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征地拆迁中,强拆逼迁为何屡禁不止?

发布时间:2023-05-03      来源: 凯诺拆迁律师团    点击:

 

 

 

 

近日,海南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他们那边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要征收他们的部分土地和房屋,但是在此期间,因拆迁补偿问题,双方没有并没有签订拆迁协议,没隔几日,其房屋就被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带领一群陌生人给强拆了,这种情况可让这位当事人非常的郁闷,因为当地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中明确提到,禁止强拆老百姓房屋,禁止以任何形式逼迁...

 
 

 

事实上,在征地拆迁中,像上述当事人所映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征收方经常在被征收人因拆迁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程序不合法等原因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候,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将一栋好端端的房屋拆的四分五裂,屋里家具也全部被损坏,使得被征收人无处可去。

 

 

  

而有的征收方虽然在一开始并不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拆,但是为了让被征收人尽早搬迁,或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通常会采取一些小手段逼迫被征收人自行搬迁,比如对个别未签订协议的房屋断水、断电。水、电是正常生活中不能缺少的,没水、没电那势必会影响被征收人正常生活,所以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便会先采取、断水、断电的手段来试图达到征目的,

  

再有就是,有的征收方还会采取挖断道道,带领大队人马来到被征收人家里,言语威胁、恐吓被征收人,比如你再不签订协议,你家谁谁谁就会受到牵连,或是在三天之内不搬迁,房屋将被强拆....试图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签订补偿协议。

  

有的甚至还会以堵锁眼、打砸被征收人家里物品、或以人为的方式将被征收房屋弄成危房等方式,威胁,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这么多强拆现像出现在眼前,这可能会让许多被征收人感到一声叹息,认为法律法规上规定的“禁止强拆,禁止以任何形式逼迁”成了一纸空文,导致许多人不再奢望征收拆迁。

  

但事实上,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有关禁止强拆、禁止以任何形式逼迁的规定并非一纸空文。近十年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出台了各种政策规定文件,更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图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事实上,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强拆等违法行为越来越少,而集体土地征收中,随着新《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施行,土地征收程序越来越规范,其征收行为也逐渐越来越合法,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样也越来越少。

  

但由于征地拆迁涉及面广,老百姓较多,征收程序又较为复杂,所以无论是国有土地征收中还是集体土地征收中,总有个别征收方仍然无法很好地落实相关的政策规定,所以这就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纠纷,但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补偿标准、征收程序自然就不会合理、合法,强拆自然也就会随之而来。

  

过,面对突如其来的强拆、逼迁等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应当要及时有效地应对,千万不能坐以待毙,可以打110报警,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他们的强拆行为违法,并依据生效判决,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总编办)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