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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不能开历史倒车

发布时间:2023-01-07      来源: 王才亮的笔耕园地    点击:

据新华社北京2022年12月27日电: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优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规定,完善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介绍,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全面总结试点经验,有效体现试点成果。其中,草案明确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此外,草案明确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原则上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草案明确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这10天来我一直琢磨着这个草案,本来想不唱反调,现在时兴唱赞歌,大家都在唱,你好我好大家都好。可是作为法律人负有着推进法治进步的责任,又不能不说。

8年前,我受全国律协的指派参加了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由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的第一次大修改活动,从而近距离的了解了,这个法律修改的背景。我对这次修改的成果例如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明确行政诉讼的责任是要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等等充分予以肯定。

八年来,我在工作实践当中是越来越担心2014年的修改成果会被消蚀掉。这次读了周院长关于《草案》的介绍,这种担心更加强烈,我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草案》强烈的表示反对。

 第一,周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段话初看没有什么,但对照一下2014年的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版本,就会发现周院长严重的开了历史倒车。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宗旨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不要恢复“支持”两个字?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不是为了监督而还要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吗?2014年的修改的时候拿掉了“支持”两个字,而法院却坚持要“支持”,这是个大是大非的立场问题,不能含糊。

第二,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的范围,法院系统在试点当中已经推翻了法律的规定,效果如何呢?法院的每年的工作报告和老百姓对此的感受完全相反。

草案把本来法律规定是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的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交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显然难以保证司法公正。

其中,信息公开案件还好一点,而后面三种都是涉及到公民、法人实际权利的争议,让区县法院去审同级人民政府,是让行政庭的法官为难。即使是有的设区市相对集中行政案件的管理管辖,但都在一个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法官们完全无私无畏,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法官也是普通人啊!

第三,关于再审的问题。《草案》将第九十条修改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这里的修改看上去只是减少了最高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数量,但是造成的后果却不是这么简单。让高级法院再审自己终审的案件,不仅是程序上别扭,而且效果明显的存在问题。          

试点以来我收到了多个这一类的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绝大多数是驳回再审。在司法实践中,中级法院受理一审,二审就到了省高院,再审原来就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案件数暴增,也的确存在不堪重负的情况。       

对此,我的观点很明确,最高法院包括各级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数增多,一方面是公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现象严重。再审案件比例居高不下,主要的原因在于一、二审司法不公,而再审又考虑各种原因而没有坚持原则,致使违法的行政行为被纵容,没有发挥司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        

回想8年前,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给了公民以进法院寻找公平正义的希望。尤其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把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但在法院和行政机关当中,对这立案登记制有抵触情绪的人不少,一些地方“立案难”的问题死灰复燃。       

立案登记制的落实一直是碰碰磕磕,我原来认为这主要是有一个立案庭,有一道门槛他就用权,所以公开建议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当中取消立案庭。现在看来,根本原因还是有一些法律人内心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有抵触情绪。        

这一次,看到最高法院的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又在开历史倒车,这关系到国家的法治进程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作为法律人,对此不能无动于衷,所以撰写此文公开表达我的不同意见。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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