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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城固:一名老党员自爆行贿并实名举报受贿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 法观网    点击:

我叫郑洪成,有四十年党龄,是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博望街办舒家营村三组人,身份证号612322195608251012,电话133191631xx。



郑洪成的举报材料

我实名向陕西省纪委、汉中市纪委和社会舆论界自首自己伙同城固县公职人员何某军为谋私利行贿犯罪的严重问题,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份,城固县人大职工何某军,在帮郑洪成(我)联系城固县东方红村办公楼工程承包建设过程中,何某军向郑洪成(我)要取“润滑”费3万元。在工程结算时向城固县东方红村主任王某成行贿人民币现金5万元,行贿审计人员2万元,作为一名老党员我不应该参与行贿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我向组织坦白交代。

2、东方红村委会办公楼的承包施工中,原来是我(郑洪成)想承包修建,在联系过程中,我请城固县公职人员何某军帮忙运作,后来这个工程联系成功。工程通过村委会、村民代表、纪检组共同开会,通过招标我们中标。我挂靠的是汉中市第三建筑公司城固分公司,共建13间两层楼房,建筑面积801.8平方米,签订了三份施工合同,即:土建合同458460元,钢构合同486100元,水电合同7021.81元,三份合同总承包价1027581.81元。

开工后何某军向我索要10万元的“感谢费”,我说总共102万的工程,而且钢结构、土建利润还没10万元,只给了他3万的感谢费,何某军很不高兴,但也收下了。后期工程增加了装修和零星工程。装修工程798307.61元,零星工程229831.5元,合计1028139.11元,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本项目共计2055720.92元,有合同等资料为证。

3、在基础完成时因尺寸不足,实际少修一间房,即12间,在中标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是13间,建筑面积约801.8平方米,施工1027581.81÷801.8 =1281.59元/平方米,少修一间3.6*12m=43m2*2=86.4 平方米,应在工程结算时减去86.4 平方米*1281.59=110729.37元。

4、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东方红村主任王某成说,要进行审计,让我把相关资料给城固县审计局送去。我整理了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送给县审计局审计员小黄。过了几天,小黄打电话要我去审计局,问我资料情况。我说,这个项目程序是合理的,但前期主要是钢结构,土建部分没有多少工程量。主要是装修工程,室内装修是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们定的价,按他们自己家装修房的价格而商定的单价,包括地面装修在内,你们审计只是把工程量核查核实,以代表的定价计算就行。少修了一间房减去就可以了,过了十多天,我去问审计情况,小黄说很忙,没审计完请再等候。回来何某军问我干什么去了,我说去审计局了,何说审计能减钱吗?我说要减点,何问我减多少,我说要减20多万元。因为我清楚,装修预算是我做的,代表们定的价能干出来,利润有点低,我把大部分的工程量加大了(因原来未考虑要审计)。审计能计算出来,又少修一间房,时间大约是2017年3月,何某军说花点钱算了,我说能行吗?资料都送出去了。他说我来办。又说2万送审计,王某成5万元,1万请客。第二天何某军向我要了5万元,我把钱装在一个黑袋子给老何,何某军放在车座位上。到十一点半了,何让我和他去王某成办公室。王某成给倒了两杯开水,何说这是好茶。说着中午12点多了,都下班了,何喜军拿着装钱的袋子走到王某成的办公桌拉开柜门,放进去了。并说:你不抽烟,买点好茶叶喝。王某成说别这样,起身挡老何,何某军马上出门,我们就走了。过了几天,何某军向我要了2万元装在一个黑袋子放进车工具箱里,说上审计局。开车就走了,是在树地门口给的,下午上班后。又过了10天左右,我去问王某成再要点工程款处理有点款要给人家付,王某成说工程款领得差不多了。我说差得多哩,205万元的工程款,我才领了120万。王某成说你去财务室查下,我去财务室查了一下,发现后期几笔款都是何某军领的。当时我想审计还没有出来,税票还没开,怎么把工程款已结清了,我去问何某军,审计报告还没有出来,税款还没有给公司交,你咋把钱领完了?何说钱都花光了,哪有钱。何某军开始耍无赖,于是,我就把何某军起诉到法院。

5、在村委会办公楼修建结算过程中,村委会主任王某成因为受贿,不能坚持原则,有四项违规违法行为。

①已进入审计程序,而终止审计,并结清工程款。

②应减少修一间房两层共约80.4m2,11万多元,而没有减。

③王某成终止审计,未减少审计工程量和相关造价,造成了集体财产流失。

④本项目是公建项目招标工程,中标单位是汉中三建司城固分公司,工程决算、结算也应是建筑公司结算,出具合法的企业纳税的税务发票,而村委会领导王某成怎么认三个私人、用重复的购料税票充税结算。该行为属受贿后伙同造假偷税的违法行为,偷税金额约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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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们通过行贿开发的违规房屋

