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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卫民:“法律+”世界新技术在中国企业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0-05-20      来源: 课题组    点击:



 
一.什么是“法律+”世界新技术
1.概念
“法律+”世界最新技术,是法律叠加其他相关行业技术,共同融合成为的一门新技术。本文,专门讨论世界各国最常用的司法查案使用的“法律+”新技术。
 
司法查案、办案技术,是“法律+”的跨界技术。它以法律技术为母本,跨界发展、叠加、融合审计、查案、等密切关联的几类、多门技术,共同组成一种新行业、新技术门类。
用公式表示是:“法律+”世界新技术=法律+审计+查案
 
其中:法律涵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应用等;审计涵盖税务、会计等技术;查案涵盖办案技术技巧、经验积累、侦查学、调查学、证据学、心理学、社会学、分析判断力、职业敏感性、新技术、新设备等。
 
“法律+”世界新技术,发源于法律,高于法律。它是法律在实践中发展成的一种高新技术;质的飞跃,钢铁参入合金,强度和硬度超过钢铁千倍。
 
2.它是世界最新技术
美、英、日等世界发达国家正在大力研发“法律+”技术,设立一些专门机构、专门课题,进行专门研究。研究的目的,是大量应用到司法查案办案中,查出线索和证据,查出涉嫌犯罪案件,查出冤假错案,纠正错案,洗清冤案。
 
3.中国走在世界前列
中国,研发“法律+”新技术,研究和应用走在了世界前列。我们已经在大量的司法案件和企业中广泛运用“法律+”技术,取得事半功倍的实效,并且申请了中国国家发明专利技术。
 
以前,企业遇到司法冤假错案,心理明明知道是错案,没有技术发现线索,没有技术查出证据,光是信访上访喊冤,没有证据,没有司法采信,纠正错案毫无办法,不得不吞下冤假错案苦果。
 
现在,“法律+”技术问世。企业对可以依靠、借助世界新技术,对冤假错案查出线索、查出证据,申请司法质证,提交证据,企业受冤假错案侵害的日子一去不复还了。
 
同理,企业内部查案,也可以引入、共享世界最新查案技术力量。
 
4.中国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
“法律+”技术,作为一个法律新行业、新技术,在中国法律市场还没有推广应用,还没有普及,中国社会、司法、企业普遍还很陌生,“法律+”技术在中国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
 
中国企业普遍缺少“法律+”高新技术
1.企业不熟悉
有一些企业已经建立法务部门、或者聘请有法律顾问。
但是,他们都缺少“法律+”高新技术基本知识,甚至不知道什么是“法律+”新技术。
 
2.缺少在哪里
企业内部资金运动,经营管理中发生一些违纪违法、舞弊、贪腐、侵占、浪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等,企业法务部门或者法律顾问职能的基本技术要求,就是必须会查线索、查证据,查涉嫌犯罪案件。只有查出案件,才能有效打击涉嫌犯罪。
 
“法律+”世界新技术,它广泛应用于企业的各方面:生产、供应、销售、技术、人事、财务、行政、投融资等。
企业经营管理、诉讼、非诉、仲裁、内部查线索、查证据、查舞弊、查贪腐、查涉嫌犯罪案件;查出证据并担任出庭证人、质证、辩论;证明:有罪无罪、是罪非罪、罪重罪轻、定性定量;参加诉讼复查和否决会计司法鉴定;非诉案件的查证和调解经济纠纷;诉讼可以担任技术诉讼代理人或证人,等等。
参加经济纠纷调解,在查证据的基础上调解,出示证据调解,有说服力,有可信性。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查案件,就是查证据。
有证据,舞弊违法才能成立;有证据,才能胜诉;没有证据,就没有胜诉的希望。
证据在哪?证据要法务部、法律顾问自己去查。
 
3.适用对象
“法律+”技术,对诉讼、非诉案件适用于:舞弊案、侵占案、贪腐案、诈骗案、挪用案、税务案、金融案、大案要案、特殊案、疑难案、冤假错案、历史积案、案中案、连环案、刑事民事混合案。
 
