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从李步云到朱征夫,我们的法治和人权之路还有多远

发布时间:2016-05-19      来源: 法学学术前沿    点击:

 

 

作者:陇西综合财新网、人民日报、法律博客等编辑而成

 

 

 

时间定格在201631日,随着全国“两会”临近,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提案呼吁减少甚至取消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做法。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做法不但与法治原理、司法独立原则、人权保护精神背道而驰,更涉及当下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完善的理念内核:

 

“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并不等于真的认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若犯罪嫌疑人真心认罪并有证据支持,说明侦查工作卓有成效,但若特意安排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则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

 

犯罪嫌疑人亦有人格尊严。按照常理,没有人愿意主动到电视上认罪,而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后上电视认罪很有可能是迫于办案机关的压力或者受到取保释放或从轻处罚的交易条件的诱惑;此外,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不懂法律而误以为自己犯了罪,也可能由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异无法证明他犯了罪,甚至可能是有意替他人顶罪。只有认罪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在侦查中心主义理念影响下,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的‘好处’有:可以帮助缓解办案机关的破案压力,安抚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情绪,平息社会上对于抓捕嫌疑人和相关侦查行为的质疑,甚至可以帮助办案人员立功受奖。在朱征夫看来,此举唯独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真的有罪。这正是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的危害所在。一方面,这种方式容易导致‘舆论审判’,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再经过媒体传播,会误导公众认为犯罪嫌疑人就是有罪的。在此情况下,如果证据不能支持,法院依法判无罪的压力就更大了。与此同时,在侦查阶段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就有明显的迫使检察院将案件提起公诉、迫使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倾向。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设计以及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对于侦查机关侦结的案件,先由检察院对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向法院提起公诉的,经法院开庭审理,方能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而把时间往前推移38年——19781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步云教授在人民日报发表了《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文,旗帜鲜明地提出:“即使对于没有改造好的反革命罪犯和其他犯罪分子,只要他们不再违法,我们就只是依法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其余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以及‘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等,则是同其他公民一律平等的”。这篇文章发表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是新时期法学界突破以往思想理论禁区、拨乱反正的第一篇文章。李老先生也因此获得了“敢开第一腔的法学家”之称号。

 

回首从“法治先生”李步云教授到朱征夫委员的提案,这38年间的法治和人权保护伴随着所谓转型中国的进程,取得的成绩不可否认。然而,制度的革新跟不上人们法治观念的进步,或者说,当局者的管理智慧和智识水平与人民群众的公正观念进步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成为了转型中国一道可以冠之为特色的风景。只是此景并不美丽。时至今日,当局仍然以舆论作为干预审判的工具,通过舆论审判犯罪嫌疑人,全然不顾司法的基本规律和常识,全然缺乏保护人权的应有义务和责任,把个人的尊严让位于狭隘的利益集团,法治始终不彰,人权全然黯淡!当下形势急转直下,作为法治的守护者的我们,除了在理念上道义凛然地声称要始终站在正义的一方之外,我们又该拿什么来相信明天会美好?不管怎样,我们都应该向这些时代的法治最强声音致敬!

 

 

 

李步云:《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来源:《人民日报》1978126日第3

 

一九五四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规定,是必要的,正确的。但是,在后来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却被一些人说成是错误的,是没有同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划清界限,是“没有阶级观点”,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一律平等”。这种说法必须予以澄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封建主义的法律是以公开维护等级与特权为特征的。它不仅确认地主阶级可以根据土地多少、官职大小、爵位高低,享有不同的封建特权,而且使地主阶级的各级官吏和封建帝王的皇亲国戚超脱于法律的约束之外。资产阶级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摧毁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曾经起过革命的作用。然而,资产阶级的统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上面的,资产阶级的法制是以财产不平等为基础的。它们说一切公民都有平等选举权,但同时又用居住期限、教育程度以至财产资格来加以限制。这就决定了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在事实上享有同资产阶级一样的平等权利。因此,在资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是虚伪的。

 

无产阶级所要求的平等,归结为废除阶级。社会主义的法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它规定不劳动者不得食。因而,社会主义法律既不承认任何等级特权,也不允许财产等等的限制,真正做到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毛泽东同志在讲到我国第一部宪法的时候,曾经说过:“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27页)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制度下面,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必须做到的,也是能够做到的。坚持这一原则,不是什么人喜欢不喜欢的问题,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凡属我国的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一律平等地享受他们应该享受的权利,履行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有任何免除法律上义务的公民。这是对封建专制主义和等级特权观念的彻底否定。如果我们不是这样做,而是抛弃这一原则,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应该是不平等的,那就是允许一部分人享有特权,默认有人可以置身于法律之外,高踞于法律之上,那么,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原则就无从体现,宪法和法律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的民主权利就没有保障。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在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民。我们讲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着重是从司法方面来说的,主要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至于立法,我们并不规定所有公民都平等,人民和阶级敌人是必须区别的。在立法上,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民是平等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而对于“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对于“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对于“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则不是讲什么平等,而是要镇压他们的破坏活动。这些规定,反映了无产阶级的意志,充分体现了法律的阶级性。但在司法上,我们讲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里的“公民”,是既包括人民,也包括敌对阶级的人在内。即使对于还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只要他们不违法,不触犯刑律,我们就只是依法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其余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等,以及“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等,则是同其他公民一律平等的。而人民内部的人,如果触犯了刑律,也同样要依法制裁,直至判处重刑。国家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法律上,必须对一切公民平等,不允许任何特殊,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严格执行。这样做,完全符合无产阶级的利益。怎么能够说,“主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没有同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划清界限”,就是“没有阶级观点”,就是主张革命和反革命“一律平等”呢? 

    

反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必然认为法律只能管一部分人,不能管另外一部分人。这样,就必须使一部分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任意破坏民主,践踏法制。有些人总是喜欢搞一言堂,喜欢独断专行,认为别人犯法才算犯法,自己犯法就不算犯法,这那里还有什么法制?由于中国几千年来封建主义的流毒,以及林彪、“四人帮”反动思想的影响,在我们的队伍中,至今还有一部分人存在着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要彻底清除这种病毒,还是一项长期的战斗任务。我们不仅要大力宣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而且要在实践上坚决贯彻执行。一个人不管职位多高,功劳多大,如果犯了罪,都要同普通老百姓一样地依法惩处,不能有任何特殊。最近,我们的党组织和司法机关,依法给原来曾是相当高级的领导人以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受到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这一事实充分说明,只要我们真正做到“法不阿贵”,社会主义法制就一定会得到切实加强。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