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送审稿拟进一步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其明确提出: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送审稿拟同时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全国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
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经验,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这项惠民制度在我国实施已20多年。
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缴存总额8.31万亿元,提取总额4.34万亿元,缴存余额3.97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贷款余额2.88万亿元。
20多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从无到有。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对《条例》进行修订。
送审稿认为,《条例》修订至今已有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这项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工资60%
送审稿提出,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送审稿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国债
为增强资金的流动性,送审稿拟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
送审稿拟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
送审稿还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公积金年度报告须向社会公布
送审稿拟规定,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在此方面,送审稿强化了监督检查。送审稿拟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依法公开政策规定、办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在健全执法手段上,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送审稿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