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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草案首次公开亮相

发布时间:2019-06-26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在25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傅政华作草案说明。

 

“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执行机构等基础性问题,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活动,其执行层面的问题亟需在专门法律中予以规定。”傅政华说。

 

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16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31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61万人 ,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

 

据介绍,此次立法总体思路有三个:一是注意处理好确立社区矫正基本法律制度与为今后发展创新留有余地的关系。二是注意处理好社区矫正法与刑事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草案共六章五十五条。为了严格与刑法、刑诉法关于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规定保持一致,草案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同时,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施程序、监督管理措施、教育帮扶措施等内容,并设置专章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了规定,从而为保障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正确执行刑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提供法治保障。

 

 

 

保留和明确“社区矫正小组”工作机制

 

社区矫正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需要政公检法司做好衔接配合,需要财政、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的要求,草案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居委会、村委会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保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社区矫正小组”工作机制作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特色,此次在草案中予以保留和明确。

 

草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社区矫正措施。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保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社区矫正小组是社区矫正机构指导司法所依靠社区各种社会力量建立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帮助的工作集体。”司法部相关负责人指出,以矫正小组为依托,立足社区、依靠社区,实行专群结合,坚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既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特色,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

 

 

首次出现“社区矫正委员会”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出现“社区矫正机构”的概念。此次草案对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了明确。但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草案对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等仅作了原则性、基础性规定。

 

“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是为社区矫正制度今后的发展留下空间。”司法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在社区矫正法实施后,社区矫正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草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具体职责是: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等。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中首次出现“社区矫正委员会”。草案规定,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委员会是社区矫正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能够有效解决各地实际问题,能够增强相关部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和执行力度,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为了推动社区矫正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探索监狱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以及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为社区矫正专门执法队伍的建设发展留出空间,草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

 

 

明确监管和教育帮扶措施

 

草案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帮扶措施作出明确。

 

草案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给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规定了不同主体在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中的主要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设“未成年社区矫正”专章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结合未成年人特点,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草案专门设置了“未成年社区矫正”专章。

 

“在立法层面将未成年社区矫正相关重要制度予以固定和明确,对于健全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制度体系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说。

 

我国一直重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从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开始,就一直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据了解,目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共有9562人,占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1.38%。各地社区矫正机构严格落实监督管理措施,不断创新教育矫正手段,积极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培育和发挥专业社会组织作用,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顺利回归融入社会。 

 

草案规定:根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年龄、心理特点和发育需要等采取针对性矫正措施;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要给予身份保护,对其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等。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韩玉婷 王劢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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