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侯国跃,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
来源:《重庆律师》2017年第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施行前的这几个月,作为法律人的我们肩负着解释和宣讲《民法总则》的重任。为完成这一使命,必须选择正确的方式打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一经发布,“江湖”传闻不绝于耳。有人认为民法是关于邻里关系的法律;有人认为民法是调整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还有人认为民法是关于个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而与组织无涉。民法到底是什么?要理解民法,首先要理解私法。《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理解民法要注意三个关键要素:平等主体、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理解民法要注意三个关键要素:平等主体、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就是纵向关系以外的社会主体。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关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就是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范围比我们设想的范围更广。从某种意义上讲,个人、企业等各式主体在工作、生活、社会交往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都可以在民法里找到行为指引。为了说明民法的重要性以及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国家”。
边沁说,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天下没有完美无缺的法律,《民法总则》自然也是有欠缺的。今天我们讲依法治国,即是要推行法治。亚里士多德说,“法治一词有两层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而大家所遵从的法律本身就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今天我们的《民法总则》是不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呢?笔者想重申一个观点,“良法推定,恶法亦法”。既然《民法总则》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出来的,是经过那么多严格的程序后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那就应该推定它是一部良法,哪怕它也有缺陷。
自五十年代以来,民法典制定工作几经波折。2009年以来,不少人认为既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则无需编纂民法典。经过多方努力,十八届四种全会最终决定将“编纂民法典”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之一。在缺乏私法精神、私法文化、私法传统的中国社会,一贯强调公权力的运行和干预,而不重视私权利的保护,重启民法典编纂的难度可想而知。
我国有十几亿人口,没有哪一部法律可以让全国人民都满意。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普通民众的接受能力,把法律写得很很科学,也很符合法理,即使超越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但是如果不能被理解,就无法被通过。伟大的法典应以强有力的法理探求成果为支撑。但是,结合本国本土资源,借鉴国外先进法律,真正的落地的法理探究也是非常不容易的。
我们要宣传法律的精神,宣讲法律的内容,让老百姓理解法律、信仰法律。
制定一部法律既要依靠法理,又要考虑逻辑和语法。综合用好三者自然也不容易。“法律是门艺术,在获得对它的认识和掌握之前,需要长期学习与实践”。这是英国大法官科克讲的。马克思则说过,“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同理,一家公司制定出规章制度出来,总有人说这不好那不好,但如果把他放在那个位置,由他来制定这个规章制度,极有可能还没有别人制定得好。所以诸位,今天我们打开《民法总则》的时候要懂得珍惜它的不易。
法网恢恢,疏必有漏。任何法律都要使用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任何法律都可能存有缺陷,因此,任何法律都需要解释方能适用。并且,不只是法官需要解释法律,我们所有人都需要解释法律以达到用它来指引我们生活的目的。所以我们要用妥当的解释方法解释《民法总则》,比如说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法意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等等,我们还可以通过价值补充、漏洞填补等方法来解释。经由正确的解释,让“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政治国家及市民社会中的法治。这是《民法总则》颁布后我们应该践行的社会责任。
法律人应共勉自律。首先,2017年3月15日是个分水岭。《民法总则》通过之前,我们可以提各种意见、建议,可以进行各种批判、质疑,不存在错误的观点,只存在是否合理的建议。但是,《民法总则》颁布之后,我们要考虑的是怎么解释好、宣传好、适用好它,而不是去批评它、质疑它、否定它。
法律人有必要在内部认真讨论法律可能存在的缺陷,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解释法律,另一方面也是为将来立法的完善做铺垫。但是,当我们面对普通老百姓的时候,绝不能抱着“否定一切”的态度,对法律开展各种批判;相反,我们要宣传法律的精神,宣讲法律的内容,让老百姓理解法律、信仰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如果法律不被信仰,那颁布再多的法律又有什么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