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 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17年12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2]“潘洪斌案”被作为标志性事件在诸多场合列为年度或当前的法治中国建设典型事 例,例如,2017年8月在中央电视台6集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第2集《大智立法》之 中作为典型案例展示;该案也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的著名评 选“2017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首。梁洪霞:《备案审查的人权保障功能及其实现路 径——潘洪斌案的再思考》,载《人权》2020年第2期。
[3]2016年3月15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后,潘洪斌于次月向全国人大常委 会提出审查建议,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 年9月23日作出驳回再审请求的裁定。2016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复函,认为系争法规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会进行修改。之后潘洪斌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但检察院以“法不溯及既往”为由驳回。
[4]郑磊:《设区的市开始立法的确定与筹备——以〈立法法〉第72条第4款为中心的分析》,载《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7期。
[5]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官于审理案件时,对于应适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确信,认为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各级法院得以之为先决问题,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并提出客观上形成确信法律为违宪之具体理由,声请‘大法官'解释”(释字第371、572号解释),该案件即为原因案件。本文所指原因案件,是指当事人据以发现法规存在抵触上位法的疑义,并提出法规审查建议的案件。
[6]郑磊、赵计义:《备案审查制度基本功能的语词展开——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以及备案审查年度报告的梳理》,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5期。
[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导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3页。
[8]焦洪昌、张鹏:《试论我国违宪违法审查建议处理程序及其完善》,载《河南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9]柳建龙:《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抽象规范审查程序》,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
[10]苏永钦:《裁判宪法诉愿?——德国和中国台湾违宪审查制度的选择》,载《法令月刊》2007年第58卷第3期。
[11]信春鹰:《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宪法法律监督机制》,http:// www.npc.gov.cn/npc/bmzz/llyjh/2016-06/06/content1991128.htm,访问日期:2018年 12月4日。
[1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530页。
[1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导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96页。
[1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533页。
[1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531页。
[16]苏永钦:《裁判宪法诉愿?——德国和中国台湾违宪审查制度的选择》,《法令月刊》2007年第58卷第3期。
[17]相关案例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18]梁鹰:《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挑战与展望——以贯彻执行〈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为中心》,载《地方立法研究》2020年第6期。
[19]关于具体审查的制度构建,参见,黄明涛:《最高人民法院与具体审查——合宪性审查要求权的制度建构》,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
[20]田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规范合宪性审查的程序类型》,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4期;梁洪霞:《法律规范冲突的法院审查及其协同机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2期。
[21]郑磊:《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2]胡锦光:《论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机制》,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梁鹰:《备案审查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6期。
[23]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18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24]参见韩国《宪法法院法》第四章第五节“宪法诉愿审判”。1988年8月5日制定,2014年12月30日修改版本。
[25]李鲜澄译:《法国宪法委员会特殊程序组织法》,1958年11月7日制定,2011年4月20日修订。
[26]韩国《宪法法院法》第72条。
[27]董茂云、宋永华:《韩国宪法法院审判权述评》,载《法治论丛》2008年第1期;宋永华:《试论宪法法院的宪法地位——以韩国为例》,载《金陵法律评论》2009年秋季卷。
[28]王蔚:《客观法秩序与主观利益之协调——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之完善》,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
[29]林淡秋:《守护宪法的新模式:法国的合宪性先决机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30]王建学:《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法国合宪性先决程序改革述评》,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
[31]王建学:《法国事后宪法审查机制的十年:总结与启示》,载《财经法学》2019年第6期。
[32]例如,《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0年修 订)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审查建议,通知审查建议提出人予以补 正或者重新提出。需要补正的内容应当一次性告知”。
[3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531页。
[34]例如《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六条;《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20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
[35][德]克劳斯·施特莱、斯特凡·科里奥特著,刘飞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36]田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规范合宪性审查的程序类型》,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年第4期。
[37]参见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释字第590号解释。
[38]黄明涛:《最高人民法院与具体审查——合宪性审查要求权的制度建构》,载《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1期。
[39]认为法院不具有选择适用权的观点的梳理,参见梁洪霞:《法律规范冲突的法院审查及其协同机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2期。
[40]孔祥俊:《论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4期。
[41]王贵松:《法院对法律冲突问题的应对:现状与前瞻》,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2期。
[42]赵一单:《法院应对地方性法规冲突的实证研究——基于120份判决书的统计分析》,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0期。
[43]马得华:《论“不予适用”:一种消极的司法审查——以〈行政诉讼法〉第63条和64条为中心的考察》,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
[4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年修订)第八十条。
[45]黄金荣:《法院对上下位法冲突处理规则的适用及其限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
[46]王贵松:《法院对法律冲突问题的应对:现状与前瞻》,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2期。
[47]梁鹰:《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挑战与展望——以贯彻执行〈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为中心》,载《地方立法研究》2020年第6期。
[48]梁鹰:《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挑战与展望——以贯彻执行〈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为中心》,载《地方立法研究》2020年第6期。
[4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介绍,来源:http://www.china.com.cn/zhibo/conient 77033450.htm,访问时间: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