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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日云:公民、国民、人民和群众

发布时间:2020-06-09      来源: 苍山夜语    点击:

公民、国民、人民和群众

 

文 /  丛日云

来源:摘自《中国公民读本》

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

 

 

 

 

 《自由引导人民》, 岳敏君, 布上油画,1995

 

 

“国民”是国家的成员,即具有国籍的人。在历史上,各种类型的国家中的所有成员都是国民。所以,国家一产生,国民就产生了。只要有国家存在,就有国民存在。
 
公民身份则不同。公民虽然是国家成员,但并非所有国家的成员都是公民,公民是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的国家成员,是国家的主人。所以只有在民主的国家里,其成员才会成为公民。在专制制度下,绝大多数国家成员只是被统治者,不享受平等的政治权利。他们只是国民,不是公民。民主国家是公民的自治团体,其成员与其他成员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他们不仅是被统治者,还是统治者。这样的国民就是公民。所以在现代民主国家,当我们强调一个人是某个国家成员时,称他为国民;当强调其政治法律地位时,称其为公民。
 
公民身份产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并不是所有国民都能享有这种身份,比如在古代希腊罗马城邦时代,生活在国家中的一部分人才是公民,也只有他们才属于国家成员。那个时候,奴隶、外邦人和妇女都没有公民身份。历史上有过贵族民主国家,在那里,只有少量的贵族才是公民,其他占人口大多数的平民没有公民身份。到19世纪,西方国家的公民资格还受到财产、种族、性别等条件的限制,拥有一定数量财产的白种男人才能成为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其他人只是国民。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与人的关系越来越平等,普通民众的社会地位不断上升,公民的范围也越来越扩大,由富人到穷人,由白人到黑人,由男人到女人,由少数人到多数人,最后直到全体国民都成为公民。在西方发达国家,占人口半数的妇女是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才逐渐获得公民权,她们是最后获得公民权的社会群体。所以,公民权的普遍化,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是人类取得的最重要的进步之一。如今我们每个人一出生就有了公民资格,国民与公民身份重合为一,这是现代人类政治进步的成果,我们应该珍惜。
 
在我们的政治术语中,“人民”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它往往和“敌人”相对。它是根据一个人的政治态度和政治立场对公民进行的划分。在不同历史时期,“人民”的范围不同。比如在建国之初,“人民”的范围包括了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而现阶段,我们国家的“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在过去的革命年代以及后来的和平年代,有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受阶级斗争观念的影响,曾经特别强调公民内部的敌我之分,阶级阵线之分,意识形态之分,政治党派之分,结果往往用人民概念取代公民概念。只要不属于“人民”的范畴,便不承认其有任何合法权利,甚至不被当作人来对待。在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里,使用的最多的是公民概念,这个概念在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方面是中性的,无论一个人的政治立场和态度如何,党派特征怎样,只要具有公民身份,就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内平等的一员,其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所以,公民主要是法律概念。一个人的公民身份和他道德上的“好坏”、政治上的“敌我”没有关系,而只和国籍相关。也就是说,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大,既包括你心目中的“好人”,也包括你心目中的“坏人”;既包括了你的“朋友”,也包括了你的“敌人”。这意味着,即使你认为某个人是“坏人”或“敌人”,但要记住,他也与你一样是公民。
 
这样,我们就该知道,应该怎样对待公民中的“坏人”或者“敌人”。
 
对于公民的理解不能脱离宪法和法律。“敌人”或者“坏人”只要具有中国国籍也是中国公民,尽管政治态度和政治立场不同,但是只要他们的权利没有被法律剥夺,就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比如服刑的犯人,其人身自由已被依法剥夺,但是只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在服刑期间就仍然享有选举权等政治权利,而诸如人格权、财产权、宗教信仰权等其他合法权利,也仍然受法律的保护。我们不能任意侮辱、打骂他们,不能非法剥夺他们的财产,也不能禁止他们的宗教信仰。
 
在我们的日常语言中,人民往往是一个模糊的整体概念,它的构成不是可以统计的个人,外缘也是不确定的。当我们说“人民的愿望”、“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时候,并不是准确的数量统计的结果,而是一个笼统的估计。所以,任何人都可以说自己代表了“人民”。人民的利益很容易被冒充,人民的愿望很容易被强奸。公民是指具体的具有公民资格的个人,以及由公民组成的集合体。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说“公民的愿望”、“代表公民”等,而只能说,哪个公民、哪些公民或百分之几的公民有如此的愿望,某项政策得到百分之几的公民的支持等等。
 
“群众”概念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中更为流行,但它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也就是说,在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或在法律上,并没有确认一个被称为“群众”的社会群体,使其与其他群体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在我们当前的政治生活中,人们习惯于用它来指不担任国家公职的公民,是与干部(官员)相对的社会群体。有的场合,上级将下级(包括干部)称为群众,共产党员将党外人士称为群众等等。
 
在近几十年特定的政治环境下,“群众”被视为与在上者相对的在下者,处于被领导、受关照、受重视的地位,而不是平等的国家的主人。这样一种“群众”概念是特殊历史条件的产物,它本身即带有臣民观念的因素。随着公民意识的增长,公民文化的成熟,民主制度的建立,“群众”概念在大多数场合,应该由公民、选民或纳税人的概念所取代。
 
在一些人的观念中,群众是“普通公民”,干部是“特殊公民”,这是不恰当的。干部在公民的身份上和大家是一样的,即使是政府的最高领导人,在公民的权利、义务方面和“群众”也是一样的,并不享有特权,也不因自己的公职而成为“特殊公民”。当然,如果他是以国家公职身份进行活动,则会享有一些由公职而来的特殊权利,但这些权利是以法律规定为限的,只以其职位有关,而与具体个人无关。就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而言,他们与普通民众是平等的。他们不能从事法定的权限之外的活动,否则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许多人担任了国家公职后,就自以为高高在上,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群众”,将“干群关系”视为上下关系,这是一种颠倒。实际上,国家公职人员只是公民的公仆,被他们视为“群众”的那些人才是国家的主人。在具体事务上,干部似乎是发号施令者,但他们的权力却源于公民的授予。他们虽然发号施令,但他们只能表达法律的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虽然单个公民受他们领导,听他们指挥,但他们必须服从公民集体的权威。
 
如果把国家比作一个大的股份公司,他们只是经理阶层、管理阶层,每个公民都是公司的股东。也许有些人会以为自己的职务是“上级”任命的,可是仔细想一想,我们就会发现:他的上级,他的上级的上级,直到最高的“上级”,其权力仍然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的,他的“上级”任命他的权力也是公民授予的。因此,公民实际上是国家权力的源泉。认识到这一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都应当虚心做“人民的公仆”,不仅要克尽职守,为公众服务,并且要接受公众的监督
 
丛日云,1956年生,辽宁凌源市人。政治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当代世界的民主化浪潮》《在上帝与恺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世纪》(主编)等。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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