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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关于把权力运纳入法治轨道的几项建议

发布时间:2015-04-23      来源: 凤凰网    点击:

季卫东:关于把权力运纳入法治轨道的几项建议 - a871973841仁明 - 法治宣传网chinalaw124.com

 

导读:。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实际上已经为这样的制度变迁提供了若干重要的契机。从所谓宪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表述,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一个结论,这就是应该开始筹建司法性质的违宪审查制度。

94,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在北京大学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为主题,20余位著名法学家发表主题演讲,以下是季卫东教授的演讲内容: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教授。《二十一世纪》(香港)执行编辑、《法社会学》(日本)审查委员、《法社会学》(意大利)学术编委、《法社会学杂志》(英国)编委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比较法学、亚洲宪法、审判制度、法律职业。

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主要讨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消息公布后,国内外舆论反应普遍良好。尤其是法学界和法律实务部门,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上一层楼抱有很高的期待。多数人认为,尽管目前困难重重,甚至危机四伏,但总书记习近平的强势反腐和改革的深入推进说明,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是抓住了深化改革、国家长治久安的牛鼻子,四中全会将成为中国真正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把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为此特向四中全会提出如下五项建议。

一、明确亮出党率先守法的旗号,以释社会中的怀疑和不安情绪。中央全会聚焦法治议题,这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还是首次。因而怎样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势必成为四中全会的最大看点。要利用这次会议重新诠释党大,还是法大权大,还是法大这类争论了好几十年的老问题,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容许任何个人或团体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在依法执政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思路的延长线上再追加一个执政党率先守法,为民垂范的原则,使得目前深得人心的铁拳反腐获得制度上的大义名分,作为法治中国的南门立信之举。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系统性的问题。近期,一些身处司法第一线的法官和检察官在中央准备推进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时,却担心独立之后公诉的证据基础削弱、刑事侦查的质量要求得不到公安部门和法律监督方面的支持,法官地位进一步边缘化,司法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使判决执行率下滑。由于工作难、责任大、待遇低、风险高,一些法官和检察官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有些地方的辞职者已经达到相当规模。究其原因是,多年来在法院之外已经形成了审判活动受制于各级检察院、人大常委会、法制局,以及信访系统为枢纽的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的周而复始的循环圈,它贯通法律的顶端与社会的基层。各级检察院面临的问题也是如此。只要上述体外循环圈没有打破,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也就难以真正推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三、重新定位中央政法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政法委员会,大力加强其协调各种政策和权力之间关系的功能。如果把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理解为一个统一的、闭合的法治系统,那么中央政法委的职责可以设定为切实管好它的入口和出口。入口在全国人大立法程序,执政党可以通过政法委进行不同政策之间关系的协调,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影响法律规范的合理性、连贯性,也防止不同政策互相冲突。出口在司法文书执行程序,执政党可以通过政法委进行不同权力之间关系的协调,排除造成令不行、禁不止事态的各种因素,动员各种体制资源确保法律决定以及判决的落实。如果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可行的,那么发挥党的领导作用与坚持法律支配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之间就不存在任何矛盾,政法委的功能也将合理加强而不是削弱。

四、赋予最高法院宪法解释权,提高司法机关的威信和法律体系的整合度。作为法律解释和判断的终局性机关的最高法院,如果无权在具体案件审理或具体权利认定之际根据需要参与宪法文本解释,不仅与国际惯例相悖,更重要的是会导致法律体系碎片化和缺乏权威性。实际上,承认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则是成本最小、对法治方式和规范思维的普及影响最大的一项司法改革举措。没有这样的举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命题就很容易流于空谈,人权的司法保障也无从着手。

承认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目的在于使审判机关获得护宪的尚方宝剑,树立司法的权威。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实际上已经为这样的制度变迁提供了若干重要的契机。从所谓宪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表述,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一个结论,这就是应该开始筹建司法性质的违宪审查制度。

五、长远来看,只有建立起司法性质的违宪审查制度,关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命题才能真正落实,冤假错案的纠正和责任追究才不至于流于形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才能有效衔接起来,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才能启动和顺利运作。(文章转自凤凰网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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