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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对法官“不合理期待”,是不是应先尽量兑现“合理期待”呢?

发布时间:2023-03-31      来源: 烟语法明    点击:

 

 

最近几天,“人民法院报”2015年10月12日作者北京一法官写的《请丢掉对法官不合理的期待!》一文(详见《人民法院报:请丢掉对法官不合理的期待!》),在法律圈热传、热议,不少法律自媒体都写了对文章的看法。

文章的主要内容,可以从文章的,“期待法院相信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主张。虽然自己确信事实存在,但从法律上来讲,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法院存在的主要目的是裁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中立性是它的根本特质。”、“法官不能随心所欲地扮演'救世主'的角色。期待法官为了事实真相凡事主动调查取证。”几个标题,力图纠正常见的案件当事人对于诉讼、对于法官的常见错误认知。

文章列举的这几个常见的司法认知错误,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存在于案件当事人心中,而且存在于一些公职人员心中,甚至是某些法院的宣传口号里。例如,胜败皆服、打官司不求人、每个案件实现公平正义等等。

在他们心中,法院就是法律的化身,没有不能实现的公平正义,俨然看不到法院、法官也要受到诸多的法律规则、现实环境的制约,诉讼途径、法律途径,作用也是有限的。
不了解司法的局限性乃至法律的局限性,内心充满了对法官的“不合理期待”,就会对司法结果、诉讼过程陷入处处“司法不公”的次生痛苦,进而“便容易对司法的严肃性构成威胁。”
以上文章的观点,烟语君是赞同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文章还是引来了诸多的争议。有法律人撰文认为,民众为何会产生这些“不合理期待”,这些期待不正是需要法官通过自身的审判工作努力来化解的吗?也有法律人趁机大谈,何止是“不合理期待”,现实中的法官已经疲惫不堪,连合理期待也应付不了了。
司法工作,跟其他工作一样,都存在着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两种。比方说,司法结果的胜败皆服,就是一种理想状态,某些当事人不问原由的只要败诉了就认为司法不公,就是一种现实状态。谁也不能否认,这两种状态无论哪个社会,都是客观存在的,无法清除的。
如何尽量减少两者之间的差距?尽量扩大两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才是法官需要思考的,而不是动辄就把对于司法结果的不满,推向当事人对于法律一知半解、社会大众不理解司法工作的难度、是某些人办事不力甩锅法官等等。
例如,所谓的立案难问题。立案登记制规定的是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七日内给出立案与否的结果,基于此规定,案件当事人要求达到此标准的合理期待,应该是不过分的吧?如果要当事人照顾法院的案多人少、法官考核的任务完成,进而要求当事人不确定、无限期的等待立案,并将当事人、律师要求的七日内立案,视为“不合理期待”,究竟是谁“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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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烟语君所见的判决书中有,法官认为,虽然开发商没有通知购房者提交资料办理房产证,但因购房者没有到房管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以造成的逾期办证责任,属于购房者怠于行使权利,应有购房者自行承担。通知办证不是开发商应尽的合同附随义务吗?不说法律规定,就是但凡有点常识的也知道,没有开发商的资料提交,房产登记部门接受购房者自己去办理房产登记吗?对如此的裁判理由和判决结果的不满,属于当事人对法官的“不合理期待”吗?
不可否认,社会上确实有些不精通法律规定的,不能掌握处理案件所需的几门法律规定的系统性知识,或是将司法的理想状态和司法口号理解成了现实状态,对法官的工作要求提出了“不合理期待”。可是,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基本性的社会性常识,当事人能否通过诉讼活动获得法官的支持呢?
法官确实考核压力巨大,需要应付原被告双方的诉请,甚至还要抵防来自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诱惑,但既然做了法官,能讲出,或者获得社会理解的认为,当事人基于法规规定的要求,基于社会常识性知识的理解,属于对于法官的“不合理期待”吗?
此前法律圈热议的,律师发文展示的案件两年未获立案的新闻。法院、法官因为考核要压力大、结案任务重、案多人少,就长时间不确定的不予立案,即便律师拨打了12368热线仍没有效果。当事人实在忍不住了,就威胁要去投诉律师,律师公开喊冤,认为错不在自己,自己没有责任。法官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律师也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难不成,花了几千几万律师费、等了两年多时间的当事人,相信法律规定的走法律途,径属于对法官的“不合理期待”,应该自行承担责任吗?
都说没有被投诉的法官,不是好法官,因为只有不办案子、不办疑难案件的法官,才会没有投诉。任何工作,更不要说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工作了,都可能令对方产生误解和不满。可是,这些不满里面,有多少是人家的投诉是合理合法的呢?总不能一见投诉,就认为对方是“不合理期待”吧?
昨天的《律师遭遇开庭冲突,申请法院延期有多难?有律师发文叫板》一文中,律师确实开庭冲突了,法院人员能否耐心的听律师讲完困难,再讲明自己的困难,双方共同想办法解决,何必一句不来开庭就“依法处理”而不予理会呢?
就算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不合理期待”,是否通过裁判文书辨法析理、判后答疑,尽可能的消除人家的误解呢?很多法官连电话都打不通、不愿意接,担心自己被录音,还怎么打消当事人的“不合理期待”呢?最怕的就是,不合理的期待,不可避免,人家合理的期待,也被当成了不合理的期待,最后,到处都是期待落空了。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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