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林权侵权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22 来源: 陈晓智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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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林权侵权纠纷案例
势单力薄
作者:陈晓智
和平报道:本网近日接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东水镇新坪村委会村民的来电来信:本网工作人员详细参阅卷宗,本案存在异议、本网特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实地进行了解调查;关于一起【典型】林权侵权纠纷案例;此案发生在广东河源市和平县东水镇新坪下坝村小组村民(叶美京)草山座落地名叫鸡剧窝在土改期间(即1953年)分给叶维周父子(即叶美京父子)并颁发了广东省和平县土地房产所并加盖和平县档案局公章;叶美京父子在该山管理至1986年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人争议、在改革开放1979年分田分地到户、各乡镇都在下放分田分山到户时有不同划分情况、但东水镇为最迟划分到户是在1983年;据本案的当地群众和一些老干部反映在新坪下坝村的山林的重新划分到户,是以原来管理的山林为准、即是林地,茶山以各户的1953土地证为准。
本案焦点杨某五人因为在过去环境复杂无主业,杨某的父亲在1953前同叶美京的的父亲是不同一个村组织的;另外杨某的父亲一直在水上生活(行船即水上社)在1986年利用人情关系串通新坪党支部书记黄月森以权代法私擅自将叶美京管理了33年主业的该山林权属分给杨某五人、据调整在1986年间在改革开放根据当地情况划分田地、草山(即林地)时是由生产小组长主持并行使主权;即主持召集本小组村民召开群众会议通过合理划分的。但是对叶美京的山林村支部书记在1986年间私自将公民的不动产权划分给他人是否合法和公正?即在1986年间在分山之前并没有开过任何会议和讨论、在当天中午划分给杨某五人;下午叶美京家人得知后引起强烈争吵、在每一年摘油茶季节都会有一场剧烈争吵!杨某五人一方说是黄月森支部书记答应分他们的山林!叶美京一方说我是经过生产组决定按原土地证分给我的山为准所得的山林、这个是非到底谁有合法的依据?一直至2014年通过东水镇维稳综治办处理、和东府处[2014]0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森林法第十七条和《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条处理决定归属杨某五人使用权?根据法律具体情况、镇政府对林地争议案件是否有裁定权?象此类林地争议和划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申请人叶美京对和东府处[2014]02号提出异议:向和和平县人民政府法制局提交了书面复议书之后、而和平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玩弄民意、同叶美京说法制局已经取消了、不知道属那个部门管辖,不到五天县法制局复议处理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东水镇人民政府于014年8月4日作出的和东府处[2014]02号、已发下来了:难道是暗厢操作?还是以权代法?
申请人叶美京不复和平府行复[2014]10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叶美京特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在2015年1月21日作出行政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15)河和法行初字第2号。维持被被告和平县东水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东府处字(2014)02号使用权属于杨某所有!在此案复议中和审判中、运用法律是否适当?是否滥用职权和司法泛滥?是否还可以支持强者恶人继续非法侵权?对此案是否有智能部敢于立案追查,加大深究惩处力度,真正斩断神秘高层的神秘能量。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本网会进一步深入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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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