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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酒店举报“新兴房地产公司”设计连环套恶意诉讼

发布时间:2019-12-04      来源: 参考新闻网    点击:

举报单位:西安江凌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法定代表人孙景亮,联系电话18991180555

被举报单位: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显示灞桥区柳雪路1008号新兴地产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鲁平纪,该公司总经理。

举报理由: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鲁平纪采用非法欺骗等手段拆迁安置导致关帝酒店、江凌酒店无法经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恶意诉讼。

举报事实:

一、恐吓、要挟,干扰我酒店经营。

1997年12月关帝酒店与西安天马机械厂签订15年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关帝酒店在原西安天马机械厂旧教育科楼及空地投资装修和新建两层2000平方米楼房作为酒店;合同期限约定从1998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2009年西安天马机械厂被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购,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达到赶走关帝酒店的目的,采用停止给酒店停止供热水等方式,处处设置障碍和刁难。关帝酒店被逼无奈,为了保证酒店正常经营,另行买了一个30吨水箱,临时买热水,到了冬季,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停止了关帝酒店的供暖。经多次协商发函,还是没有得到任何处理,关帝酒店又购买了一部锅炉。

2010年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派来一名副总,要求关帝酒店尽快搬走。该副总称他是西安胡家庙人,社会上混得很好,还举例说,他们在胡家庙拆迁时,把别人腿打断,业没有敢管,以此案例威胁吴酒店。到了同年8月份,该公司在我们经营的酒店盖了售楼部,采用恐吓,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威胁等各种方式恶意阻碍关帝正常经营,目的就是让我酒店不能正常经营,把我酒店赶走。

二、占用我酒店营业场所,步步设陷阱。

2010年10月28号,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刘副总提出把关帝酒店置换到天龙大厦。并威胁说:“两个楼是同一个地址,离得也不远,房租给你算低点。我们对外每年能租230万,给你每年算150万,租给你12年。”为了我酒店的生存,我们被迫同意置换。但协商过程,合同基本上都是霸王条款,最终我们没签订合同。这时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售楼部也盖好开业了,关帝酒店也停业了。进过近两年的协商,2012年8月13日,我们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情况为“甲方(新兴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将本合同对应的天龙大厦1至4层和附属楼一二层合计4960.36平方米交予乙方。(交房日期以实际交房日为准)”因为天龙大厦里原本就有租赁户在适用房屋,所以合同里写明房屋以实际交付为准。

合同签订后,关帝酒店开始与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派来的负责人孙旭升清退原有的租赁户,但是原有的租赁户不同意搬走,谈了几个月也没有清退几家,拖到2013年3月,孙旭升也离职了,他们公司再也没有派人来配合关帝酒店了协助退其他租赁户,三年来致使我公司损失惨重,无法营业。

2015年。我们刚把附属一、二楼腾空,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上任的总经理梁寒来找关帝酒店,说他们要用附属一楼做售楼部。关帝酒店没有同意,因附属一楼做餐厅,附属二楼做浴足和茶秀。梁寒说,我们占用你们一、二楼这期间房费你们不用交,等售楼部搬走后,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最多使用半年,不会影响关帝酒店正常经营的。

关帝酒店一直以为双方沟通良好,合作愉快。没想到新兴公司一用就是六年,到今天也不搬走。导致关帝酒店装修工程干了一半,也被迫停工,因为我们酒店所有装修设计都是一体化的,工程也是包给一个装修公司,关帝酒店多次找梁寒商谈,催他交房,梁寒赵理由拒绝。之后梁寒离职,童总接替工作,双方见面后童总答应回去尽快办理双方交接手续,我们多次找童总,他躲避不见。

2018年,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关帝酒店未交房租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安置租赁合同。

三、虚假诉讼欲达到目的,我公司损失2448万元。

因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处设陷阱,使关帝酒店因长期未能正常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由西安江凌商务酒店承接其权利义务。