这些案件,查不出证据,案件不能成立。只有查出证据,案件才能成立。不论诉讼或者非诉案件,证据是案件的生命线。
查不出证据,没有证据,企业就不知道经营管理漏洞在哪里?
不知道漏洞在哪,
怎么预防?
怎么风控?
怎么堵漏?
怎么仲裁?
怎么诉讼?
没有证据,一切等于零。
 
三.“法律+”高新技术,是企业需求
1.第一,企业要求会查账
企业资金运动、内部风险控制、内部发生舞弊和贪腐、涉嫌犯罪案件,等事项离不开财务会计,但也不局限于账务。
因此,“法律+”技术来源于企业查账。想查案,首先要会查账。因为案件与会计账务密切关联,大部分证据来源于会计账务。
会一门会计技术,就会查账。
目前,企业的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主管会计、财务经理,都会查账,可以满足企业要求。
 
2.第二,企业要求会查案
违纪和违法,密切关联;违法和涉嫌犯罪,密切关联。
企业需求“法律+”技术,在查企业账的同时,还要会查案。
查企业内部舞弊案、贪腐案。
查账和查案,“一事两查”。
目前,企业的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主管会计、财务经理,都会查账,不会查案,不能满足企业要求。
 
3.为什么会计师掌握一门技术查不出案件
查案件,涉及法律法规、审计、办案等几门技术融合叠加。
 
线索和证据不局限于会计账务。企业内部、外部大量的经济信息也是线索和证据的来源。
 
与案件密切关联的几类行业的技术之间,技术交叉覆盖区域,分布着案件广泛的线索和证据,单纯掌握一门技术,知识欠缺,查不出几类技术交叉覆盖区域的线索和证据,致使大量的线索和证据漏网、放跑。
 
案件线索和证据,也不都是在桌面上摆着,大部分都是隐匿、隐藏着,需要查案人拥有丰富的查案经验,大海捞针,才能查出来。
而拥有丰富的查案办案经验,没有几百件、几千件司法案件查案办案积累,经验无从谈起。
 
特别是高智商涉嫌经济犯罪,密谋长久,隐匿线索,销毁证据,会计账务面上不显示,查案难度非常大。
大中型企业,程序繁多,经营管理信息复杂,证据消失容易,证据固定困难。查找证据,取得证据,是斗智斗勇,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只有具备丰富查案经验的人,才能思维缜密,职业敏感性强,职业判断力强,才能发现线索,查出涉嫌犯罪案件。
 
企业会计师、法律顾问,普遍是掌握一门技术的人,不懂“法律+”跨界技术,更没有查案经验。因此,企业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查账可以,查案不会。企业法律顾问,既不会查账,也不会查案。
 
企业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不会查案。
如果硬要去查,那就是“熊瞎子掰棒子,掰一个,仍三个”。造成案件线索大量漏网,查出的结果必定错误,涉嫌犯罪案件大量放跑了。
 
4.查账和查案的区别
查账,是查财务会计记录的账务信息,主要是检查违反财经纪律。
查案,是查经济案件涉及的所有信息,主要是检查违法涉嫌犯罪。
两者,有共同点,有不同点;不可替代、替换,不可混为一谈。
查账,不等于查案。
查案,包含查账。
 
查案,是查涉嫌犯罪案件。与查账性质完全不同,查账和查案,是两类性质的事情,不可混淆。
查案,是查线索,查证据,查舞弊,查贪腐,查浪费,查渎职,透过现象查本质。
 
查账与查案,用公式表示:
查账=审计技术
查案=审计技术+法律技术+查案技术=100%“法律+”技术。
 
案例1:某大型企业四次委托查案,查案人三次交白卷
为什么交白卷?都是查账人去查案,实际不会查案。
某大型企业投资人,不参与经营管理。隐隐感觉公司资金有流失,苦于没有证据,难以处理。投资人拟请专家查一查内部案件。
 
第一次、第二次聘请本地两家单位查案。审计报告洋洋大观,几万字,都是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报表搬家,数据开会。下笔千言,离题千里。没有一句话是涉嫌犯罪案件,交白卷。
是不是当地的水平不行,查不出来啊?
 
