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东莞做生意的广东省汕头市居民,冒用某公司的名义,在一个半月时间里先后6次骗取江苏吴江一公司布料,并将到手的总价值3652900元布料销赃后逃匿。三年过去了,公安机关以“犯罪事实清楚,被骗财物无法追回”侦查终结,检方以同样理由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罪犯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然而,吴江公司360万元货物被骗后,因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一直未查明赃物去向,也未对同案其他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调查,对案发后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及名下财产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现导致受害人出现“零追赃”的局面。有资深侦查人员感叹:这种办案方式全国罕见!
365万元布料被骗
东莞法院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在广东东莞做生意的汕头市市民李伟冒用和记纺织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吴江恒克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吴江恒克公司)订购总价值3652900元的布料,同时租赁位于东莞市沙田镇大泥管理区金玉小组200号的店铺作为仓库存放骗取来的布料,然后将布料运走后逃匿。
2013年3月25日,吴江恒克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向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公安分局报案,该局于当日立案。
2013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海口市某酒店将李伟抓获。破案后,被骗货物无法追回。但从李伟妻子陈玲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显示,2012年12月23日、2013年2月19日、2013年6月14日分别入账10.9万元、24万元、35万元,合计69.9万元。陈玲还证实,李伟于2013年1月下旬,一次性支付27万元购买了本田CRV轿车一辆,随后还给过她35万元现金,东莞一亚皮具公司是李伟最大的客户。
李伟落案后称,他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在东莞市厚街镇开了一间和记纺织有限公司,挂靠虎门镇和记纺织公司名下,得到了经理陈惠民的同意,并授权李伟跑业务。案发期间,李伟却以“李海生”为名,与新辉纺织有限公司、宝极富制品有限公司、东弘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业务往来密切。
李伟辩称,当时他是接了广发手袋厂的订单,是该公司采购经理张耀基下的单,后李伟将订单传真给吴江恒克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存放货物的仓库是张耀基叫他租赁,钥匙由张耀基保管。经警方核实,广发手袋厂并无张耀基此人。
公安机关查明,李伟先后6次将货车司机带到其租赁的仓库卸货,并以“张R”名义签收货物,签订合同的公章是私刻的。
2015年8月10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中法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李伟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退赔给被害单位吴江恒克纺织贸易有限公司3619853.3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罪犯李伟,貌似“公正”地受到了法律制裁,东莞市二级法院也收取了李伟10万元处罚金。但是吴江恒克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被骗的3652900元布料款,因为警方的“零追赃”,成了“零赔付”的结局,打了“水漂”。
警方存诸多质疑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在补充侦查提纲里,并未提及“追查赃物去向”这一刑、民审判中的关键性证据。受害单位对公安机关也提出了诸多质疑。
一、受害单位被骗后,第一时间选择了报案,而报案的目的除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外,更重要的目的是想追回赃物,挽回单位所造成的损失。然而,案件即使到了审判阶段,办案机关不但未依职权扣押任何赃款赃物,而且连赃物的流向都没有查清。受害人表示十分不满。
二、在侦办整个诈骗案件中,侦查机关只调查李伟收到多少货物,而从未调查该货物流向何处,这种做法即对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给受害单位追赃索赔带来严重障碍,这很不正常。虽然李伟拒不交代赃物流向,但外围调查并非不能查明货物流向的事实。杀人还要找到作案工具,诈骗难道就不追被骗货物?这种做法在全国的诈骗案件的办理中实属罕见!
三、在证人证言里,有多人指证李伟接货时是两个人一起去仓库的。据李伟交待及仓库附近邻居反映,李伟所租用的仓库平时有一个男的在那里看守、管理货物的进出,此人对于李伟诈骗过程中的收货、出货事实是十分清楚的,更不排除该名男子是李伟合同诈骗案的共犯嫌疑人。而公安机关未能进一步查找、核实该名男子的身份及其涉案的关键事实,未作任何调查。
四、侦查机关调查了仓库旁边的邻居,都证实李伟收货的事实,既然能证实收货的事实,作为邻居不可能没有看到装(出)货的情况,最起码了解装货所用的何种车辆,而通过相近时间车辆种类和形态,调阅附近和各个路口的监控录像,完全可以查出运货车辆的准确信息,找到驾驶人核实货物的去处,这些侦查措施办案单位和侦查人员不可能不懂,可侦查机关不管不问。
五、陈玲是李伟的妻子,在李伟的整个诈骗过程中,陈玲一直在参与,她自己承认财务一直是她管,而管理财务的人不可能不知道与哪些人有业务往来,作为夫妻,她更不可能不知道所做业务的来龙去脉。在诈骗得逞以后,陈玲积极帮助李伟转移嫌疑款项。更有甚者陈玲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作了假证,本来李伟与一亚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却说一亚公司是李伟的业务大户,由此说明陈玲与李伟有共同预谋和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为何不对陈玲采取措施?
