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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探索】实权部门在法律面前低头,才能充分显示法律的威严!

发布时间:2015-04-24      来源: 罗云律师网    点击:

 

(原标题)袁律师的那些事儿

 

 

(原)编者按:

 

尽管与袁律师在业务上没有交集,也未曾蒙面,但看他的博客成为我每天工作的一部分。袁律师工科出身,却专门代理行政诉讼,且只代理相对人,律师业务研究很深,成为“袁裕来律师现象”,实属不易。

 

本人也是工科出身,基本上处理知识产权律师业务。工科出身的律师对知识产权律师业务有天然的优势,这是业内公认的法则。袁律师尚能如此专业、这行政诉讼领域做得风生水起、有声有色;工科出身我,在知识产权业务方面有什么理由不能专业呢?

 

罗云律师于余杭塘河畔

2011年1月15日深夜

 

 

 

律师袁裕来:我的那些事儿

 

来源:财新网

 

  法官也是普通人,需要律师敢于碰硬,敢于坚持原则,让男法官感到不支持老百姓简直就是不是男人--一点正义感也没有,让女法官感到不支持老百姓简直就不是女人--一点同情心也没有

 

 

  找到作为一名律师的感觉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后,我在上海石化总厂从事了几年普法教育工作,1994年10月在上海以名列前茅的成绩考取了律师资格考试,当年年底就回到了家乡宁波做起专职律师。而之所以不在上海做律师,而要回到家乡,则是跟我们的文化和当时的法制环境有关。我们的文化习惯于找熟人,当事人碰到法律事务找律师也同样如此,而我的很多同学都在家乡,在上海可谓举目无亲。而更加重要的是,与公检法的关系,几乎是律师打开局面的必备条件,只有在家乡才能找到各种各样的关系。

 

 

  很有意思的是,到了宁波,我竟然做了两年多“冒牌律师”,因为上海当时有一个很特别的规定,律师资格证书不发给个人,据说为了防止有人以律师资格证书冒充执业证书,当时社会上多数人尚不懂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区别。由于拿不到律师资格证书,就无法申领执业证书。但是没有执业证书,并没有影响我正常执业。在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现状,不论是公检法,还是社会都不大注重律师的法律知识,大家关心的是跟公检法的关系,而公检法很多是复员军人,很少有着法律专业背景。

 

  那个时候律师的制度是什么,我倒是没有怎么关心,但司法现状,大家都不大重视法律,律师的工作主要好像就是跟法官拉关系。我这个人不大习惯于做辱没自尊和尊严的事,但却因此而处处碰壁。一次,一件很小的民事案件,在一个法庭里开庭。我的当事人是我比较熟悉的,是开酒店的,平日里看来也是有些胆量的主。对方当事人是一位颇有些姿色的少妇,开庭那天,在法庭上的表现异常激动。独任审理的法官则在法庭上,公然安慰她,叫她不要激动,说让她放心,他会把事情弄好的。庭审期间,该法官宣读了一份依职权调取的书证,让我方发表意见。我要求看一下证据,法官却坚决不同意。我坚决地表示了异议,并退出了法庭,但当事人却仍然坐在里面。事后,我向法院院长进行了反映,后来案件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但是,当事人却解除了和我的委托关系,说人家律师千方百计地跟法官拉关系,我不但不拉关系,还跟法官对着干,简直不可理喻。

 

  既然司法环境如此,我也曾经试着跟法官接关系。一次,通过一位已经担任某事务所重要职务的同学请一法院经济庭庭长吃饭,庭长叫了整个庭的法官。席间,我去敬酒,整个庭的法官大多都爱理不理的。饭后,庭长站在远处口头跟我告别,我在他的眼睛看到的却满是鄙夷,似乎在说,过来吃饭,算是给了你天大的面子。

 

  这一刻,我的自尊深深地受到了伤害。这样的律师工作,是我无法忍受的。我是一个非常敏感的人。当然,律师不仅在公检法面前没有地位,在其他政府官员也同样如此。

 

  虽然失望虽然沮丧,但我依然没有绝望,我在内心深处依然在期待着转机。我转而开始学习理论知识,等待改变,我基本上是每星期阅读一本著作。

 

 

  2000年,这个机会终于到来。

 

  因注册商标被假冒,宁波一家公司委托我一起去上海打假。上海某区工商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很快找到了造假单位。然而,之后事情却发生了变化。我多次到工商分局,希望获知查处结果。办案人员表示,制假公司负责人已经推翻了原来的询问笔录,案件还需进一步调查,案情必须保密。甚至事后,工商分局不同意向宁波公司送达处罚决定书。无奈之下,宁波公司以工商分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认定违法事实不全面不完整、处罚太轻等理由,提起了行政起诉。该案历经二审,最终以宁波公司胜利而告终。从这场诉讼中,我找到了多年来一直渴望着的东西??作一名律师的感觉。工商分局为了避免败诉的结果,竟然两次派经济检查大队负责人到宁波找我们商量,并促使侵权人赔偿了宁波公司的经济损失。

