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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网 : 正确处理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关系

发布时间:2020-05-09      来源: 中国论文网    点击:


 

作者:未知

  【摘要】信访权利救济功能与司法救济之间存在着深沉的张力。我们要正确认识信访救济与司法救的关系,理顺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根据法治的要求构建二者之间的应然关系。为此,应改革完善司法制度,真正实现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机构的权威;重构信访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功能。 
  【关键词】信访救济;司法救济 
  【中图号】DF8【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1005-1074(2008)11-0037-01 
   
  1信访救济的现状及问题 
   
  信访一个典型的中国特色的制度,具有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的功能。从目前来看,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已经超过了政治参与这一初始功能,而成为其最主要的功能。现实中这样功能定位的直接结果就是,上访反映的问题已远远超过了行政部门管理的范围,使基层信访部门承载了过多的社会责任,同时消解了司法的权威。信访救济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救济,而司法救济才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终形式。但在实践中,信访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人们优先于司法救济的主要权利救济方式。信访机构逐步演变成解决纠纷的正式机构,不仅如此信访机构通过与各地最高权力的联系,事实上成为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部分,极端的甚至成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机构。信访游离于司法之外不受司法的调控甚至凌驾于司法之上成为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不和谐的音符。[1]其制度的内在困境也日渐凸显。因此,走出信访困境,在法治化的背景下构建信访与司法的应然关系,对于依法治国的实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2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矛盾产生的原因 
   
  从体制上来看,就我国信访救济和司法救济整个体制而言各种手段的衔接也存在很多问题。从整体上看,各种制度、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不够。例如,信访与行政复议、信访与行政诉讼如何协调和衔接,有时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完了又信访,信访完了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时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受理去信访,信访不受理又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形成“缠访”、“缠讼”。[2]由于当事人的坚持和工作人员疏导不够,有些案件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渠道来解决,但当事人走信访途径,往往是问题没有解决,人在信访路上还下不来。因为很多人认为,再坚持一下,就有解决的可能,以致使信访队伍越来越大,上访者越来越多。如果他们在回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话,也耽误了时效。有些问题涉及到多家单位,但是单位之间怕麻烦,怕但责任,互相推拖,导致问题变大,迟迟难以解决。 
  从公民的法律意识来看,几乎所有的信访人的潜意识里都有一种挥之不去的清官情结,即便是面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裁判文书,信访人仍意欲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从源远流长的中国历史来看,这种信访的制度结构及运作方式,有着与之相适应的国家体制、文化和民众心理的背景。从封建社会中的击鼓鸣冤、拦轿告状等场景中,都能找到信访活动的许多痕迹。 
   
  3如何正确处理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关系 
   
  法治化背景下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关系构建之路径选择正确认识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关系,使二者关系复归应然的轨道,根本出路在于完善民主、健全法治。必须树立司法机构的权威,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道路上来,选择法治的而不是人治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重构信访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功能。 
  3.1建立制度框架下的司法独立司法本身存在问题,这是信访激增的原因。但法院的生态环境不好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社会一方面赋予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另一面又不赋予它以真正独立的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信访的产生。因此,必须赋予法院独立地、最终地解决纠纷的权力。这要从法律文本的完善和具体制度的构建两个方面着手。当在制度上真正保障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人们就会越来越少采用诉诸政治权威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将成为公民自觉和理性的选择,而这恰是根除“信访洪峰”的重要保证。 
  3.2构建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现有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渠道,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减少对提起时效的限制、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有的作用,成为公众可以信赖的解决问题的法治渠道。行政复议与信访同样属于行政救济手段,但是具有信访没有的实际处理权力,理应发挥更多的作用。通过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可以大部分甚至全部取代信访功能。改革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允许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规范行政复议判决书,要求更多地体现事实证据的作用。使得行政复议审理更为规范、公开和有效。 
  3.3重构信访组织机构建立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之下的专门的信访委员会,其机构的职能定位为承担公民的利益表达和民主监督的功能,弱化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将信访的救济功能转移到司法部门,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确立司法权威是信访制度改革的一个必要的前提,因此,应构建司法机关传送诉讼类信访案件的机制。对于可通过上诉及再审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信访部门不应受理,并告知信访者提起诉讼、上诉及申请再审的权利和途径。 
  信访问题是我国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综合体现,只有将信访制度改革司法制度结合起来,积极、谨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公民参与政治制度,解决贫穷、贫富差距过大、腐败和社会不公正。各级党委和政府正确履行职责,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正确处理信访救济和司法救济,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才是治本之策。 
   
  4参考文献 
  1中共沈河区委党校课题组.对新时期信访制度的有益探索――城区信访之“沈河模式”的调查与思考[J].沈阳干部学刊,2006(3):60 
  2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J].暨南学报,200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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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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