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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背后是违背“同工同酬”原则,你被“派遣”了吗?

发布时间:2023-04-24      来源: 遇见铁云    点击: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实行“同工同酬”。

而在世界范围内,可以说是争取妇女平等地位的成功标志,在宪法里将这一内容明确写入的国家不多,这里不得不提到两位女性;

 

中国男女同工同酬制度的倡导者和推动者——农民女性申纪兰

一位是申纪兰,在她的推动下将男女同工同酬写入中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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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是Beate Sirota Gordon,宪法起草小组中最年轻漂亮的23岁美国女兵力排众议坚持将这一内容写入日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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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实际上,1922年7月共产党二大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就提出“为努力保护女劳动者的利益而奋斗……如争得平等工价”,“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立法原则最早提出则是在1926年国民党二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该原则为之后共产党主导的多部法律文本所继承。

之后,同工同酬有了标准的解释: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残疾、区域等差别,只要能以不同方式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即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社会主义新中国妇女的地位得到极大提高,在法律和实践中也实现了同工同酬上在“性别”上的这一原则;而在上面所界定的“年龄”、“民族”、“残疾”、“区域”等差别中,是不是也实现了呢?

比如临时工,比如劳务外包,比如劳务派遣;

一、体制内

国企和央企据说有4000万以上的劳务派遣人员;这些拿着低工资干着危险、脏累活的人员是否享受到“同工同酬”的待遇呢?大家心知肚明;而对于一些国有企业而言,拥有几百员正式工,却拥有几万名劳务派遣人员,是非常常见的事。

或者说,劳务派遣人员是出卖体力的,而正式工是负责管理的。

——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下国企特有的现象,是工人阶级中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有现象;即一部分工人拥有特权,而一部分工人只能出卖劳动力。

——这实质上是因“身份”而导致虽然提供了相同的劳动量,而没有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是完全违背了同工同酬的宪法精神以及劳动法;

比如行政事业单位的“临时工”、“辅警”等;与正式有编制的人员区别只在于“身份”不同,导致同工不能同酬;

而劳动法里“劳务派遣”成为产生这种同工不同酬不公平现象的法律土壤,——因为大多数劳务派遣缺乏监管,而实质上借此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转变为“长期性、主导性、不可替代性”,成为违反劳动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伞。

而这一“漏洞”也被逢进必考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所利用,将一些关系吸收进来做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准备有机会转变为正式人员;——比如我的呼吁如果得到认可,那么这些人将顺理成章地转变成有编制的身份。

——幸好,3月31日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里明确提到:

严禁变相用工。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二、民企

业务外包、劳务派遣花样繁多;

在市场经济中,国家、企业、劳动者三者里,劳动者处于末位,权益最需要保护,所以每个国家都会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即是其一: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对于劳动法的执行,从国家层面到企业到个人,没有一个是完全相信并能执行到位的。——企业当然会趋利避害,因为这是约束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用工方面的紧箍咒;而劳动者个体弱小而孤立;劳动监察大多是被动而不是主动,只有在劳动者喊冤叫屈的时候念念;

所以许多企业规避《劳动法》的约束,而劳务派遣公司适得其会,适时出现在企业和劳动者中间,成为实质意义上替代企业管理(剥削压迫)劳动者的打手。

可以说,在这种派遣制度下,劳动者面对的是两个主子,一个是用工单位,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而多层管理之下,既被克扣劳务费,出事又相互推诿扯皮——所以劳动法上也表明了这一点;

《劳动合同法》尽管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劳动法律方面的法定义务,但没有明确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定性,未明确把用工单位也列为用人单位,不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百度百科)

这样的好处有几:

一是企业可以少缴劳动者社保;较少与劳动者产生冲突;

二是劳务派遣成为企业的“工头”,收取管理费;

三是二者可以随时更换人员,既省费用又好管理,在就业困难的条件下;

可以说,是二者“合谋”劳动者,以榨取他们身上更多的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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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法》这个专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金钟罩”,企业拿出的专破“金钟罩”的独门“明”器就是“劳务派遣”,或者叫业务外包——将劳动者与企业实质性的劳动关系转变为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作关系;用一招“瞒天过海”,乾坤大挪移动,化解了悬在企业头上这一用工法律利器。

如果有纠纷,便由劳务派遣公司出面,代表员工来处理;而员工面对专门处理他们这些“劳务派遣”人员的这种公司,没有任何优势。

因为这些劳务派遣公司,必然有通天本事,既有人脉关系,又有法律意识,对付单个普通劳动者,那自然是强大得很。

因此,劳务派遣备受诟病。但却得不到法律上的明确制止。

——当然,如果对于所有劳务派遣进行严格、全方位的执法检查和督察,使全社会在这方面没有一丝一毫漏洞,那么对于这种补充性、临时性的安排也是可以的;但做到了吗?但层出不穷的劳动纠纷以及劳动者权益屡受侵害而得不到及时保护和制止,那么,为什么不坚决取消这个本就是临时性、辅助性的东西呢?
      ——在利润、利益面前,只要有一丝空隙,便有无数只苍蝇和蟑螂去钻,一刀切还保护不好劳动者的权益呢,更何况这样的明显漏洞;

做不到严格执法,那么任由它明目张胆地一直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吗?

三、劳动者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劳动者抱团取暖,拥有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说“不”的权力,捍卫共同利益,才能在三者中做到地位相当,才能在法律意义上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因此加入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性措施。

这个不是我的发明,是写在《共产党宣言》里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是为了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百度百科)

一手持劳动法,一手挽工友们,在共和国的法律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就是广大普通劳动者的根本出路。

因为任一单个的劳动者,都无力去应对劳务派遣这一制度下的隐性压迫;——如果没有劳动执法部门严格的执行劳动法检查的话。

因为劳动派遣实质上是利用劳动者的随机性、不确定性,劳务派遣面对的是广大的劳务市场上的人群,所以顺从者、价低者得之;而对于剌头、认为不合法而抗议者必然会被清除出去;

抱团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写在最后:

同工同酬是现代社会的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共识,也是广大劳动者多年来争取的结果。但是这种劳务派遣造成的结果是,在大多情况下却违反了这一原则。

如果从同工同酬的角度来看,取消劳务派遣,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直接面对劳动者,将那些钻法律空子或者试图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机会统统抹掉,那么结果必然会简单的多。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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