第三次,投资人巨资聘请北京拥有司法部会计司法鉴定资质的、号称全国排名第几的特大型单位专家来查案。先支付一大笔入场费,又花掉一大堆机票费、宾馆费、餐饮费等费用,案件还是零,两个月还是交白卷。
 
更为可笑的是,投资人花费巨资,两手空空,天天催的急,查案人实在找不出理由搪塞推迟,竟然丢盔撩甲,偷偷逃跑了,查案战场上当了逃兵。
 
司法部颁发的查案鉴定资质,中国数第一的资质,创造了中国查案战场上,当逃兵的记录。
真没有涉嫌犯罪案件吗?投资人不信。
 
第四次.投资人聘请北京“法律+”高新技术去查案,一口气查出五件涉嫌犯罪案件。当场报案两件,其中一件涉嫌犯罪资金36万元;一件涉嫌犯罪资金3960万元。
 
企业四次查案,三次花钱收白卷。
某单位、注册会计师、号称查案专家,拥有司法部资质,只会查账,不会查案。由此可见,查账、查案混为一谈,查账人冒充查案人,骗取钱财,害人不浅。
 
本案件说明:
(1)查案,是一门法律跨界技术。会查账的人,都不会查案,查不出涉嫌犯罪案件。
(2)查案,企业必须找“法律+”技术。市场上有滥竽充数李鬼,要防止上当受骗。
 
谁会查案?
谁不会查案?
怎么区分?
中国古人早就创造了“优选法”:“滥竽充数”典故的由来。
一堆人吹竽,不知道谁会?谁不会?
一个一个吹,不会吹竽的立马曝光!
比武。
竞赛。
就像本案例,一个案子一比武,谁是李鬼,谁是李逵,当场分清。
 
查案,需要打假!
 
四.“法律+”技术,是由案件的内在规律决定的
经济案件的内在规律,在一般情况下,涉及法律知识和技术技巧、审计技术技巧(含会计、税务、等)、查案、办案技术技巧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涵盖了大部分经济案件。
 
查案件,要认识案件规律:涉及法律法规、审计、办案等几门技术融合叠加。它是由案件的法律属性、审计属性、查案办案属性、特殊性、综合技术性、规律性所决定的。
 
要认识案件的内在属性,决定了案件的多门属性。它是案件的客观规律,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是客观存在的规律,人们只能认识它,适应它,顺应它,利用它,而不能改变它。
 
单纯掌握一门技术,无论是掌握一门法律,或者掌握一门审计,在案件客观规律技术占比只有很少一部分,只能查账,查不了案件。
 
案件,必定涉及罪名、证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定性定量,量刑,等等,都是法律范畴。只懂会计,不懂法律,对证据不敏感,遇到涉嫌犯罪证据,也不知道是证据,白白从手中漏网了也不知道。
 
经济案件查案,一般是从单位和财务账中查线索,涉及财务、税务、审计技术;经济案件是特殊的检查,需要专业的查案、办案技术,涉及查案技术技巧、积累经验、查案办案设备等;经济案件,定性、定量、定罪,涉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等。
 
经济案件,跨界法律、会计、办案几门类技术。
“法律+”技术,中国大学里不教;律师不会;法律顾问不会;公检法不会;注册会计师不会;国家审计机关不会。
是稀有技术。
是专利性技术。
是填补中国法律市场空白的技术。
是研发经济案件客观规律的的高端技术。
 
案例2:国家审计机关查不出案件
某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某单位。没有问题,审计人员回去写审计报告。
二天后,掌握“法律+”技术的人去查,带着检察院把人抓了。
国家审计机关闻讯震惊:审计人员怎么没有查出涉嫌犯罪案件?审计报告还怎么写?写有问题吧?不知道是什么问题。写没有问题吧?检察院把人抓了,肯定有问题。没有问题,检察院不会抓人。国家审计机关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审计机关领导人指示,与掌握“法律+”技术的人联系,交流经验。
 
本案例说明:国家审计机关,单纯掌握一门审计技术,查不出涉嫌犯罪案件。查不出,就漏网了,就放跑了。
涉嫌犯罪案件都放跑了,审计监督职责还有什么意义?
 