在之后,我们才发现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开始就设计好各种圈套,用各种方式欺骗关帝酒店。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报建时,将天龙大厦所占场地申报为垃圾站及居民健身设施,其中部分占用道路红线内,申报时明确将按照此规划建设。2012年8月又天龙大厦置换给关帝酒店,但又达不到交付条件,在天龙大厦达到交付条件后,又以借用售楼部的形式,口头约定不收取租金,等整体交付后在收取关帝酒店租金。期间从未向关帝酒店主张过租金,2018年12月突然向关帝酒店发出律师函,第二天就以关帝酒店未按期缴纳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非但如此,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企图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达到其其非法目的。并给关帝酒店造成拆迁损失1800万元,装修损失1300万元,营业损失348万元。

 

 

 

四、恶意欺骗诉讼,法官制造冤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帝酒店江凌酒店提供的重要证据,原总经理梁寒的证言,因对我们十分有利,其代理人也认可,但法官陈平不予采信。

“证人梁:我在2011-2013年是新兴地产的总经理,我当时是代表新兴公司去谈用江凌一楼的一部分用于售楼使用,我们原来在关帝酒店旁边有个管销中心,后来江凌酒店的1-2层用于营销中心,因为没有正常的给关帝酒店交,因为还有个别的租货户,所以等于没有完全移交,我们沟通时关帝酒店说已经把1-2层租给别人了,我们说是用半年,所以关帝酒店要损失,实际没有给损失,说是用半年之后正常移交给关帝,开始计算租金。”

“证人梁:我们意思时天龙大厦1-4层及附属楼1-2层的租金不收了,你也就别问我要租金损失了”

 

 

从庭审笔录中可以看出,新兴公司原总经理梁寒到庭时已陈述清楚,双方口头约定租金的计算时间时从新兴公司适用完毕之后全部移交。但陈平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对此证据不予采信。

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按实际交房的时间缴纳房租,而法庭并未审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及事实的情况下仍判定关帝酒店江凌酒店不交租金的行为违约。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新兴公司与被告关帝酒店于2012年8月13日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查,涉案主楼1-4层原告新兴公司已于2013年9月交付给被告关帝酒店,现由被告江凌酒店实际占有使用;涉案附楼二层由被告江凌酒店出租给喵呜网吧和互助路宾馆使用;涉案附楼一层其中一部分用作江凌酒店的停车场外,还有…353平方米由原告从被告关帝酒店借用作为招商中心使用至今。依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已全部由原告新兴公司交付给关帝酒店,故关帝酒店辩称房屋尚未全部交付、租金不具备起算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原告新兴公司已将涉案房屋全部交付给关帝酒店,但被告关帝酒店从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且原告新兴公司已向被告关帝酒店、孙长江发送法务函催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故被告关帝酒店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本案原告新兴公司主张合同解除、要求被告关帝酒店支付租金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因涉案房屋实际由江凌酒店占用使用,故合同解除后,被告关帝酒店及被告江凌酒店应共同承担向原告返还涉案房屋的义务”

在此,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法庭已经约定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7月30日上午十点共同看现场,江凌酒店前去现场的人员第一位到达的时间是九点十五分,而法官陈平却与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当时就已到现场查看交流,待我们陆续按时到达现场提出看其违约的现场时,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随便找个理由就不看了。陈法官更没有勘查新兴公司至今占用的场地,也未测量面积,大门都未打开,便在判决中按照原告提供的数据进行认定。更为重要的是本应合议庭成员一起到现场查看,而法官陈平却违规一人查看现场。

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动用各种方式逼迫关帝酒店搬迁,导致关帝酒店停业,在无法强制关帝酒店拆迁后又已欺骗方式将占用道路红线且系居民建设设施用地置换租赁给关帝酒店,后又以各种承诺诱骗造成关帝酒店江凌酒店违约,达到其收回房屋的目的。

我们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平法官在明知西安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下,故意偏袒新兴公司,对江凌酒店提供证据故意视而不见,对合同内容视而不见,违规审判,作出不公裁决。

以上事实,有《商业房屋租赁合同》、新兴新庆坊项目总平图、庭审笔录、装修图纸、照片、判决书等为证,上述举报均为事实,不实之处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实名举报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纪委、监察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纪委、监察委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西安市纪委、监察委员和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给予重视和查处,也希望中央和陕西省各媒体给予关注。

举报单位:西安江凌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1日

 

来源:https://speeken.com/archives/1037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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