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我国劳动法制步入新阶段-《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5-07-15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报》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经20年整。作为新中国成立之后出台的第一部综合性的劳动法律,《劳动法》之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而言,具有重要作用。

  《劳动法》实施20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脚步从未停歇。经济社会的转型致使劳动力市场以及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诸多新变化。面对这些转变,《劳动法》将怎样发挥作用?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学者。

  我国劳动法体系已基本形成

  实际上,在现行的《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对彼时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处理主要有赖于相应的法规政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不仅劳动用工机制有所改变,劳动力资源也由最初的行政分配转向市场配置。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育和有序发展,于是《劳动法》应运而生。

  尽管篇幅并不长,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文珍看来,《劳动法》中确立或认可的制度,勾勒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大体轮廓。

  这种定位也得到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的认可。他告诉记者,《劳动法》开篇便明确提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这一立法目的。而且,作为我国劳动法体系的首部基本法,《劳动法》一方面为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法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蓝图;另一方面,它所“搭建”的现代劳动法体系的基本框架,也为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与国际接轨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南。

  “《劳动法》打破了计划经济时代缺乏活力的用工机制,正式建立了劳动合同制,为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注入活力。该法还建立了劳动保护的框架,诸如促进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谢增毅表示,“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一部综合性法律,涉及劳动关系和劳动保护的各个方面,为其他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提供了基本依据。”

  诚如学者所言,以《劳动法》实施为起点,2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立法全面启动,劳动法制由探索期步入成熟期。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期间,先后出现了两个立法高峰:2001年修改《工会法》,并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2007年颁布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迄今,我国的劳动法体系已基本形成。

  劳动关系新变化“催生”新挑战

  在肯定《劳动法》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还要意识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而出现的劳动关系新变化,也使得《劳动法》面临着诸多挑战。

  王文珍用“多样性”和“复杂性”来描述这些新变化。其中,“多样性”主要依照不同所有制、不同产业、不同规模、不同经营业态、不同用工方式等标准,分为五种类型。

  “以不同规模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多样性为例。中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拓展就业的主渠道。它们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水平不同于大企业,需要采用差别化的劳动关系协调方式。”王文珍解释说,“再比如,技术进步和专业化社会分工发展,带动了多层次转包、网店经营、快递业等新型业态。其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分配等劳动关系内容方面迥异于传统行业。这对现行的劳动基准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方式提出了新的课题。而当前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则表现在影响劳动关系的因素复杂、劳动关系矛盾处理难度加大、劳动者诉求日益多元、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等多个方面。”

  面对日益灵活的用工形式和不断涌现的新的就业群体,制定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的《劳动法》逐渐显露出“短板”。

  “比方说,劳动基准、集体协商、工资支付、企业民主管理等专项法律法规仍然缺失;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于法定手段不足,影响了其功能发挥;劳动信息公开制度、劳动者的诉求表达渠道等劳资沟通机制还不甚健全。”王文珍列举道。

  调整和完善《劳动法》成学界共识

  为应对现行《劳动法》面临的一系列挑战,学界对该法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的必要性已经达成共识,不过,关于修改路径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有些学者主张全面修改《劳动法》,以彻底消除其与后续立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当前应抓紧单行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以新的立法对《劳动法》进行事实上的完善。

  对此,王全兴从立法路径的视角提出,应当在继续单项立法路径的同时,启动《劳动法》的全面修改。这对法治建设而言,一方面,可以守护和加强《劳动法》的基本法地位,既为已有单项劳动法律的适用提供法律支撑,又为制定后续单项劳动法律指明方向;另一方面,可以产生完善立法的规模效应,降低立法工作成本。这对改革而言,便于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对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作顶层设计,也可以在来不及制定单项劳动法律的领域,开拓改革的法律空间,保障改革于法有据。

  谢增毅则总结了数条完善原则:一是要处理好灵活性和安全性的问题,使劳动立法与经济态势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形成良性互动;二是对农民工、再就业退休人员等特殊劳动群体加大保护力度;三是要积极“回应”劳动力供求关系变化以及老龄化问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