案例3:某集团内部审计监察部门,查处一件疑案
某上市集团公司审计监察人员收到举报,经过分析,控股公司汽车队队长有舞弊侵占嫌疑。
初查,在会计账务查来查去查不出证据,内部调查也没有进展。拿不出证据,汽车队长理直气壮,胸口拍的砰砰响,一分钱也不认。
 
“法律+”技术参加查案。
采用不一样的技术查案。重新分析案件,修改《查案计划》,调转枪口,指派审计监察人员开枪射击。很快就查出证据,证明汽车队长两年侵占公款8..3万元。
面对铁证,气势汹汹的汽车队长不得不低头承认。
 
五.“法律+”高新技术的重要性
1.“法律+”高新技术,关键时刻是救人、救命、救财产、救案件的技术
“法律+”高新技术,关键时刻决定诉讼案件生死存亡;决定在法庭是胜诉还是败诉;决定是否巨额财产损失;决定经营管理是成功还是失败;关系重大,一锤定音。
 
2.缺少“法律+”高新技术,发现不了线索,查不出证据,无法出庭作证,无法证明是罪非罪,有罪无罪,罪重罪轻,定性定量。
 
缺少“法律+”高新技术,查不出有利证据,在法庭拿不出证据,怎么可能胜诉?案子一旦败诉,当事人就要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一切归零。
 
缺少“法律+”高新技术,当事人和代理人律师,在法庭被法官边缘化,因为你们都不懂,插不上嘴,说不上话,怎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高新技术,就像阳光、空气一样,企业法务部、法律顾问、经济案件必不可少的技术。
 
近日,媒体公布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22亿元;北新建材美国诉讼损失23亿元;天大的财产损失,他们都有法律顾问,都没有起到作用。
说明缺少“法律+”世界最新技术对企业是摧毁性的、致命的灭顶之灾。典型案例,企业损失惨重,波及整个“中概股”,给企业家敲响了警钟!
 
六.企业风险控制的关键钥匙
“法律+”高新技术,专用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
1.发现线索,查出证据,找到症结,才能有的放矢,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制度。
试想,企业法律顾问不会发现线索,查不出证据,怎么控制风险?法律顾问不是空谈吗?
 
2.把“法律+”跨界技术、几门技术应用到风险控制制度之中。比单纯的掌握一门法律、或者一门会计的人设计的制度,钢铁掺入合金,强度增强千倍,就是这个道理。
 
七.千百件案件实践检验
“法律+”高新技术,不是空谈,是动手技术,是真刀真枪实战技术。
“法律+”高新技术,已经经过几千件司法案件查案检验,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填补中国法律市场空白,取得倍增的办案效果和社会价值。
 
对企业,“法律+”高新技术,查证据,直接指向问题所在。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风险控制,化解经济纠纷和经济风险,预防和查处经济案件,有着企业法务、法律顾问想干也干不了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八.企业法律顾问的圆满标志
企业法律顾问,圆满成功的标志,用公式表示是:
一般情况下:
50%“法律+”+50%律师=100%企业法律顾问
特殊情况下:
90%“法律+”+10%律师=100%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技术,就是在企业内部、在涉嫌犯罪案件形成之前,感应苗头,发现线索,查出问题,解决问题,并且堵住制度的漏洞,预防问题再次发生,更显示出特殊的、重要的作用。
缺少“法律+”高新技术的企业法律顾问,是残缺不全的。关键时刻,突显查办涉嫌犯罪案件中束手无策,无能为力,一败涂地。
 
