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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出《意见》细则为“黑户”落户 禁设附加条件

发布时间:2016-04-23      来源: 人民网    点击:

 人民网4月21日电  昨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施行,将为超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等9种情形的无户口人员解决落户问题。至此,自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来,至少已有广东、河北、江西、山西、陕西、山东、江苏等7个省份出台了地方版《实施意见》,对“黑户”登记户口政策进行细化,明确落户指南,同时强调禁止设立任何户口登记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

    细化“黑户”分类 明确入户指南

    根据国家统计局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国约有1300万人口没有户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本次国务院《意见》明确提出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将为八类无户口人员办理常住户口,分别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为了在政策实施中方便操作,地方版《意见》多对“黑户”分类进行了细化,如陕西提出要为11类无户口人员补办户口,包括《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等。河北将需登记户口的“黑户”定义为10类,新增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等情形。山东表示,将重点解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活无着的滞站流浪乞讨人员等四类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预见到无户口公民在落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障碍,本轮《意见》均逐条发布了入户指南。如针对流浪汉和弃婴,山东提出对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或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二者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陕西明确,因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当父母去世或无法寻找时,凭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材料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所在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遗失《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禁设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附加条件

    国版《意见》特别明确,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及做好政策衔接等纷纷表态,要求各地禁止将计划生育与落户、入学、低保等捆绑;义务教育可先入学再登记户口;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可参加养老医保等并享受相应待遇……

    各地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中,也均把禁设附加条件列为户口补登工作不可逾越的“红线”,以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严禁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另据报道,国版《意见》印发之前,广东、湖北、湖南等多地公安机关就已出台政策,明确禁止设立任何户口登记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近期,多地登记户口政策也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如记者向湖北、湖南两省不少基层公安局户政部门与派出所电话咨询发现,目前无户口人员办理上户手续,均不用再查验准生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武汉市公安机关介绍,登记户口只需父母双方结婚证、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即可办理。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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