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民生之本,究竟谁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5-05-12 来源: 人民网,红豆社区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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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民生之本,究竟谁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中央政法委、国家林业局和广大媒体:
我们叫梁振初、苏寿全,是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古城村、岭肚村村民,现向你们反映我们集体所有的山林土地问题,我们于1966年入股兴办成均公社三级林场,后1997年三级林场解散,土地没有返还我们,我们作为土地所有人却不能使用土地,村民一直没有取得任何的收益和回报。
1966年,当时的玉林成均公社大搞“五个一万”工程共.产风,用各生产队岭地搞公社三级林场,并在公社三级干部会上宣布“林带开到哪里,哪里就归林场所有”,共涉及当时的10个大队,24个生产队,公社抽调干部管理,制订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联营决议分配方案,利益分配为1:1:1:7(即三级林场、公社、大队各占10%,生产队占70%),由此可见,我们生产队享有林场权益的70%,为三级林场的主要出资人和权利人。方案定后,我们263个生产队共投工1960121个工天,投资款43039元,投粮34525.5斤,但时至今日,我们却分文不得。据了解,我们的林地是因为1997年至1999年,王勇智在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林业局当设计员,后任林业局营林股股长。他不经占70%生产队村民同意,就进行了审批。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中(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十四”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条例》公布时止,在此期间开始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签订过用地协议(不含租借);2. 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进行过一定补偿的;3. 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已合法变更的。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转出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了能够得到解决处理,2015年3月份村民代表苏寿全和文基林到北京反映林木土地问题,当地政府派人进京把我们村民接回玉林,回到玉林后我们多次找相关部门要求处理问题,但是都没有得到正确的处理答复,2015年3月22日成均镇门口街道拉横幅,要求给群众一个圆满的答复,但是职能部门没有正确做出处理方案,还动用执法机关,阻拦上访群众,把村民梁振初、苏寿全带回福绵公安分局讯问。讯问完结后,作出对梁振初12天行政拘留,苏寿全15天行政拘留。群众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在没有得到正确答复情况下,在街道拉横幅是为了引起领导重示,争取得到生存的土地、林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按照《信访条例》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请问,到底是该处理谁呢?你们不仅不处理问题,反倒把反映问题的人一再拘留,我们究竟该向谁来诉说?
我们广大村民的要求是:一、请求上级政府责令成均镇政府归还所有侵占的集体土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8]10号文以及桂发[2009]2号文关于明晰产权、规范承包等林改政策,落实林地所有权和承包权、林木的所有权给回我们;二、依法撤销对举报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赔偿举报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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