 

  实权部门在法律面前低头,才充分显示了法律的威严,律师也因此获得了尊严。代理行政案件,对我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由此,我走上了代理行政案件征途。

 

 

  不能让法官轻松判老百姓败诉

 

  代理行政案件,不仅能够体验行政机关在法律面前低头的快感,同时竟然更加能够看到承办案件人性闪光的一面。

 

  行政诉讼司法环境的恶劣,是众所周知的。当然,这是必然的,因为人民法院不具有独立性。人民法院都设有党组,院长是党组书记,副院长等法院领导和主要业务庭的庭长,以及中层骨干都是党组成员。法院党组自然必须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不仅个案的裁决方面,党政领导可以左右人民法院,甚至党政领导可以随便将法院的负责人挪到党政部门任职或者甚至免职。法院院长、副院长被调任政府法制主任、副主任,行政庭庭长调任拆迁办任主任,在实践中是司空见惯的。在党政领导眼里,人民法院的地位甚至远远不如重要的政府部门,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也远远不如重要的部委。道理很简单,我们一直来追求的是“抓革命,促生产”,追求的是GDP,法院不管怎么服从大局,与政府通力协作,也不可能产生GDP,这是由司法权本质所决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期待人民法院中立呢?中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而不是法官。我们见到的更多的是,无需党政领导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就会主动向党政领导投诚。

 

  说起来有些怪异,正因为行政诉讼的司法环境很恶劣,法院和法官权力很小,反而常常能够看到法官人性闪光的一面,大概是那些正直的法官总是希望着能够保持底线。而民刑庭的法官,却因为手中掌握的权力很大,却常常会表现很骄横的一面。因此,说起来,真有点黑色幽默的味道,现在似乎正是我代理行政案件的黄金时期,一旦在行政权面前,司法权足够强大,却又没有选票直接或者间接的监督,我的尊严和其他同行一样也会变得非常脆弱,就如代理民刑案件的绝大多数律师;或者甚至与法官共同制造司法腐败,就像很多在各地能够呼风唤雨的律师一样。

 

  这成了我成为专门代理行政案件律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也即,在代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用不着搞司法腐败,当然搞了也没有用,能够始终保持着律师和为人的尊严。作为民、刑案件律师做得到吗?行政案件虽然难办,但通过反复艰苦的努力,借用于媒体等其他力量,大多数案件仍然得到了解决。

 

  大概在2003年下半年,我成了专门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而且,渐渐地变成了只代理老百姓一方。我相信律师的使命之一就是制衡公权力。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法官在行政诉讼中都会努力去保持底线,甚至可以说,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下,能够竭力去保持底线的法官,总是少部分。很多时候仍然需要律师去不断地激发和争取。在行政诉讼中,律师和法官的关系非常微妙。一方面,律师当然应该尊重法官,这可以说是律师职业伦理的要求,律师的工作某种角度就是配合法院解决当事人面临的纠纷,毕竟案件是由法官裁决的,即使是由法院领导决定的,毕竟也是需要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汇报的,不尊重法官,伤害了法官的尊严,造成了法官与当事人的对立,案件当然就没有了希望,即使原本协调的案件法官也肯定会放弃。

 

  但是,另一方面,律师在法官面前不能唯唯诺诺,不能让法官轻松地裁决老百姓败诉。在行政案件中,裁决老百姓败诉是轻松的,裁决行政机关败诉则是需要努力争取的??有时不仅需要在法院内部努力,还必须做行政机关的工作。可是,谁又喜欢艰苦地努力呢?法官也是普通人,这时候就需要律师敢于碰硬,敢于坚持原则,让男法官感到不支持老百姓简直就是不是男人??一点正义感也没有,让女法官感到不支持老百姓简直就不是女人--一点同情心也没有。

 

 

  努力去激发法官的正义感

 

  执业过程中,我和法官、法院的碰撞可以说从来没有间断。

 

  诉讼文书应当由法院送达,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的送达义务却变成了律师领取,这是律师地位的真实写照。简单地估算,从立案到领取终审裁决书,至少要跑法院13趟。经办法官或者书记员一个电话,就可以让律师反反复复往人民法院跑。把律师折腾得筋疲力尽,这几乎成了司法实践中一道亮丽的风景,说得严重一些,律师的尊严,就是这样在反复领取法律文书的路上遗失殆尽。在我身上,这种情况就不再上演。

 

  那是2006年发生的事情,我代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开庭。1月12日,法院书记员打来电话:

 

  “袁律师,1月16日下午宣判你来领一下出庭通知书和传票吧。”

 

  “让当事人去一趟法院,差旅费也不少。请给我寄来吧。”

