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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状告15名离职员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发布时间:2015-05-12      来源: 劳动法服务站    点击:

【案情回顾】

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状告15名离职员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一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腾讯请求法院裁决这15名前员工立即从现在工作单位离职,并返还相关股票期权收益。该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成为庭审焦点。

 

腾讯状告15名跳槽离职员工

腾讯公司诉称:被告的15名员工入职该公司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员工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研究、生产、销售或维护甲方(腾讯公司)经营范围的同类产品与服务(包括即时通信软件产品、通信聊天交友服务、移动通信增值服务、网络电子游戏、网络娱乐、互联网信息资讯、其他网络产品、其他通信产品、其他软件产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间接地为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或提供服务。

 

但是,15名被告员工从腾讯公司离职后,未履行其竞业禁止义务,任职于与腾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某公司,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条款约定,并且对腾讯公司的日常营运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腾讯公司请求法院裁决被告员工立即从现在的工作单位离职,其中8名员工返还腾讯公司给予的股票期权收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昨日在法庭上获悉,已有2名员工和腾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因此被告员工的人数减至13人。庭审显示被腾讯公司所指的挖角对象是上海一家网络公司。

 

竞业禁止协议效力成焦点

昨天,13名被告员工并没有到庭,而是统一委托了上海的两名律师出庭应诉。他们的律师辩称,13名员工离职后,腾讯未再支付任何竞业禁止补偿,因此该协议并不成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 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否则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腾讯向其中部分员工支付每个月工资中的200元作为竞业禁止补偿费,显然过低,该协议应当自动中止。

 

由于腾讯还要求其中8名员工返还相关股票期权收益,被告的律师还认为:他们目前拿到的证据显示,当时的期权授予计划中并没有关于员工购买期权要受到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条款。何况公司给予员工期权,是对其以前工作的奖励,而不能作为竞业禁止补偿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竞业禁止补偿费应该是货币,而不是期权这样收益不确定、没有保障的形式,因此被告员工可不返还期权收益。

 

腾讯公司则称,竞业禁止补偿并没有包含在工资里,而是该公司给予员工的一项单独的费用,如期支付给了员工。这些员工离职后,腾讯公司也向他们表示过愿意支付其竞业禁止补偿费,是对方拒绝接受。同时,公司和其中8名被告员工签订了期权认购协议,并约定条件是员工必须遵守竞业禁止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这也是该公司对这8名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现在该8名员工违反了竞业禁止约定,就应该返还他们当时所得的期权收益。该公司还申请法院向香港的证券公司调取当时的期权交易记录。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例分析】

股票期权纠纷是劳动纠纷还是民事纠纷,现在理论和实务界观点和操作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是劳动纠纷,其理由如下:

  首先,所谓的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社会纠纷;而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显而易见,股票期权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体现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股票期权不属于民事纠纷。

  其次,税务部门将股票期权作为工资薪金征收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8号)亦指出,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由此可见,上述规定无一例外将股票期权收益视为工资报酬。

  笔者认为股票期权纠纷是民事纠纷,理由如下:

首先,股票期权是给予员工在一定工作年限或者达到一定业绩条件下以市场优惠价购买所在单位股权的资格,劳动者获得期权支付的对价不是劳动而是货币,这与因为劳动产生的劳动纠纷显然不同。

其次,期权也不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待遇,因为员工没有因为有期权而减少行权日之前的工资待遇;

其三,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只能以货币形式支付,所以,期权不是工资报酬。

其四,虽然期权纠纷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而期权收益的获得是以货币支付为条件的,因为因此产生的关系是投资关系,我们不能将劳动关系和投资关系混为一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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