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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救助要靠法治发力

发布时间:2015-10-29      来源: 人民网    点击:

综观各地对失独老人的养老扶助,还多停留在浅层次上的一些应急制度方面,没有以法治的强制力对失独老人的养老予以全面保障
 
  近日,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陕西省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全部纳入养老安置范围,并给予殡葬救助(10月26日《陕西日报》)。
 
  失独老人是近年来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实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很多夫妇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选择了只生育一个小孩并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为控制人口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后来,因为各种意外原因,有些夫妇痛失独子。他们在遭受失子痛楚的同时,还面临着老来无子赡养的窘境。对于这些为计划生育政策作出过重要贡献的老年群体,由政府出面给予其必要的养老扶助,让其真正老有所养,实乃题中之义。在目前全国失独家庭每年以7.6万户速度递增的背景下,陕西省相关部门出台失独老人养老救助规定,彰显了沉甸甸的国家责任,值得充分肯定。
 
  近年来,失独老人养老问题引发广泛关注。北京、广州等地先后出台了由财政兜底保障为失独老人建专属养老院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纾解了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不过,综观各地对失独老人的养老扶助,还多停留在浅层次上的一些应急制度方面,没有以法治的强制力对失独老人的养老予以全面保障。在没有法治介入的情况下,失独老人的养老解决之道势必陷入治标不治本的尴尬境地。毫无疑问,要从根本上解决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还必须让法治持续不断地发力。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利器,无疑应成为纾解失独老人养老问题的首要选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失独老人因意外丧子陷入养老困境,理应有权利获得国家的救济,国家也有这个责任。同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可见,依法对失独老人给予养老扶助,既是落实宪法精神的具体表现,又是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有关部门为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失独老人给予必要的养老扶助,实属法定职责,理应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虽然失独老人可按照国家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获得国家养老救济,但由于这些规定仅仅限于原则层面,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细化保障措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陷入“徒法不足自行”的尴尬。也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尽管近年来各地加大了对失独老人的养老帮扶力度,但失独老人的养老处境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善。这就更凸显了完善顶层设计、健全法律法规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毋庸置疑,法治保障越有力,纾解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才越有效。当前,我国人口老年化进程加快,养老保障亟待进一步强化。在这种现实语境下,通过法治持续不断的发力,关爱曾经为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作出过重大贡献的失独老人,明确国家对他们养老救济保障的责任和义务,让其老有所养,愉快地安享晚年,也就有了更为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是以法治方式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路径之一,必须始终坚守,须臾不得放弃。(张智全)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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