九.“法律+”高新技术,在企业工作的法律依据
2005年司法部颁布会计司法鉴定资质。
2018年司法部撤销会计司法鉴定资质。
2019年起,全国会计司法鉴定无资质。
“法律+”技术,代表企业参加全国公检法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不需要资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作为企业工作人员、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书证、(三)物证、(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的规定,作为知晓情况的人,可以出庭担任证人、证明有罪无罪、是罪是错、此罪彼罪、罪重罪轻、定性定量;可以通过查案,查找书证证据、物证证据、提供证人证言证据;可以提供司法鉴定意见、否决错误鉴定意见;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担任证人,并出庭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参加司法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参加出庭作证,否决司法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作为企业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六)鉴定意见的规定,提供查案、查找书证证据、物证证据、提供证人证言证据、提供和否决鉴定意见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担任证人,出庭作证,否决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参加检察院审查案件办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异议证人证言,异议鉴定意见;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作为辩护人申请新证人出庭、调取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申请法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办案的暂行规定(试行)》,参加检察机关查案办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鉴定案件,或者对鉴定进行质证和否决。
 
2018年,司法部撤销会计司法鉴定资质。
2019年起,全国经济案件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还是需要会计司法鉴定。那么,谁来鉴别公检法的司法鉴定是否准确呢?
 
目前,中国法律市场,只有“法律+”高新技术,作为唯一的技术力量,有能力复查、检验会计司法鉴定是否准确?有能力否决错误的会计司法鉴定。除此之外,还没有发现市场上有哪一种技术能够复查和否决错误的会计司法鉴定。
 
案例4:“法律+”技术,复查一件五年经济纠纷疑难案
某中级法院。
原告五年历经三次败诉。会计司法鉴定一次败诉;法院一审、二审两次败诉。原告败诉不服,被告胜诉也不服,双方都不服,双方都信访上访,五年诉冤不止。
法院搅得晕头转向,不知道案子错在哪?
 
“法律+”技术应法院邀请复查案件。
“法律+”技术的复查意见是:原告胜诉。
 
第四次复查,案子翻案。
案子翻了个底朝天。原告从三次败诉,变成了第四次胜诉。
原告从拿出多少万元赔偿被告,到得到被告赔偿多少万元。
 
中院震惊。
中院组织法院、鉴定人、复查人,三方面对面对质。四个小时,会计司法鉴定人眼看自己漏网大量证据,鉴定必定错误。脸红脖子粗,汗流浃背,自己举手投降,缴枪不杀,低头认输,自己否决自己的鉴定。
 
中院见证了“法律+”高超技术。
中院当场宣布:采信“法律+”技术的复查意见。
“法律+”技术向中院保证:“法律+”的复查,二十年没有人推翻。不信,再查。
中院通知:按照“法律+”技术的意见作判决,原告被告都息诉。
 
奇怪,原来原告、被告都不服,都上访告状,都说是冤案。
现在,原告、被告都服判,都息诉,都没有意见了。
 
不息诉,也不怕。
有证据,敢质证。
 
企业,如果没有“法律+”技术复查,五年的经济纠纷疑难案,将永远错下去,受害人永远冤屈下去,法院判的糊涂案,将永远糊涂下去。
 
企业,如果没有“法律+”技术复查,习近平主席说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能体会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无法落地兑现。
 
本案例说明: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查案的人,冒充会查案,鉴定司法案件,滥竽充数,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盲人摸象,错误鉴定误导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办成错案,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以前,鉴定人,举手投降,缴枪不杀。
现在,鉴定人,举手投降,缴枪也得杀。
鉴定人,不会鉴定,冒充会鉴定。漏网大量涉嫌犯罪证据和案件,出具错误鉴定意见,误导司法办成错案。鉴定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渎职等多项涉嫌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等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撤销资质、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企业遇到此类案件,应当追究鉴定人、资质管理人、司法机关等一系列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民事责任。
法网恢恢,一个不能少。
 
 
作者:邱卫民
北京京畿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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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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