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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敢于不依法行事甚至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

发布时间:2021-06-01      来源: 仁明    点击:

 

 

法治宣传网法治研究常务主任:仁明

公务人员不依法行事,甚至公然违法犯罪不是啥罕见的事情,常常见诸媒体,甚至在某些部门带有一定普遍性;最近刚刚发生的海口强拆、河南强拆、律师法院立案撕裤、雷某案等等。

 

如某些机关,以执法之名公然抢夺、毁损财物,却不出示执法依据、不给任何收缴罚没凭证,深圳电动车事件就是公知的例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没收的违法财物时,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没收财物要开具清单,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应该开具省级财政监制的专用票据。物品所属人接受处罚后可以领回被没收的物品。

 

有车的很多都有过车辆被扣经历,被要求缴纳停车费应该不是啥新鲜事;你知道嘛,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也就是说停车费用无论是交警的还是交警委托社会的停车场,费用都由交警部门承担,和车辆所有人没有一毛钱关系。

 

还有以捕代侦、刑讯逼供等等不按照法律程序、甚至公然违法,据内部工作人员透露,拒不招供者很少有不被打的。

还有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制定的决策文件等,其危害性更是不可估量。

公职人员为啥敢如此行事呢?主要原因就是公权力纵容,甚至默许、许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规避某种责任,常常不考虑使用手段是否具有合理性、正当性,甚至伤人致死也不是罕见的;却很少听说有被及时制止和及时依法受到应有处理的,公职人员和权力机关嫣然成为了一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偶尔有被曝光受到处理的,是很罕见的事,且往往处理都比法律规定要轻,甚至只是象征性处理一下。

以上这些因素,导致不按照法律程序行事、不按照法律规定行事而被追究责任成为小概率事件,承担刑事责任,更是极小概率。不依法行事情况到底有多少?谁都不知道。这是一个黑数。

在这种小概率之下,用重刑来遏制公权违法,显然作用不大。孟德斯鸠的一句名言:“刑罚的意义,不在于它的严酷,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
 制止公权违法的关键,不是用重刑的严酷来恐吓,而是想办法加大发现及处罚的概率。

那么,怎样才能提高被查处的概率呢? 从宏观层面上,要顶层设计,要制度预防,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党和国家刚制定了国家机关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必须设立公职律师或法律顾问;中共中央有刚刚通过了问责条例,把问责上升了高度,使之更规范、明确。


桥归桥,路归路,谁的的责任谁来付,不要把领导个人的责任看成机关的责任,更不要把具体执行人员的责任看成机关的责任。

规矩有了,关键看执行,十三亿人民都在关注、拭目以待!!!

匆忙间写就简析公务人员敢于不依法行事甚至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一文,只是写了表面显现出来的一些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没有分析公务人员违法甚至犯罪但很少受到追究背后的原因。

 

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一直是官尊民碑思想占主导地位,虽然经过民国和新中国大约一个世纪的启迪、教育,现在这种思想、思维模式还比较强的存在。

 

我国现在仍带有普遍性的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权力主导性思维模式,简单说就是常常变现出“权大于法”;一件事情本来法律已经规定了,有时候权力就非得抛开法律,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事,视法律如无物;还种思维模式透视着强烈的法律是“官管民的工具”;其实恰恰相反,法律首先是约束公权力和保护私权利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田纪云著作《田纪云文集·民主法制卷》里,田纪云强调“流水之治”的“法治”和“立刀之制”的“法制”的区别,他写道:“决不可把法治只看做治民的工具,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只想让老百姓守法,自己却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甚至任意胡为。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不是治老百姓。”

 

我国的法律很多基本都没有实际实施、落到实处。就说宪法及选举法吧,我国的宪法是世界上制定的比较好的,却是实施的比较差的,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致使宪法上的权利常常很难落实;现在全国人大正在制定民法典,在总则草案的民事权利体系部分,民法总则共列举了13项。在审议过程中,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专职副主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徐显明指出:民法总则草案拟明确的民事权利体系严重失衡,呼吁民法总则应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精神应在民法典立法中体现。

 

我国的选举法制定的也比较科学,最大的缺点是罢免程序要求过高,现实中还没听说过因为选区选民或县及以上人大,只是因为不信任等原因,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被选民或选区人大罢免代表及领导职务的情况。这样实际就是选举成了像过关一样,当选后就无“后顾之忧”了,何谈对选区选民及代表负责呢?

应该降低罢免条件,让罢免像一把高悬的利刃一样,时刻提醒代表不要忘记自己的职责,不要辜负选民及代表的重托!!!

 

我国的代表选举现实中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如:民意不足、“代表内定”等不按照选举法推选产生候选人,选举投票现场不推选监票人监票及现场唱票计票等违反选举法现象;都是对选举的严重破坏,亟待纠正改进。

 

现实中,常常表现出人大代表像“大爷”似得,人民公仆像“主人”似得,特别是某些县乡人大代表及公务人员。

这一现象要想得到根本扭转,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就要降低、简化罢免程序及罢免条件,同时严格完全落实选举法;让人大代表在选民及选区人大代表面前像“孙子”似得,人民公仆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面前真正成为公仆!!!

我国的廉政及法律监督方面欠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反腐败立法,建立反腐败法律体系,这对于完善规范清理我国现存的各级各类反腐廉政规定至关重要,立法要体现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完备但不重复,使党纪国法有效衔接起来;同时建立强有力执行机关,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

 

我国很多领域法律还有欠缺,如:新闻法,没有此法,新闻监督、舆论监督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很难规范。是这一公认的无冕之王及群众监督大打折扣,常常无所适从,甚至受到打压等。还有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制度等等很多法律制度亟待建立完善。

 

总之,如果没有系统规范的法律体系,没有宪法、选举法等法律全面落实,没有强有力廉政、法律监督机制,没有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很难实现科学立法、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公务人员敢于不依法行事甚至违法犯罪现象就很难得到根本抑制,也就很难真正实现执政为民、建设法治国家。

 

最后借用韩大元教授在今年法学院毕业典礼上,对领取了结婚证的毕业生祝福词里的一句话结尾:“法律有它独特的温情。在立法、执法与司法的过程中,我们要把法律当作凝聚共同体的价值共识,用良善的立法、规范的执法与严格的司法,尊重社会的多元价值,保障每个人的尊严。”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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