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守规矩乱“查封”整垮了我的企业
发布时间:2015-09-09 来源: 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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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守规矩乱“查封”整垮了我的企业
尊敬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广大新闻媒体:
我叫蒋传涛,男,汉族,现年38岁,家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凤城镇幸福巷42号,曾为徐州传涛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2012年6月11日,徐州市丰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曹杰、史宝光等人,采用非法手段,移花接木,将我一个本来已经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的房产,强行、无端地“查封”了。使我被迫陷入“诉讼泥潭”整整三年,虽有检察机关的“监督”,依然不能正本清源。从而使我的企业也无法经营而倒闭了。他们的所作所为令人膛目结舌,事情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我和本地人徐伟同志本是商界的朋友关系,缘于我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他与我达成了一份协议,商定用其房产抵偿其债务1030万元。因其房产上还有480万元的银行抵押贷款(见汇票凭据),为了能够办理过户,我又为其清偿了这个480万元的贷款。可以说我们之间是两厢情愿的,不存在谁欺哄谁的问题。我是在2012年5月22日向徐伟转款的,按照约定,从6月7日起,我与徐伟在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正常地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我们经历了“房产评估”、交纳了房屋交易所必须的“102万元税费”,房产部门“注销了徐伟的房产证书”,按照房产部门登记的流程,办结了所有的手续。我已经走到了“发证”的环节。6月11日上午,丰县房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说,“今天下午或明日上午就可以领取房产证”。
可是,谁也没有想到,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丰县法院民庭“法官”曹杰、史宝光等人,不知从何得到信息,“莫名其妙”的来到房产部门、盛气凌人的叫嚣着“这是不能过户的,要‘查封’”。他们说有两个人张素华、袁庆丰起诉徐伟。于是就有了“法官”于即刻受理,即刻立案,“飞毛腿”式地抵达房产登记中心查封该房产,这种荒唐举动遭到了房产登记机关的强烈反对,冲突一个多小时使查封未果,下午史、曹等人兴师动众,领十余人以戴手铐、拘留相威胁,仍然遭到房产部门的拒绝。但后来时任住建局局长的常子航出台了,他打电话“安排”房产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才被迫接收了查封文书。常子航(已经落马)这种说停办就停办的做法,明显也是违法的!
这张、袁二人保全案如何被立的如此神速?受理、立案、查封,正常情况下要数天的流程为何能在两个半小时内(法院8:30上班至11时去查封)就完成了?且袁、张还没有按规定交纳保全费,法院便“冻结”了我的房产证的下发。从房产部门在电脑系统的登记资料可以看出,我与我妻子单静静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已经办结,已经拥有了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没有理由来查封的。要查封,也得需要启动其他的合法的程序,譬如判令我的过户无效等等。事实上,房产部门也绝对没有权力,扣押要颁发给我的房产证的,法官的威胁终止了他们的下发。他们还说“丰县法院安排过房产局了,蒋传涛要求出具的任何手续,都不要出具!”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说起来可笑、可悲,也叫人感到基层“法官”的无法无天。他们肆无忌惮公开参与抢夺财产,这种邪恶的本事已经没有了法度。为什么“法官”曹杰、史宝光等人敢于滥用职权、涉嫌犯罪而在所不惜呢?为什么他们敢于以非法的执行行为(查封)破坏、阻断这正当的行政行为呢?无疑是有猫腻的。众所周知,常识告诉我们,凡是执行“查封”那是需要法院执行局来完成的,而执行局是要按照法定程序来实施“查封”的,程序是一环套着一环的。而他们走程序了吗?没有,在这起 “查封”事件中没有任何程序与章程可言。从曹杰、史宝光等人“解释”执行查封的理由来看,这种因借高利贷的纠纷申请保财产的做法真是令人不可思议,请问法官,难道任何人不问青红皂白要求你“保全”,不通过任何程序你就能来“保全”吗?你这火箭般的“办案”速度是怎么铸就的?是何潜规则在发挥威力?下面是我的十点质疑:
一,“法官”曹杰、史宝光的行为有明显的人情案和关系案的嫌疑。其查封的可谓是十万火急,属“神来之笔”。2012年6月11日(周一)张素华、袁庆丰诉徐伟民间借贷案,该院是即刻受理、即刻立案、即刻转到民一庭、即刻做出诉中保全裁定,旋即,于11时许,史、曹等人飞奔数公里抵达房产登记中心查封。受理、立案审查、案件分配、制作民事裁定书、飞奔“查封“,正常情况下要数天的流程为何能在两个半小时内(法院8:30才上班,11时去查封)完成?据了解在2012年,丰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普遍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根本就不受理。那么,而这起”查封“又是谁在导演这场邪恶的闹剧呢?
