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向阳、贾建兵,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
【导读】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对有关管辖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和明确,笔者以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为参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问题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管辖问题进行了汇总和梳理,供广大同仁参考、指正。
1.级别管辖
级别 |
管辖范围 |
基层 人民 法院 |
1.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除中级、高级、最高法院管辖之外的一切案件。 |
中级 人民 法院 |
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 当事人住所地同在一个省的: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4.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同一个省的: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专利案件(专利申请纠纷、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纠纷等案件,由省会城市中院或者最高法指定的中院审理,目前有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潍坊、苏州、宁波、景德镇、葫芦岛、泉州、镇江、金华等中院); (2)海事、海商案件(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事执行案件等,目前有海口、广州、厦门、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宁波、北海10个海事法院); (3)商标纠纷案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4)证券纠纷案件(《最高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5)仲裁协议纠纷案件(《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期货纠纷案件(《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 (7)著作权纠纷案件(《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关于设计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0)涉及港澳台的重大案件。 |
高级 人民 法院 |
1.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 当事人住所地同在一个省的: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3.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同一个省的: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
最高 人民法院 |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2.地域管辖
类型 |
管辖法院 |
原告就被告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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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提起的诉讼 |
1.被告住所地(户籍); 2.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最后连续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
原告被告均注销户籍的 |
被告居住地 |
双方均被监禁的 |
被告原住所地 |
被告被监禁1年以上的 |
被监禁地(监禁地或强制措施地) |
索要“三费”的纠纷 |
1.任一被告住所地 2.原告住所地 |
变更监护纠纷 |
1. 被告住所地 2.被监护人住所地 |
对法人或组织提起的诉讼 |
1.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注册地或登记地(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的) |
合同纠纷 |
1.被告住所地 2.合同履行地(约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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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 |
1.被告住所地 2.租赁物使用地 |
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
1. 被告住所地 2.买受人住所地(网络交付标的的) 3.收货地(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1. 被告住所地 2.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人身保险合同 |
1. . 被告住所地 2.被保险人住所地 |
财产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或货物) |
1.被告所在地 2.运输工具注册登记地 3.运输目的地 4.保险事故发生地 |
票据纠纷 |
1.被告住所地 2.票据支付地(票据载明) |
公司纠纷 |
公司住所地 |
运输合同纠纷 |
1.被告住所地 2运输始发地 3. .目的地 |
侵权纠纷 |
1.被告住所地 2.侵权行为实施地 3.侵权结果发生地 |
网络侵权纠纷 |
1.被告住所地 2.侵权行为实施地 3.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4.侵权结果发生地 5.被侵权人住所地 |
产品服务质量侵权纠纷 |
1.被告住所地 2.产品制造地 3.产品销售地 4.服务提供地 5.侵权行为地 |
诉前保全纠纷 |
1.未起诉或仲裁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诉仲的,由受理起诉的法院或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
水、路、空事故损害赔偿 纠纷 |
1.事故发生地 2.最先到达地 3.被告住所地 |
船舶碰撞或海事事故 |
1.船舶碰撞地 2.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3.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4.被告住所地 |
海难救助费用 |
1.救助地 2.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 |
共同海损 |
1.船舶最先到达地 2.共同海损理算地 3.航程终止地 |
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管辖) |
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个连接点。 |
商标纠纷 |
1.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反不正当竞争纠纷 |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原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以垄断纠纷提出诉讼请求的,则全案宜由省会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知识产权纠纷 |
1.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 对于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提起的诉讼 |
1.原告住所地 2.原告经常居住地(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公民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
1.原告住所地 2.原告经常居住地 |
3.专属管辖
(排斥其他类型的法定管辖,也排斥协议管辖)
类型 |
管辖法院 |
不动产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1.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登记的为登记地,未登记的为实际所在地。 |
港口作业纠纷 |
港口所在地 |
继承遗产纠纷 |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 |
海事、海商案件 |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
双方均为军人 |
军事法院管辖 |
军队单位 |
军事法院管辖 |
4.离婚管辖
事由 |
管辖 |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
1.被告住所地 2.原告住所地 |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
1.被告经常居住地 2.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起诉时被告居住地 |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
1.婚姻缔结地 2.任意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 |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
1.任意一方原住所地2.任意一方国内最后居住地 |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国内任意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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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
1.原告原住所地 2.被告原住所地 |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 |
主要财产所在地 |
作者贾建兵(微信号:cn93423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