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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内涵与外延既依宪治国与建设法治化国家

发布时间:2015-04-22      来源: 未知    点击:

  
         宪政字面理解就是依照宪法施政,其内涵是执政者依照民主代议制机构制定的宪法性文件规范并监督自身执政行为,其外延就是法治,既以宪法为核心及制约下,制定一系列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执政者依照这些规范性文件执政,这就是法治化国家。
宪政的理念,在宪政之下,任何江山都是大家的江山,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因此谁治理天下要由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天下人通过自愿表达的同意说了算,表达愿意的方式是自由公正的投票与定期的竞争性的选举。


在世界范围内,宪政逐步取代非宪政而成为国家治理的主导手段,自有其深刻的原因。宪政秩序的持久力正在于它正视了现实中的人性。人在本性上,既不是天使,也不是奴隶,那么,宪政就是必须的。就是说,非宪政是管制臣民的,宪政是管制政府的。所以,从人性出发,人类既需要有政府,同时它又不能是非宪政。


如何防止政府只管制民众不管制自己?这就需要靠宪政,由宪政之下的宪法和法律来约束住政治家们扩张权力的欲望和专横地使用其权力的冲动。因为掌权者们都有一种本性的倾向去扩大、逾越公共权力的边界。为此,英国保守主义思想家大卫·休谟提出了著名的“无赖假定”,以作为宪政设计的思想指导。休谟说: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时,必须把政府里的每个掌权者“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无赖假定”意味着,宪政设计与制度安排的前提是假设所有的当政者都是无赖,假设他们总是有集中权力、扩大权力、滥用权力、任意干预的倾向。


尽管事实上并不是所有政治家都是无赖,但是,在宪政中必须把他们假定为无赖。中外经验也表明,只有把掌权者当无赖去加以防范,才能防止他们作大恶,才能限制他们的危害。因此真正的、名副其实的宪政必须具有以下三个要素:


1.自愿同意和平施政。宪政要求:政治权力的取得、行使与更迭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获得公民的自愿同意,不应赋予政府或执政者以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专横的权力。这也正是宪政所要防范的。


2.有限政府。宪政对国家与政府的权力总是投以怀疑的目光。因此,政府权力的范围就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即所谓有限政府。宪政之下,政府必须同时受到宪法对其权力的限制。宪法制定出政府权力的框架,包括政府的权限、行使权力的机制以及通过新法律的程序。在西方,很多人甚至将宪政视作限政或有限政府的同义词。可以说,宪政就是限政,是用来限制政府权力的。任何以防范民众为目的对政府与执政者的权力不设防的宪法与法律,都是反宪政的。


3.保障权利与自由。宪政在形式上是一种规则体制、一种制度安排、一种治国手段。宪政并不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更不是最高的价值,而只是实现和保障最高价值的手段。宪政所要保障的最高价值是人类的自由与尊严。相比之下,专制则专门践踏人类的自由与尊严。人类的自由与尊严是内核,宪政是保护这个内核的外壳。宪政貌似设计的只是冰冷的规则,其实它携带了丰富的价值主张和道德立场。它尊重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所以,在宪政之下的宪法与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与尊严得到保护,保障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追求幸福权、参政权、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自由,任何政府机构与个人不得侵犯。而对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既维护了公民的尊严,又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因为,捍卫自由与限制权力是一体的两面。


宪政就是建立并维护一个正义的秩序,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政治体制,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人性有效的一种政治体制。宪政就是把执政者的权力关进笼子里,完全并永久剥夺他们手中专横的权力。一句话: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最大化,政府权力的最小化!


我们中国自上个世纪初以来,在追求宪政过程中走的是一条艰难、坎坷、崎岖道路;宪政秩序是中国自十九世纪以来的最持久的政治追求;宪政的梦想在中国百年历史中可以说从未彻底消失过,了断那个梦想的最好方式,就是让宪政变成现实,让它永远不再是梦想。

十八届四中全会依宪执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理念,和宪政、建设法治化国家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我国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但落实上差强人意,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现象比比皆是;这一现象国家高度重视,并力求通过全面深化体制改革来改变这一现象,在公平正义基础上,全面完善法律制度,全面落实宪法法律。

愿“中国梦”同宪政一起去践履和实现!






(责任编辑:张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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