二,不依法收取保全费用,即实施了查封行为。该院承认6月11日只收取保全申请人袁庆丰2510元保全费用、没收取张素华一分钱,即实施了查封行为。这明显地违反了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的规定。该院却轻描淡写地称“是电脑系统出现故障、是法官估算错了”,而对其违法的后果则视而不见,对其违法的“法官”曹杰、史宝光等人不进行任何处罚。
三,在查封涉案房产时,该院没有按照最高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在查封前应当向房产部门送达“查询通知书”法律上的“应当”是“必须”。丰县法院根本没有送达“查询通知书”。
四,不足额收取查封的保证金。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丰县法院仅收取了张、袁二人20万、100万的担保金,显然违法。且袁庆丰一案的标的398万元,“法官”收取100万元保证金,比例是25.1%。张素华一案的标的是100万元,“法官”收取20万元的保证金,比例是20%。两个比例又不一致,“法官”显系随意而为,视法律为草芥。
五,不按照法律规定,将诉中财产保全移交执行局执行。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丰县法院向丰县人大、政法委承认,本案的执行工作是由民庭审判人员曹杰、史宝光等人执行的,而非执行局的执行员执行,并且丰县法院多年来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这是直接地、公然地、严重地违法。这种狡辩又与其历年的人大工作报告、与官方媒体的报道明显地不一致,是典型的政治上的两面派、欺上瞒下、不负责任。
六,超标查封的问题。袁庆丰的诉讼标的是398万元,丰县法院查封的房产面积是500多平方。张素华的诉讼标的是100万元,法院查封的房产面积也是500多平方,而且价值至少达到177.79万元,严重地超标(按照评估报告,要超过77.79万元)。
七,违法保护高利贷的问题。“法官”曹杰在2012年审理袁庆丰与徐伟民间借贷案时,违法作出了(2012)丰民初字第0439号民事调解书,非法地保护高达5、7、8分的高利贷。经丰县人民检察院监督,该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丰民监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该案再审,并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丰民再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调解书违法。“法官”曹杰公然保护高利贷,系知法犯法,显然不称职。
八,违法不给我立案的问题。针对曹杰、史宝光等人的违法查封行为,我于2015年5月13日向丰县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按照立案登记制,丰县法院应及时立案、审理。然而该院却拖延不立,江苏省委巡视组到丰县后,我控告,丰县法院被迫给我立了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法院应在15日之内审理,但丰县法院却给我发了个短信,称“要延期60天”!我愤怒,继续控告,丰县法院被迫于9月7日开庭审理了,在庭上,法官竟然不认可我的“利害关系人”身份!我如果不是利害关系人,那谁是呢?
九,非法剥夺我的诉权的问题。丰县法院的违法查封是6月11日发生的,我即于6月13日提出“查封异议”,“法官”史宝光经过多轮开庭审理后,竟于9月13日告诉我说“你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你提异议,缺乏法律根据”。而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我完全有权利提出异议!
十,更多匪夷所思的问题。在张、袁二人诉徐伟的审理中,张素华称其借给徐伟的100万元现金,全是从家里拿给徐伟的,袁庆丰借给徐伟的610万元,260万元是转帐、350万元是从家里拿的现金,试问:谁家能日常存有100万、350万现金?这是不是虚假诉讼?而对徐伟与我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官”则是挑剔又挑剔,极力想找出“虚假”的迹象,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在这里,我殷切盼望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全国广大媒体能够给予充分的关注,揭露这起恶劣的“查封”事件。(此附我本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我为我的言行负全面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举报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凤城镇幸福巷42号 蒋传涛
电话 189 2177 7000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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