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百年果树强行被砍 法院认为是在排除妨害
发布时间:2016-01-03 来源: 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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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百年果树强行被砍 法院认为是在排除妨害
我叫万华林,是陆川县良田镇竹山村老增塘队村民。我们的邻居黄斯永仗势欺人,为非作歹。他凭借自己的某些优势欺负我们,未经批准强行霸占我们的宅基地进行盖房,又砍断我家的百年果树的枝干,并行凶推倒我母亲至脑震荡。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而法院却仅仅判其赔偿我家果树损失5000元,说是应该排除我家百年果树对其建房的妨害。这真是没有天理了。
我们的外公(黄春雷于1.9.8.9年9月故)是陆川县良田镇竹山村老增塘队居民。我姐万琼英、哥万华育于1956年9月随父母由良田镇垌村白胫队迁至外公处居住、生活,成为良田镇竹山村老增塘队的居民。万华林、万华琴、在良田镇竹山村老增塘队出生。由于外公的儿、孙均外出。外公故后,其原居住的房屋、使用的土地及其他农作物、财产均由万华林人沿用。涉案菠萝树由万华林的外公年轻时亲手种植。至1962年时,已有42年树龄,至今95年树龄,该菠萝树树荫面积约为300平方米。菠萝树树干周围的东北至西南走向有一堆荆刺(宽约4米、垂直长约20米)。万华林的外公在菠萝树树干东北方向6米处种植了1棵橘红树、在菠萝树树干西南方向5米处种植了1棵龙眼树。
良田镇竹山村老增塘队居民黄珍章(黄斯永伯父)、黄辉文(黄斯永之父)祖居在竹山村老增队园石坳,1958年,黄珍章一家被安排到老增塘老屋东南方大楼居住。1962年,黄珍章、黄辉文在涉案菠萝树南面、公元塘队的坡地建砖瓦结构房屋7间,其中,黄辉文家的5间房屋在其房屋座向的东南面、黄珍章家的2间房屋在座向的北面,与涉案菠萝树接壤、外墙与涉案菠萝树相距约4米。黄珍章、黄辉文所建7间房屋前的土地是政府确权给我们的外公使用的宅基地。
万华林家人于1972年砍掉涉案菠萝树柄南方向的龙眼树,随后种上箭竹叶。黄辉文于1974年请求万华林的外公无偿借用(未约定借用期限)万华林家种植箭竹叶的土地建起3间砖瓦房、1间碓地房(双方当时约定黄辉文所建房屋最高高度不得高于涉案菠萝树最低树枝空间)。其中的1间半房屋建在涉案菠萝树枝下。被黄斯永于2006年约4月间,拆除其父黄辉文于1974年建在万华林家种植箭竹叶土地的砖瓦房及伯父的1间瓦房,再次向涉案菠萝树干纵深入2米并砍掉涉案菠萝树枝3大杈,建成现有房屋。更为可恨的是,黄斯永挖除涉案菠萝树干西南面的坭土,建造化粪池。黄斯永砍掉涉案菠萝树3大丫、挖除涉案菠萝树干西南面的坭土,建造化粪池的行为致涉案菠萝树结果减产并致果实肉质变质。其行为致涉案菠萝树每年损失约8000元人民币。为此万华林要求黄斯永赔偿自2006年至2013年(共7年间)直接经济损失56000元人民币(8000元×7年)。
黄斯永于2006年约4月翻建房屋时,涉案菠萝树的树枝早已自然成荫,占据空间。黄斯永建房在后,反称万华林早已种植成材的涉案菠萝树树枝对其造成伤害,真是本末颠倒的无稽之谈。其要求砍伐涉案菠萝树树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于理不忍。
土地权属是我们的,我们有土地证为依据。这是我们共和国内享有法律权威的政府证书文本,国家至今没有取消,在法庭上也是有法律效应的。我们恳请相关部门为我们伸张正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黄斯永却恶人先告状,他于2014年1月将我们起诉到本县法院,我们也反诉了,但法院几乎是不问青红皂白,就将判决下达了,他们不仅不判令拆除黄所建的房屋,反倒支持他并且只是象征性的赔偿我们区区五千元了事。可我们的反诉法院就收取我们的1300元的反诉费。请问这是在干什么呢?(此附我的身份证及其相关证据,我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法律责任)
万华林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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