民法中被明确规定的: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案件中前期的患方告医院也是同样的法律关系,医疗机构作为被告应诉,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情况不再细说,小伙伴们应该都比较清楚了。有些不清楚的是,在医方被判赔钱后,医生需不需要赔偿?对医生有哪些影响?

 

首先说说赔钱的事情,在法律上并没有要求当事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赔偿,而是由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但这并不是说医生就不需要赔偿,在医疗机构赔偿后,可以向当事医护追偿。

 

医疗机构基本上都会给医护人员上医责险,在出现医疗机构被判赔偿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条款给予一定赔偿。但当数额较大时,保险公司不能完全赔偿,医疗机构需要自行赔偿一部分。医疗机构内部一般会对医疗纠纷中当事医护的过错进行总结,对于科室管理进行追责,当事科室、科室负责人以及医护个人会根据责任大小和医院的相关规定被医院要求赔偿部分金额、扣发奖金等经济惩罚。

 

所以,回到之前的问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机构可以给予当事医生一定的经济处罚,而且赔偿金额越高,医生可能面临的经济处罚金额就越高。

 

 

除了经济处罚外,医生还可能坐牢?

 

2002年公布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在最后一章“罚则”中对于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都写得比较明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当发生情节严重的医疗事故时,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不同,医疗事故罪是一种触及刑法的犯罪,针对的是个人。

 

很多医生对于医生正常诊疗行为可能被判刑表示非常不能理解,对于可能犯的罪行和罪行的认定方法都感到很疑惑,下面就扒一扒医生特别关心的相关问题。

 

一、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和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什么情况下医疗事故罪成立?

 

医疗事故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主体为医疗事故罪的特殊主体

 

医疗事故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既是医疗事故罪的首要条件,也是导致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通常情况下,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其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医疗行为。医务人员不及时履行医疗活动中应尽的诊疗、护理职责,不仅主观上要具有严重的过失,而且客观上要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和护理常规。

 

3.导致了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者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主要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构成本罪,必须要有就诊人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但没有导致就诊人的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则不构成本罪。

 

4.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罪是对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一种侵犯,往往是因为医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给患者人身造成了损害,就包括出现死亡结果或者其他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情况。而对于这一损害结果,一般行为人是出于过失造成,故意的话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如何认定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既是医疗事故罪的首要条件,因此在认定上是是否定罪量刑的关键。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四、如何认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认定医疗事故罪损害后果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卫生部针对医疗事故罪认定制定的“医学标准”和“刑法标准”。

 

所谓的“医学标准”是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身体损害的相关规定。该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

 

  • 一级医疗事故分为甲等和乙等,包括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的情况;

  • 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包括患者器官组织受到严重伤害、损伤或由于严重残疾导致就诊人出现严重功能障碍的情况;

  •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包括就诊人轻度残疾或由于就诊人器官组织受到损伤而导致其身体出现一般功能障碍的情况;

  • 四级医疗事故包括就诊人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危害后果。

 

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都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在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参考相关的“刑法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在1990年共同发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虽然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衡量医疗事故罪的定罪量刑,但其对医疗事故罪损害后果的认定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五、哪些情况不能成立医疗事故罪?

 

如果诊疗行为本身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就不能成立医疗事故罪。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第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第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第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这些情况下,医疗意外虽有严重后果,但医务人员客观上无违章行为,主观上无过失,所以不构成犯罪。

 

针对本案进行解读,患方先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民事诉讼,在司法鉴定中明确了医方的过错——诊疗行为违反诊疗常规。然后,报警指控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由于有判决在手,明确了医生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资格,诊疗存在违规行为和就诊人严重的损害后果,为警方立案铺平了道路。之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将此案定性为严重医疗事故,案件被移送检察院起诉。

 

 

医疗纠纷会不会影响医生的执业?

 

大多数医疗纠纷患方是不会报警抓医生的,那么是不是最多就是扣奖金、罚款就完了。小伙伴们不要低估了患方的能力,很多患方不诉讼就投诉,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本着“接诉即办”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一定会好好地进行情况了解,对医院方方面面都彻查一番,之后医院就可能面临着行政处罚了。

 

对于医院的行政处罚可能是罚款,警告,停业整顿,甚至是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医生来说可能是各种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比如警告、暂停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除了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也可以对当事医护给予行政处罚,比如警告、暂停执业等,或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也可以给予解聘、辞退等处理。

 

从医疗事故入罪以来,实际上真正能定罪的人很少。上一次引发全民关注的医疗事故罪案,是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李建雪医生一案。作为福建省首例“医疗事故罪”涉案嫌疑人,李建雪历经开除党籍、被吊销医师职业执照,先后6次取保候审、半年多的监视居住。2020年6月11日,二审判决书最终宣布李建雪无罪。

 

有人说“医疗事故罪”是医生的枷锁,就算最终定不了罪,审判几年也足以将医生的事业和生活彻底毁掉。

 

栏目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事件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责编|阿泰

封面图来源|医脉通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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