6、2010年3月10日早8时许,何某军开车来我家门口,要我拿1.5万元,他拿1.5万元,共计3万元。送博望镇陈某华镇长。当时我家里只有1.3万元,去银行取,何说来不及,他回家又拿了2000元,计1.7万元,共计3万元。早上去陈镇长办公室有人,下午1时去给陈镇长,2时上班,女同志请示陈镇长后,才给联合开发合同上按了“博望镇政府”公章。

城固县西环二路“玉顺名居小区”是何么军、张少林、郑洪成(我)三个人合伙挂靠城固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小西关村民崔水琴、龚念珍、强志英三家私人联合开发的商品住宅楼。利用三家私人的土地证(崔水琴、龚念珍、强志英集体土地使用证)又征用了小西关村7户自留地1.35亩,东方红1户自留地0.12亩,共计1.47亩,只给个户和村集体交了点费用,未向县土地局申报,未交费,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我已举报过,组织已经核实,属实,但未做任何处理。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因土地不合法,无法登记,2018年8月份,何某军拿了5万元,让张少林送给了博望镇土管所所长张某,后拿回一张信纸,是手写的与自留地无关的虚假证明。

2013年,何某军与郑洪成(我)合伙挂靠恒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方红村北环路煤厂一块土地联合开发,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因手续复杂,时间太长,2013年5月,何某军拿了2.5万元,向郑洪成要了2.5万元交给了张少林行贿城固县土地局胡局长。之后,该块土地只办了前移33米的土地使用证,后面的22米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何某军将该块土地全盘转卖给李明桥至今。

2009年3月,何喜军给城固县原电力局小车司机小田3万元,在施工现场车上给的,我看着的。

事由东方红小区二号东北角与电线10千伏太近,电力局要求距离太大,要少修一户。行贿3万元后,此事再无人过问。

1、城固县人大何某军长期利用关系向领导行贿等手段获取暴利。他曾向东方红村支书行贿6万元,只认了3万元,经查该支书退款3万元;向县房管局副局长行贿3万元,经查实,副局长已处理;向税务局所长行贿3万元,经查实,所长已处理;向税务征管员行贿1万元,经查实,已处理。何某军行贿13万元,组织调查落实了10万元,受贿者都已查实处理,而得到巨大利益的行贿者何某军却始终逍遥法外,何某军又于2014年,东方红村社区服务中心办公楼过程先后又给领导行贿共10万元。

2、因为我与何某军当时属于合伙关系,在何某军行贿领导26万元,加东方红小区10万元(已落实),共计36万元过程中,郑洪成(我)有知情,也有共谋参与,作为一名老党员,我愿意接受组织处理处罚。

以上举报(自首)事实我已于2023年7月、8月给市县纪委实名反映,也通过媒体曝光,只见到有人删帖灭火,我至今未见到任何组织调查与回复。

1、关于郑洪成于2018年8月实名举报城固县人大职工何喜某军从2008年至2014年挂靠城固县恒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搞开发商品房施工修建吃空饷和多个项目偷税事实。经城固县政府、纪委、税务局调查,一直拖至2023年9月14日由城固县纪委和汉中市税务局等给做了口头答复:1、纪委对何某军吃空饷一事,从2014年政府实行车改,对司机要求有所放松,接到举报后,对何某军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没做其他处理。2、税务局解释,前期是预核缴税申报征税,完工后是审核缴税开不动产税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没用了,所以不存在偷税事实。(有合同价还用审核吗?)

综上两点,举报人我个人认为:

2、城固县纪委对何喜军吃空饷处理不严,敷衍了事,存在有意包庇之行为。

3、对税务局解释疑问:商品房给业主开税票应该是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价为本工程申报各项纳税基数为准,开具不动产税务发票(因为合同是甲乙双方认可了的最真实的符合法律的有效证据,而审核的数据乙方不知道,更不是开发公司不按最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价”申报纳税,而是自己编造了小于“合同价”的假报表申报,最终纳税,开具不动产税票,还有车库、储藏室未申报、未纳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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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军与我在开发房地产中偷漏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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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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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其中一份售房合同,实际交税数字与售房合同数字严重不符

这不是偷税漏税行为是什么?懂财务的都能看出,难道税务稽查人员看不出来?正常结果应该是:1、按合同价给业主补开小于“合同价”的不动产税票的差额,车库、储藏室补开普通的税务发票;2、按小于合同价的不动产税票,给业主退钱。

 作为一名老党员,我实名举报何某军违法违纪的贪污事实,请求陕西省纪检委、汉中市纪检委、城固县纪检委给予查处,同时希望中央和陕西省相关舆论媒体继续监督,彻查受贿贪腐行为,树立社会的良好风范。

实名举报人:郑洪成

2023年 10月 31日

​       来源:http://www.fg360.org/jiceng/3937.html

 



(责任编辑:ZIDONG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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