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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为中心还是以审判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05-06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点击: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应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对侦查活动的规范和制约作用,进一步推动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中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障,乘势而上推进此项改革。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现实需要。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继推出了“三项规程”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当前形势下应当乘势而上,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积极推进:

      一、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对侦查活动的规范和制约作用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和不断强化,确保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的贯彻落实,使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都经得起审判的检验,从源头上确保案件质量。为此,既要建立在审判活动中对侦查机关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事后制约制度,又要着眼于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为侦查活动的规范提供必要的标准和指引,起到事前规范的作用。

具体来说,一是要建立各类犯罪的证据指引,指导侦查机关按照审判的标准严格依法全面收集证据。证据指引是以证据链条为基本支撑,与犯罪事实紧密关联,以证据规则为基本遵循而构建的分层次、立体化、开放式的规范体系。证据指引解决的是在办理不同类型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收集哪些证据及如何收集证据的问题,是证明标准的具体化与规范化。侦查机关根据分层、分段、分类的证据指引的要求,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规范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判断过程,就能最大程度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防范冤错案件。

二是要严格落实技侦材料证据化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将技术侦查形成的证据材料转化为审判中能够进行庭审质证的证据。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技侦材料,必须采用规范的方式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而不宜采用庭外核实的方式,更不能由司法人员进行单方的复听后,即作为认定事实或者增强证据真实性内心确认的依据。实际上,对于起到关键证明作用的以技术侦查方式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完全可以采用不暴露技术方法和不泄露相关人员身份的方式进行依法有效地质证,关键还是要牢固树立以庭审为中心的程序公正意识,确保裁判确认的事实能接受诉讼当事人各方的检验,让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真正信服。

三是可逐步探索侦查机关以法院裁判生效作为刑事案件结案标准的制度。长期以来,侦查机关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作为案件侦查结案的标准。实践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审判阶段的补充查证工作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查证工作往往需要由侦查机关来具体执行。为确保审判质量,并从实际出发,可以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进行探索,先行先试,确立以裁判生效作为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结案标准的制度。原案件侦查办案组仍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负责确保证人出庭、保护证人、事实的补充查证、证据的调查核实以及追赃挽损等工作。这些工作应当在侦查机关的考核、评比中充分体现,以牢固树立侦查人员以审判为中心的办案意识。

          二、进一步推动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完善

2012年和2018年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更趋完善。然而,从当前刑事审判实践来看,庭审流于形式的情况仍未得到根本杜绝,庭审控辩充分对抗的制度保障亟待加强。因此,我们仍有必要因时因势,不断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方式,进一步推进庭审实质化,真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具体来说,一是要区分繁简案件采用不同的审判方式,真正实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当前刑事审判方式仍然存在着“简案还不够简,而繁案却没有繁起来”的问题。实际上,庭审的功能主要就在于通过控辩充分对抗,解决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对抗是庭审功能发挥的基础。对于基层法院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采用庭前审查事实证据,庭中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庭中或庭后择期宣告判决结果的方式进行审理。对于繁案,包括基层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以及高级、中级法院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则应当充分保障控辩对抗,把案件事实的矛盾点、法律适用的争议点通过庭审充分厘清,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

二是要构建完善的庭前准备程序,健全程序争议问题的庭前裁决机制。我国庭前会议的制度设计中并未相应建立完善的程序性争议裁决机制,辩方的程序性异议和申请在庭前仍未得到充分重视和解决,这往往会引起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与法庭直接形成冲突对抗的非正常现象。因此,有必要构建完善的程序性争议裁决机制,使程序性裁决的作出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对于辩方提出的程序性异议或程序性要求,法庭应当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以适当的形式作出程序性决定,向控辩双方公布并说明理由。

三是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保障庭审控辩的充分对抗,推动信息技术与诉讼制度、诉讼规律的深度融合。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是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信息技术手段完全可以运用于刑事证据鉴真场域,辅助法官通过庭审准确审查判断和采信证据,助推以庭审为中心目标的实现。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可以在侦查阶段收集证据时即提倡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与书面笔录同步生成并移送法院。在庭审中,当控辩双方对供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即可快速切换至争议点进行实时播放并接受质证,并充分运用提升视频帧率、优化视频回放等技术手段,有效捕捉情态信息,切实提升庭审的亲历性和对抗性。对于物证、书证,则可以充分运用多维技术、区块链技术存证等手段,使证据的外观、形状、内容更为清晰可见,为庭审中准确校验提供充分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中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障

依法获得辩护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被告人、辩护人对辩护权利的有效行使是确保庭审控辩各方充分对抗,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基础前提。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在刑事诉讼中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充分保障、落实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尽最大可能为辩护律师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保障和便利条件。只有在审判阶段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落实被告人及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才能使辩方能够与控方平等对抗,使“真相越辩越明”,确保法庭能够居中裁决,明断是非。

具体来说,一是要重视辩护人在庭前程序中的有效参与,充分保障辩护人收集、调取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等诉讼权利。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法庭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出调查令,要求其配合辩护律师的调查,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辩护律师确实难以直接收集、调取的证据,则应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收集、调取,必要时可以由法庭直接调取。对于辩护人在庭前提出的程序性申请和异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解决和回应。只有确保辩护律师在庭前有效参与,才能使其在庭审中实现充分抗辩。

二是要充分重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建立保障在庭审和裁判文书中对辩护意见进行有效回应的机制。庭审中,审判长要引导控辩双方在遵循法庭规则的前提下充分抗辩。对辩方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要求控方应当庭作出回应。裁判文书中应当对辩方意见进行完整反映和归纳,充分有效回应,并强化说理性要求,做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在上诉案件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时,应当将辩护词与裁判文书进行对照,对于没有完整反映和归纳辩护观点,没有有效回应,导致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三是要进一步提高二审开庭率,确保辩护律师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充分行使辩护职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不仅应在刑事一审程序中充分体现,在刑事二审、复核、审判监督等刑事审判程序中也应当得到全过程的贯彻落实。当前,刑事二审开庭率偏低的问题确实值得重视。刑事二审程序承担着重要的全面审查、依法纠错功能,有必要从制度和实践层面探索进一步提高二审开庭率的问题。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法律规定必须开庭的情形外,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事实、证据提出有理有据的异议的二审案件,原则上也应当要求开庭审理,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刑事二审中辩护职能的有效发挥。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4月3日《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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