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环境 重在良法善治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 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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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审判》杂志编辑部发来“约稿函”,特邀笔者在百忙之中,围绕“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之内涵与外延、法治环境的现状及优化方略等内容,撰写一篇理性思考或案件实例方面的论述文章。对于这样一个既普通又深邃的课题与探讨,笔者过去从未静心探究,更没有深入地进行思考。但思来想去,细心琢磨,茅塞顿开。此题的中心含义,不外乎就是让法律工作者更加懂得,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要想创造出美好的法治社会环境,就必须在良好的法律前提下,明确良法实质内涵,全面认真学习贯彻,做到实施规范有度。以弘扬法治精神、凝聚法治力量、优化法治环境的实际行动,让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在良法善治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明确良法内涵,把握实质要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因此说,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善治是法治的目标,两者是命运的共同体,不可分割开来,并要密切结合。
所以,我们必须明确良法的内涵与实质。要懂得“良法”是法律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是所有国家正规颁布的国家大法。其基本要义在于强调法律必须体现理性、表达公意、维护公益和保障人权。良法主要是从立法角度出发,要求法律制定完备严密,合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符合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秩序、安全等价值要求。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良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我国,法律应当捍卫权利和自由、制裁犯罪、维护正义,尤其是彰显人性尊严、人权保障、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现代政治价值,此即为良法。同时,良法还应当体现公开、明确、稳定、可预期、可遵循、具有同一性、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和要求,具备明确、具体、凝练的公开表达,条款含义清晰,同一内容表达前后意思一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指向明确,可鉴别、可衡量、可执行、可操作。只有公开、明确、稳定、内在统一无矛盾、不溯及既往之法,才具有刚性,才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权力,保障权利。另外,同一主体以及不同群体、不同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要大体对等、相当、均衡;法律设定的权利具有可救济性,没有救济保障的权利就会形同虚设。而且,良法本身不是目的,制定良法是为了发挥法律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等方面的作用,进而推动执法越来越规范,最终达到善治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法律工作者,必须了解掌握良法内涵,深刻明确良法要义,这是立足本职工作,搞好良法善治的重要前提。
其次,认真学习领会,逐条贯彻落实。
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是多方研究、反复考虑、认真论证,并且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颁布实施的。因此,每个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员额法官,对于国家的每一个法律文件、司法解释和具体条文等,都应该认真学习领会,逐条贯彻落实。因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备过硬的法律素质和娴熟的业务能力。只有每个法官具备了他们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依法行使审判职能,以及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等业务能力,才能在执法办案中,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只有具备了娴熟的法律知识,才能成为工作中得心应手的合格法官和合格法律工作者。
人常说:干啥就得吆喝啥。法律人就是明法的人,法官就得懂法律。有学者认为,一个真正的法官,起码应该掌握两门艺术,即庭审艺术和判决艺术。这里强调的庭审艺术,是指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现出的驾驭和指挥诉讼的方式方法。一次庭审是否漂亮,是否简洁明快,主要在于法官如何主持指挥。作为一个合格法官应具备制作优秀判决书的能力。法官书写判决书,一个目的在于服务社会,另一个目的在于对法官的自身加以约束。当代的判决书更重视法理的宣示,其文学性的一面降到了相对次要的地位,但如何使判决书的语言更易被当事人和公众接受,仍然不容忽视。所以,法官要想办好案,尤其是要想在办案时,把良法善治很好地运用在公平正义的办案实践中,就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强化对各项法律法规的适用、理解和掌握上。这是法官以其特有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将法律规定具体运用到案件中得出裁判结论、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的专门性活动。这就需要法官必须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依靠法律原则,结合具体法理,做出恰当裁判。只有这样,才能在营造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中,使自己对法律的掌握与庭审的驾驭,都能做到游刃有余,运用自如,进而实现公平正义,达到群众真正满意。
第三,注重依法善治,实施规范有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有了良好的法律,就得运用好的“法治”手段去逐步完善和实施法律。而在法治实施过程中,坚持依法善治,把握尺度分寸,灵活规范适度,则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当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王安石文集》记载道:“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这些都说明,一个国家是不是一个良好的法治状态,不仅要看它是否有完备的法律,还必须看这些法律是否为良法,是否能够做到善治。否则,法律制定得越多,国家反而离法治越远。
而“善治”,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理念、机制、制度来保障,需要明确的标准和完备的程序来支撑。善治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在法律实施中统筹考虑人民群众在物质文化生活,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善治”是指“法律实施”之“善”。良法善治不仅要求法律本身是“良好”的,而且要求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良好”的。善治反映了实质法治主义的价值追求,强调要把制定良好的法律付诸实施,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同时又不机械执法,善于根据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创造性地运用衡平的方法适用法律,从而弥补法律局限性。同时,善治还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圭臬,强调在法律实施中不仅注重原则上的统一性,而且要注重不同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做到同样情况同样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总之,善治是以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可持续性等优势来凝聚转型时期的社会共识,使不同利益主体求同存异,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法治环境。所以说,良法善治中的善治,关键是要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治环境的原则,严格法律法规,把握善治尺度。既要体现公平正义,做到依法依规办事,又要顾全大局利益,做到实施规范有度。只有这样,才能以良法善治的实际行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做出新贡献。
范世林(作者单位: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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