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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营业执照俩个法人 许昌市工商局涉嫌渎职

发布时间:2015-10-29      来源: 法治中国    点击:

一本营业执照两个法人

许昌市工商局败诉的法院判决

公司承接的工地遭业主围堵

10月26日上午,许昌市府前街与新街交汇处,正在盖建的府前名居小区内外,遭买房业主围堵。工地大门呼吁“10月26日8点,买房业主全来”,高楼处还飘着“黑心开发商交房无期限”等字样,引发当地市民围观。当天下午,这些业主还前往许昌市信访局讨说法,理由是,业主掏钱后开发商一直没有交房。

经采访得知,该工地建设单位是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目前已完成主体封顶,但不知什么原因停工了。

负责建筑的一位吕姓男子向记者诉说苦衷,原来是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被变更,无法办理预售许可证,导致资金断链,被迫停工,已经7个月了。说着还递来了一份法院判决书:“我们胜诉了,许昌市工商局就是不作为,拒不纠错,我们也没办法。”

通过这份法院判决书,记者明白了真相。2010年9月26日,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刘思扬、宋鹏飞与河南元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公司50%、49%的股权,分别按500万元、490万元出资额转让,河南元荣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十三天后的2010年10月9日,河南元荣置业有限公司又与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河南瑞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保证人,以刘思扬50%、宋鹏飞49%的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股份质押。

然而,自始至终,河南元荣置业有限公司并未给刘思扬、宋鹏飞任何转让款,至今未见分文。实际上,那份9月2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就是空头支票。

即便如此,就在第二天,2010年9月27日,许昌市工商局竟然核准河南元荣置业有限公司在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持有99%股份的变更。

据调查了解,河南元荣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在郑州办公,法定代表人叫马巍巍。刘思扬、宋鹏飞都是八零后小伙,是轻信马巍巍哥哥马东而签订了那份转让协议。马东称其妹妹的公司如何有实力,可以现金购买他们俩小伙的股权,还有闲钱外借,跟许昌市财政局如何熟悉等等。后来,才知道上当,根本就不是那么一回事,从此不再交往。

三年后的2014年6月16日,刘思扬、宋鹏飞得知,河南元荣置业有限公司已成了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而且还占了99%的股份。当即向许昌市工商局递交了“关于撤销河南元荣置业有限公司通过质押持有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99%股份”的申请,并递交了相关证据。

十天后,2014年6月26日,许昌市工商局以河南元荣置业有限公司99%股份及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及收款条为据,把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的企业股东作了变更,法人代表张书亭也被变更为于滔。

2014年7月4日,刘思扬、宋鹏飞得知后,再次递交诉请,要求许昌市工商局撤销变更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行政行为。却被告知,已超过起诉期限,不予采纳。

随后,刘思扬、宋鹏飞一纸诉状,将许昌市工商局推上了被告席,把河南元荣置业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先后于2014年11月6日、2015年4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原被告均出席了庭审。让人蹊跷的是,第三人任凭被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015年6月29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下达【2014】魏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撤销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9月27日核准将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刘思扬、宋鹏飞变更为河南元荣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行为。

法院通过庭审质证,认为第三人河南元荣置业有限公司与二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又与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并约定以刘思扬50%、宋鹏飞49%的股份质押,且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以上事实能够证明保证借款是第三人与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并非二原告与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许昌市工商局依据该股权转让协议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近日,媒体以咨询者的身份见到了许昌市工商局主要领导,局长蔚钟声说,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的审核变更程序合法,并得到了河南省工商局,甚至国家工商总局的认证认可。魏都区人民法院是葫芦僧乱判糊涂案,撤销哪一项行政行为?核准哪家公司?变更哪个法人?不具体,不明确。

副局长王耀明回答更是干脆,如果我们程序不合法,可以向检察院、纪委去告。

随后,记者到河南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服务大厅了解公司变更法人代表办理手续程序,工作人员详细告知,需要准备证件材料至少七项: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新法人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原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代码证正副本。(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齐全后,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以上需加盖公章。另外,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

而许昌市工商局又是怎么办理的呢?河南元荣置业有限公司递交给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及《股东会议记录》都是虚假的违规的,因为都没有按公司章程进行。《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公章早已作废,是无效的。

“我的身份证从不外借,营业执照正副本一直在我手中。我没有去许昌参加过股东大会,也没有去过许昌市工商局,更没有在《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上加盖公章。莫名其妙,我的法人身份突然就被变更了。一本执照,两个法人,这算什么事?”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亭至今一头雾水。

更让张书亭郁闷的是,为此蒙受着巨大损失。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府前名居小区项目,2014年4月6日开工,当年年底顺利完成了主体封顶工程,目前已完成总工程量的65%,达到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由于,一个公司存在两个法人的局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法办理,已完成的商品房屋无法对外销售,形成资金短缺,只得于2015年3月15日被迫停工。目前公司已经垫资4000余万元,由于停工,工人工资、高钢架及航吊租赁等费用又是近千万元的损失。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许昌市工商局已涉嫌渎职。”一资深法官说。

一本执照,两个法人,许昌市工商局何日纠错?数千万的损失,又该谁来买单?请继续关注后续报道。(吴岩  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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