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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浅议分配代表名额的原则和方法

发布时间:2021-05-30      来源: 张天科    点击: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名额要以选区为单位进行分配,并应按照选区划分的大小,考虑代表的结构比例和代表人选的分布情况。分配名额时,除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外,还要有具体的规范格式,一般采用附表的形式。
 
1、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
 
选举法修改的重点就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体现民族平等。此外,各方面代表性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1)按人口比例的原则分配。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计算公式为:
 
公式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总人口数÷(代表总名额一按照顾原则分配的代表名额)
 
公式二:选区应选县人大代表名额=选区人口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按照顾的原则分配。如果完全依据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额,少数民族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所能分配的代表名额会更少,有的甚至可能完全没有代表。还有一些行政区域人口特少,完全按人口比例原则确定代表名额,难以保证该行政区域有适当数量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以,代表名额在绝大部分按人口比例原则分配的同时,要拿出一小部分名额照顾少数民族、人口特少的行政区、归侨、侨眷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
 
照顾少数民族是为了保证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力,使各少数民族在各级人民代表呔会中都有反映自己权益和要求的代表。在分配代表名额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每一名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低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使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与其民族在该地区社会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相适应;二是在按人口比例分配的代表名额以外,确定一部分专用性质的代表名额,分配给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这种专用代表名额,不受人口比例的限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大代表的名额,选举法第十八条作了专门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的人大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人大代表的名额,适用前述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确定后,其他民族的代表不能占用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
 
为了保证归侨、侨眷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有相应的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应有一定的代表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选区进行选举。应该注意的是,县人大常委会在另行分配这些代表名额时,应当掌握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的原则。
 
在分配代表名额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不硬性规定代表构成比例。也不指定某一选区必须选出某一特定代表。但是,为了体现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中,要注意增加第一线工农代表人数。代表中的中共党员数不宜超过65%,妇女代表的比例应达到一定的比例。
 
(3)足额分配的原则。代表名额要一次性分配到各选区,不得截留。鉴于实践中的特殊情况,考虑到选举工作及届期内人事变动的需要,可在分配到选区的代表名额中预留少量的机动名额,但必须严格控制数量。
 
(4)代表名额的限定原则。即每一选区最少应产生1名代表,最多只能产生3名代表。
 
2、代表名额的预分方法
 
代表名额的预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代表结构中各种应选代表名额的预分:二是选区(乡、镇)代表名额的预分。
 
(1)体现优化代表结构的要求,注意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妇女代表要有适当数量,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少数民族和归侨代表的名额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连任的代表要占有一定的比例,代表候选人中上一届代表应不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一,使代表结构比例合理,能够使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反映各方面的意愿。
 
(2)前款所称工人是指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直接从事生产服务的人员:农民是指村委会主任及以下从事农、林、牧、渔、水生产的人员:知识分子是指从事教育、科研、卫生、文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县级代表名额的预分。县级人大代表总名额确定后,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的人口状况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妇女、少数民族、归侨以及新经济成分等代表资源方面的情况,按照法定的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初步确定出各方面应选代表名额的预分方案,如干部代表选几名,妇女代表选几名,少数民族代表选几名,以及向各选区(乡、镇)具体代表名额分配的预分方案等,经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各方面协商后,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报县委批准。
 
(4)乡级代表名额的预分。乡级人大代表总名额确定后。乡级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按照前述的代表名额分配原则,确定农民、工人、干部、知识分子、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应选代表名额以及各选区应选具体代表名额的预分方案,在与有关各方协商的基础上经乡级人大同意后报乡级党委批准,并报县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3、代表名额的正式分配
 
代表名额的预分方案经同级党委批准后,即以正式文件通知的形式下发到各选区。
 
县级人大代表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分配到各县直单位选区和各乡(镇),各乡(镇)再分配到乡(镇)各选区。
 
乡级人大代表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后通知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乡级选举委员会分配到各选区。
 
(1)代表名额的分配。代表名额的分配是以测算为基础进行的分配,其数额带有一定的法制性,各选区应据此完成选举任务。
 
(2)代表构成的掌握。县乡两级选举工作机构在预分代表名额的同时,要原则提出代表各种构成比例等要求,但要求只能作为选举工作机构内部掌握,不能下达到选区搞指定选举。要正确处理好代表合理构成与尊重选民意愿的关系。
 
 
 
作者:张天科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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