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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长承认,判决书全部上网公开计划烂尾了

发布时间:2017-09-03      来源: 普法栏目平台    点击:

 

 

 

 

 

这是一则舆论喧嚣中不太被关注的新闻,但它极为重要

 

 

 

近日,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自曝家丑”。他坦言,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现象”。

 

判决书是案件审理的最终产品,一个案件判得对不对、好不好,可从中一探究竟。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核心内容,是检验司法公正的试金石。

 

搞法律的人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是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但这绝不意味着裁判文书公开就此高枕无忧。相反,一些敏感案件的判决书找不着的现象仍然存在,亦有一些法院文书上网比例偏低。

 

影响司法公正的“暗礁”,恰恰就藏在这里。

 

生效裁判文书上网,是周强任内力推的一项司法公开工程,几乎逢会必讲。首先一个问题,生效裁判文书是什么?为什么如此重要?

 

对法院而言,生效的裁判文书是审判工作的成品,经过一审、二审两道“工序”,对审理过程作出详尽的描述,尤其是对上诉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得到认可的依据和理由,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表达。

 

海量的裁判文书大数据体现的是数字、数字反映的是规律、规律昭示的是趋势;大数据是财富,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藏。贵州法院以大量的生效判决书为基础,汇总、梳理、提取规律性认识,形成可识别、可判定的系统性机制,可以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支持、为法院管理案件提供帮助、为社会特别是律师预判案件提供参考。

 

而更重要的是,把裁判文书拿出来“曝晒”,本质是为了杜绝司法不公——案子怎么判决,当事人的诉求是什么、证据是什么,法官如何来认定等,唯有公开,才能最大可能避免不当干预、确保程序正义。

 

2014年新年第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生效。新规对全国法院系统作出了硬性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特殊情形外,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生效后七日内统一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不过,许多判决书在生效后并未及时上网,有的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迟迟未予公开,连最高法院自身执行得也不够理想。

 

今年4月,一份5万字的《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发表,报告显示,在30天公开量占比达到30%以上的地区,只有青海、上海、宁夏三个省市法院。同样这份报告显示,一份判决书从判决到上网,排名倒数第一的西藏用时210天,排名第二的北京用时187天。

 

其次,即便上网,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也并不全面。

 

上述报告估算,按照前文计算,一半以上的文书仍未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份报告收集到1455篇篇裁判文书,但2014年与2015年全国总共审执结案件数约为3052万件,不难算出,公开文书数量与办结案件的比例大约在50%左右。

 

在不少地方,愿意大大方方上网的都是相对争议不大、社会关注度不高的常规案件;而不少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公众关心的大案要案,其文书纪录却常常在网上遍寻不得。这也就是周强所说的“选择性上网”。

 

典型的案例有许多。5年前,河南省一名叫王银鹏的警察酒驾致5人死亡,3人受伤,在其被逮捕后,此事成了“烂尾新闻”。后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王银鹏减刑刑事裁定书”,原来王已经被悄然减刑,但其一审、审的有罪判决,却没有上网。然而,早在2009年10月,河南省就宣布,基层法院全部实现了裁判文书上网。

 

躲躲闪闪的“烂尾新闻”,偏偏遭遇判决书上网的阳光司法改革。当时有评论连发三问:这么一起惊动了公安部的警察犯罪的大案,何以在公诉审判阶段暗渡陈仓?当地又置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于何地?而且按最高法的规定,此案也不属于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况,为何没有上网?

 

这类追问,直至今天仍在许多地方得不到正面回答。

 

此外,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地域分布中,“西低东高”的现象较为明显。综合近两年的数据来看,东西部地区在文书上网的步伐差距较大。西部地区文书上网,不仅数量少,而且及时性差。

 

这一方面可以归咎于硬件设施建设水平不一,另一方面也与内生动力不足有关,可见,在某些法院领导的观念里,还没有深刻理解裁判文书上网的重要意义。

 

当然,他们也没有把周强院长的话真正听进去

 

“一些应当上网的裁判文书由于种种原因未上网公开,要加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力度,建立严格的不上网核准工作机制,杜绝选择性上网问题。”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周强再次作出上述表态。

 

有评论认为,对于那些藏着掖着、违反最高法的规定不将判决书上网的法院和人员,必须有惩戒措施。

 

按照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只有四种情况的裁判文书可以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作为兜底条款,“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究竟是些什么内容,应当有统一、明确的界定。

 

毕竟,“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压倒性原则,不能就这么被一个语焉不详的理由给否了。

 

在一些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便顺理成章成了文书上网工作推进积极性不高的借口;一些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信息化基础薄弱,裁判文书上网的自动化水平低,一线审判人员开展裁判文书上网的工作量过大。但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这些并不应当成为真正的借口。

 

今年7月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法院庭审实践,在法庭部署使用“庭审语音智能转写系统”,可将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庭审笔录。在正确使用的情况下,该系统语音转写准确率保持在九成以上,庭审笔录可在闭庭后即时形成,完整度达100%。这是技术层面的办法。更重要的是,司法公开唯有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才能起到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预期效果。

 

在一些法院,法官说,判决书“出了”,案便结了;庭长和审管办说,判决书“归档了”,案便结了。在他们这里,文书上网与否,无关宏旨。

 

而这恰恰是漏洞所在。有资深律师就建议把“上网公开了”,作为法院结案的标准!

 

应该让法官“案结即公开”成为工作习惯,并在制度上将“上网公开”纳入工作流程。或许这样,用不着七天,甚至更快,便赫然见判决书在网。

 

正如一位法学专家指出的那样:裁判文书就是法官的脸面,公开裁判文书,既是法院执行法律,也是对自身业务能够经受社会各界监督的自信。司法裁判文书在本质上是公文,确实姓公不姓私,需要公开,让人知情、评判和监督。

 

其实,一份判决书的公开与否,更影响法治的尊严所在——如果对一份判决书的依法公开都要迟疑不决,法治的权威又何从谈起?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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