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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罚款,北方司机以死鸣冤,南方司机诉讼异议,执法“伤害”

发布时间:2021-04-11      来源: 烟语法明    点击:

 

 

 

4月5日,河北货车司机金德强途经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联合治超检查站时,因被认定卫星定位掉线,被处以扣车、罚款2000元(官方通报说是工作人员告诉其类似违法案例查实后罚款2000元。)。他在现场某录制下人生最后一个视频,写下遗书记录了货车司机的委屈和生活的不易后,服农药自杀。详见《因扣车罚款司机留下遗书后服毒身亡,当地已成立调查组!》一文。

 

 

金德强自杀前留下的遗书显示,“请问我一个司机怎么会知道定位掉线。”其表示,干运输10年没有挣到多少钱,反而落下一身病,“我是为广大卡车司机说句话……我用我的死来唤醒领导对这个事情的重视。”

 

 

 

根据据交通运输部官网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37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第38条规定,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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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4月10日),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宣布,经当地立即组成了公安、纪检、交通、卫健、司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认定,4月5日,金德强驾驶货车进入丰润区姜家营治超站岗亭接受路警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货车北斗定位系统未在线运行,涉嫌违反道路运输有关法规,依法将车辆引导至治超站院内暂停,并告知金德强到治超站证照室接受进一步核查。......工作人员根据《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告诉其类似违法案例查实后罚款2000元。咨询期间,尚未实施处罚行为,双方无过激言行,也没有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在没有征兆的情况下,其从裤子口袋内掏出事先购买的农药快速喝下。

 

根据以上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和当地的调查结果,只有符合“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情形,才会导致直接被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而根据金德强事件的后续报道,他是不认可为何自己的北斗定位系统掉线的,并且当时就提出了异议,但是,还是得到了治超检查站工作人员“其类似违法案例查实后罚款2000元”的告知。
 

 

 

这里面存在的问题是,治超检查人员是如何得出金德强的北斗系统掉线就是人为破坏或是恶意干扰的呢?事件引发热议之后,有一种声音是,大家都有弱者有理,舆论一边倒的偏向于大车司机,可是,他做的真的对吗?哪个大车司机没有违规操作过,执法人员有错吗?他们每天要面对几百上千个跟他们斗智斗勇的司机们,除了有敛财的嫌疑之外,我们能看到的是交通秩序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交通事故明显减少。罚款的金额是国家定的,都人情执法,看着违法者情况可怜就法外开恩,要还要法律干什么?

 

不可否认,这是一起行政执法纠纷,但法律渠道是否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呢?一法律群里,有法律人提出,既然是法律纠纷,各位法律人是否建议金德强将当时遇到的执法过程结果诉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渠道解决呢?各位法律人,是否能够预见或承诺通过复议诉讼金德强的权益会得到维护?结果是,几百人的法律群里,一片静默。

 

同样是2000元行政罚款,南方广东的一位行政学院的老师王勇,因为被交警部门认定违反了当地交管部门出台的禁摩规定处以罚款2000元,经过行政复议后走到了行政诉讼的程序。2021年3月30日,广东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在庭审直播网上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点击量已经过了200万+。

 

法庭上,原告王勇可谓讲法讲理,从当地禁摩规定违反上位法,到现场执法人员违规执法,到行政程序违法,到处罚认定事实错误,两个半多小时的庭审,他的庭审发言占了两个多小时.
案件结果是法院的事,我们可以拭目以待,但有网友直言,从庭审态度和状态就可见,这种行政诉讼参与人的各方心态来。庭审中,原告就像斗鸡一样,腰杆挺直、态度激动、分毫不让的质证辩论,而被告席上的三名执法机关人员和代理律师,则是一副闲庭闲步、置身事外的态度,甚至背靠椅背还翘起了二郎腿,代理律师发言连个具体法律依据都不讲。

 

庭审中,通过原告的庭审发言可知,走到这个行政处罚、诉讼阶段,他前后至少两次跑到不同地点的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其后是进行行政复议程序,就是在行政诉讼阶段,到开庭之前已经往法院跑了三趟。

 

这些,都是他对维权结果尚未得知的情况下,已经付出的维权成本。可以预见,原告做好的诉讼结果是,再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撤销了交警部门对他的处罚决定,返还了他的2000元罚款。至于想让交警部门赔偿其扣车七天的损失,还得另行提出行政赔偿诉讼。最差的结果是,法院经过一二审的审理判决,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这意味着不仅的2000元罚款拿不回来,期间付出的诉讼准备耗费的时间精力,统统打了水漂。

 

 

 

这还是原告直接本人起诉的,要是被处罚人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或是委托的法律业者行政法律知识不足,几场成年累月的行政复议诉讼走下来,不仅耗费了自己的时间精力,就是承担如论官司输赢都要个人支付的律师费,也是不小的负担。

 

可以说,按照目前的行政诉讼设计,通过法律渠道维权,行政被处罚人最多只能挽回行政处罚结果而已,根本不足以挽回自己因行政处罚造成的直接全部损失,而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即使败诉,更多的只是内部面子上不好过而已,根本不用向被处罚人承担什么责任。也许,这就是我们看到的在以上视频中,原被告不用的庭审态度的原因吧!

 

我们在法律上确实设计了对行政执法不服的,可以通过复议诉讼渠道救济,但是,却没有规定推翻行政处罚之后对于遭受行政执法“伤害”的损失进行赔偿制度,更没有规定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人的错案追究制度。

 

在执法过程中,对执法行为提出异议时,经常听到的是,执法优先,异议置后,不服执法的可以投诉起诉,之所以出现如此现象,因为执法者知道,即使你去投诉诉讼了,他们承担的责任,跟你的付出,根本不成比例。

 

以河北服毒自杀的大货车为例,想要推翻2000元的行政罚款,他不仅要付出找律师、找上级行政机关,到法院应诉的时间和精力负担,更要付出经济方面可能达到上万元的维权经济成本,这是他账户仅有6000元的人堪当的吗?也许,这也是压垮他生命的最后的稻草之一吧。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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