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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法官太少,还是院庭长法官太多?

发布时间:2017-06-30      来源: 法官那些事    点击: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在谈及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时如是说:“我们还要继续调整人员结构,33%的员额法官比例还要减少,占30%即可,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可由57%提高到60%。”

 

对于崔亚东院长提出减少法官员额比例的观点,一时间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在目前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下,法官本来就很匮乏,再减少法官数量,案件的结案数和质量如何能够得到保障?也有人认为,员额法官确实太多,可以减少,前提是要给法官配齐相应的司法辅助人员,减少、杜绝法官受审判外事务的影响,保障法官能够把所有时间和精力都用在审判上。这样,法官的有效办案时间会明显增加,法官的数量亦可相应的减少。

 

本文作者认为,员额法官确实太多,特别是作为院领导的员额法官太多,应当减少。即使在不增加司法辅助人员的情况下,院领导员额法官依旧太多。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0号)的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40%。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30%。”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对于员额法官办案数的规定,有一个明显的规律,那就是官职越大、级别越高,办案数越少。相比于基层普通法官一年办两三百件案子,院长只需办一二十件案件就算完成办案任务数。十个院长的办案数还不如一个普通法官的办案数,如果能够减少院长入额的比例,减少十个院长,增加一个普通办案法官,如此计算,现在核算的员额法官不是少了,而是多了。员额法官应当继续减少,崔院长说的没错。

 

二、《意见》同时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目前没有公示具体的数量。但是,从对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院庭长的办案数量可以推断出,高级法院院长的办案数不会比中级法院院长5%的办案数多,高级法院其他院领导的办案数也不会比中级法院入额院领导20%-30%的比例高。如果入额后的院领导,办的案件数量比例严重低于普通办案法官,办案数量严重少于普通办案法官,那么两相比较,院领导是占了太多普通办案法官的编制数,法官员额数确实多了。几个甚至几十个院长的办案数,还不足一个普通法官的办案数,不是正好证明了崔院长所说的,员额法官太多了吗?

 

三、《意见》还规定,“院庭长分案应当以指定分案为主。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立案环节的甄别分流机制,推动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审理。”即:院庭长进入法官员额后,应当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指定由院庭长承办。可是,实践中恰好相反,一些院庭长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专门挑选简单、容易、事实争议不大的案子办理,有的院领导,假装开几个庭,其他的事都交由其他法官代理,这样的做法完全违背法官员额制的初衷。这样的院庭长,入额后不仅比普通法官少办很多案,而且办的案子也很简单容易,这样的院庭长,几个、几十个院领导的办案工作量,尚不足一个普通员额法官的办案工作量,难道不是证明了崔院长说的员额法官太多的正确性吗?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可是,现实中,一些地区分案全是由领导人工分案,这不仅为院庭长办简易案件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也为领导干部隐性干预案件留下了空间。领导在分案的时候,可以将案件分给“听话”的法官,进而决定案件结果的走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近日在《人民法院报》上撰文称:“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前提,也是一项关系长远的基础性工作。能不能真正把优秀业务骨干遴选到一线办案岗位上来,选出的员额法官能不能多办案、办好案,直接关系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能不能落地见效,员额制改革能不能得到广大干警认可,能不能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法官员额制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前提,如果院领导办案的数量如此之少,出错的可能性至少比普通法官少很多。这无疑加大了普通法官的责任负担,减轻了院领导承担错案责任的风险。如果院领导办案数与普通法官相比如此之少,如果院领导专门挑选简单的案子办,办案走过场,形式上开几个庭,实质工作全部由他人代劳,这样的办案方式,如何能够得到广大干警的认可?!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的是,选出的员额法官要多办案、办好案,院庭长要优先办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如果院庭长办案的数量有的居然比普通法官的办案数少二十倍之多,院长如何能够率先垂范,引领众人?如果院庭长办的案子总是挑简单的来办,把重大、疑难、复杂的留给官小势微的普通员额法官来办,这样的行为,如何能够令普通法官心悦诚服?这样的院领导入额,不仅不能够起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示范作用,反而占了员额法官的编制,出现数个数十个院长的办案数不如一个普通法官的怪现象。如此这般,不是员额法官太少,而是不办案,办少案的院庭长员额法官太多。真是这样,员额法官还真是多了!

 

诚然,在现阶段的法院,院庭长的精力确实为许多综合行政事务所扰,使得他们没有这样多的时间来专心办案。可是,既然没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办案,又何必既想当领导者,享受职位带来的优越,又想做员额法官,享受员额法官的员额工资呢?既想得鱼,又不愿失去熊掌,是许多院庭长的普遍心态。法官员额制,应当是让能办案、多办案、办好案的法官进入员额,进入员额的法官的办案数应当是大体相当。如此才会令广大干警看到院领导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的良好形象。如果进入员额的院领导,办案数量比普通法官少很多,办案类型专挑选简单、容易的案子办,十个院长的办案尚不如一个普通法官,这样的院领导员额法官,确实是多了。

 

柏拉图说,各安其位,各得其所,就是正义。如果法院里的领导们利用自己的职权优势,进入法官员额后,却办理与法官职务极不相称的案件数,如何能够让广大干警心悦诚服?让行政的归行政,办案的归办案吧。要做员额法官,就应当一视同仁,和员额法官办一样多的案子;要继续做领导,就应当安于领导职务,做好综合协调、服务保障、统筹全局的工作,为法官安心办案创造一个良好的办案环境。如果既想继续做领导,又想当员额法官,却不办和员额法官一样多的案子,这就是一种非正义的行为。这样的员额法官,不需要。正是崔院长说的,员额法官的比例还要减少。



(责任编辑:ZIDONG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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