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言:原齐鲁证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彭晨被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起诉至人民法院。彭晨的律师认为,明显的公司行为却被以个人犯罪来起诉和审判,不符合案件事实。此类案件均被判定个人犯罪,而极少确定单位犯罪的做法,这次是否能再次成功?
财新记者 刘彩萍/文
2014年4月24日,数千万元私募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原齐鲁证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彭晨于随即于4月25日从上海站被山东银山公安局带走调查。2014年6月1日,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彭晨因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2015年3月10日,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院就彭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向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3岁的彭晨曾是齐鲁证券的员工,2012年5月加入齐鲁证券零售业务部,任该部门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财富管理部的创新业务,包括私募产品设计、寻找与齐鲁证券合作的私募机构等。2014年年初,彭晨向齐鲁证券提交了辞职书,但辞职不久即爆发了前述案件。
彭晨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军向财新记者介绍,本案涉及的金融产品主要是10只“有限合伙+基金专户”产品,该产品是指投资者以有限合伙身份入伙有限合伙企业,由投资顾问或者第三方提供劣后资金,并通过基金专户进行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的交易,齐鲁证券从中赚取佣金收入。
彭晨被捕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总裁毕玉国在2014年5月7日接受中国证券报专访时声称“齐鲁证券本身没有涉及‘私募理财产品合作模式’相关产品对外推广、销售的情况”。但袁军并不认可这种说法。袁军告诉财新记者,彭晨一直认为本案所涉“有限合伙+基金专户”产品的发行销售是在齐鲁证券总部的安排下,由各分公司、营业部具体实施完成的。而且案件相关材料也显示,齐鲁证券参与各有限合伙份额募集的营业部多达几十家,参与员工多达150多人次。
“所谓‘齐鲁证券本身没有涉及’之说恐难以成立,相信检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本案庭审中能够澄清这一问题。”袁军称。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彭晨的职务行为构成犯罪,本案也应当作为单位犯罪进行起诉。”袁军告诉财新记者,律师已于3月20日向钢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恳请人民法院建议钢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补充起诉的法律意见》的书面申请,但至今仍未收到答复。
袁军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3条规定:“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本案所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应属正常,在现有证据已经将彭晨的涉案行为指向齐鲁证券的时候,本案究竟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是案件庭审无法回避也难以逾越的关键问题。现在,如果只起诉个人而不涉及公司,无异于等于认定了本案不是单位犯罪。这不仅有‘未审先判’的嫌疑,而且也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对彭晨来讲更是不公正的。”袁军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