六、李伟与一亚公司和广发手袋到底有没有业务往来,应当调查一亚公司和广发手袋的账户和账目予以核实,不能单纯的找到工作人员做一个笔录了事,这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既然李伟和陈玲均证明一亚公司是其业务大户,就应该详查,为什么对该调查的事实敷衍了事?难道一亚公司与侦查机关有什么见不得人的猫腻?
七、李伟交给其妻子陈玲的35万现金和其购买的一部新车,按照李伟的交代,35万现金是从其姨舅处借来的,李伟的妻子陈玲证实李伟将35万现金交给她后,就存入了其建行卡里,而从调取的陈玲建行卡明细里明显显示存入的是24万,并非35万,这又一次说明陈玲在撒谎。同日陈玲将其建行卡上的35万转入了别人账户。对于上述情况,侦查机关既没有第一时间予以核实,也没有查明该款项的去处。而上述情况都是在李伟诈骗行为实施完成后发生的,这些财产理应作为赃款赃物的嫌疑财产予以查封和扣押,可公安部门在侦查阶段都没有任何行动,对受害单位的损失挽回可以说是漠不关心!
八、侦查机关在调取李伟尾号5630的固定电话通话单时为什么只调到9月26日?中国移动的手机话费清单最少也保存六个月,侦查机关调取李伟的通话明细单时间是2013年3月28日,李伟具体实施诈骗的时间是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而在提交李伟常用的尾号9224手机的清单时,为什么是从2012年12月28日开始?尾号4958的汕头手机号码与尾号9224手机号码,在2012年12月28日至1月17日共通话25次(不包括2012年11月至12月28日的通话);尾号0694的汕头手机号码与尾号9224手机号码,在2012年12月31日至2月15日共通话44次(不包括2012年11月至12月28日的通话),其中在被骗的第四批货到货的当天1月4日就通话5次;更有甚者,尾号4276的东莞手机号码与尾号9224手机号码在2012年12月28日至3月26日共通话65次(不包括2012年11月至12月28日的通话),其中2013年1月5日被骗第五批货到货的当天通话6次,2013年1月11日被骗第六批货到货前一天通话6次,与李伟的尾号8016固定电话在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1月17日通话12次,在李伟实施诈骗期间联系非常密切。李伟诈骗实施期间上述诸多的可疑号码和通话,侦查机关为什么不查?
九、关于假公章的问题。李伟承认其私刻和记公司公章,这说明李伟很早就有诈骗的预谋。私刻公司印章诈骗一旦查实,还构成私刻公司印章罪。而当李伟交代其私刻公章以后,侦查机关没有提取真、假公章的样模进行鉴定,到底李伟用的和记公章是不是假章也没有查清。李伟自己说该假章在搬家时被扔掉了,扔在那里?侦查机关让李伟指证地点没有?找了没有?
十、按照侦查规则,侦查案件的首要任务就是固定证据,特别是经济类案件。在本案立案和犯罪嫌疑人李伟被抓后,侦查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应该对李伟的住所进行搜查,扣押其办公账册和电脑等物品,冻结其相关账户。而办案单位根本没有按侦查规则办案,纯粹在敷衍了事。
吴江恒克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承富认为: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作为受害单位完全可以认为是办案单位玩忽职守,甚至也可以认为办案人员故意包庇罪犯、渎职枉法,很多问题确实让我们受害人无法接受。对于上述种种质疑,办案机关无论如何都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吴江恒克公司股东王德华认为:“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办案单位与收赃人员恶意串通,交换条件,故意失职,拿我公司的损失作交易,让收脏者既逃避刑事追究,又不用退还赃物。这样办理诈骗案件极不正常!”
关于本案办案部门涉嫌渎职造成受害单位严重损失的问题,吴江恒克公司已多次向东莞市有关部门和广东省检察机关投诉,可到目前为止,相关部门没有任何实质性回应。对于本案的后续进展,我们将继续关注。(吴岩 王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