 

  “还是你来拿一趟吧。”

 

  按照法律规定,开庭传票和通知必须在开庭前3天送达。如果寄过来,就超过了法定的送达时间,为此,这位书记员不依不饶地让我去法院取这个开庭通知书。

 

  由于书记员的过分坚持,我觉得有必要给她讲讲道理了:“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文书应该是法院送达,而不是律师或当事人领取吧?!”我的口气不容置疑。

 

  “这个道理我知道,我们原来在学校也学过,你不要用这种口气跟我讲话,你要看什么单位”,这位书记员显然有些不高兴了。也许,书记员的在想,你一个律师,讲话要老实一些,不应该讨价还价。现状确实如此,别看对方是书记员,很多律师对书记员都叫法官的,年纪大一点的,还得叫老师,但我却坚持要让法院讲一讲法律。

 

  大约30分钟后,两位法官将出庭通知书送到了我的办公室。当时,我正在打电话,只签收了送达回执,连头也没抬,以至于我的同事觉得我“挺那个”的,似乎觉得出庭通知书让法官亲自送达,有些“出格”,不合“常规”。但是,同事们同时也感到,我算是给他们出了一口气,为律师长了脸。

 

  这种拉据战,在我刚刚伟代理行政案件的初期是常常发生的,不过现在基本上已经没有了,几乎所有的法律文书,法院都会用邮政专递寄过来。

 

  以下情况,在早些年是经常碰到的,去年又重复发生了。

 

  一次,起诉某区政府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开庭前三天,我收到了法院寄过来的答辩状,但没有证据材料。我拨通了主审法官兼审判长、行政庭副庭长的电话。

 

  “证据材料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必须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也没有规定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印证据材料。”法官说。

 

  这种事情,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刚开始施行的时候,我就曾经碰到过,之后的几年里,我没有再碰到过这种情况。没有想到,这次又碰上了。

 

  “你的话是没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在讲述了法律依据后,我接着说,即使法律没有规定,法院也应该允许当事人复印证据材料,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对于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研究,在法庭充分表述质证意见。而这不正是法庭的职责吗?让双方当事人及时拿到对方的证据,进行充分的有针对性的准备,也就成了合议庭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法庭甚至应该督促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及时到法院拿对方的证据。

 

  最后,我对于她偏袒区政府的行为提出了非常尖锐的批评,最后她终于同意我们复印证据材料。当我的助手去复印材料时,她竟然有些伤感地说,她做法官15年了,还是第一次被律师批评。

 

  后来,我发现这位法官其实很正直,我们之间并没有因此留下任何不愉快。她还向我要向几本我的办案手记,说是送给区政府法制办的。

 

  在如今的司法环境下,无法依法审判的法官和代理律师的矛盾总是无法避免,就在本文写作几天,我在上海嘉定区法院出庭代理,竟然发生了法庭公然违反司法解释规定,在庭外调查取证以证明政府行政行为合法的事情,我在法庭上对此提出强烈的异议,以至于发出将和当事人商量准备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的警告。

 

  其实,从内心上来说,我对法官一直是尊敬有加的,当然不是那种带着屈辱的,而是发自内心的尊敬。我深深明白,如果行政庭法官不受尊重了,专门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日子是不会好过了。律师,尤其是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需要投入更多的努力去激发法官的正义感,不管是立案受理阶段,还是审理阶段。因此,偶尔里我和法官也会发生一些争执,大多数是因为我感到法官偏离了自己的职责。很多法官对我的坚持,也是十分理解,甚至有些法官迫于压力,不得不作出违心的裁决时,会在私底下向我作一些解释,表示歉意。

 

  来自当事人的压力

 

  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心态,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当事人心态不一样。他们希望律师能够顶住各种压力,至少能够敢于讲话,敢于把他们的主张通过律师的身份充分表达出来。如果两者发生了接触,他们甚至能够容忍和支持律师得罪法官、法院和政府。因为,这是他们权益得到解决的起点。就是凭着这一点,使我得以一直保持着律师的尊严。

 

  2003年,我在浙江嘉兴代理一起征地拆迁案件。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10月9日开庭。可是,当事人之前针对省政府批准征收决定已经提出复议申请,省政府并已经受理。后者的复议结果,直接关系到前者的审理结果,因此,我向嘉兴市中院书面提出了中止诉讼的申请。但审判长不同意中止。对此,我提出了质疑,双方在电话里进行了激烈的争吵。

 

  “如果你非要开庭的话,我将申请你回避”,我显得非常激动。

 

  后来,当事人打来电话给我,说他们得知我跟审判长吵过架之后,很感动,对我的信任感大增,他们认为我既然敢跟审判长吵架,就不会出卖他们。他们说,他们最担心的就是律师会出卖他们。

 

  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都很通情达理。政府和政府官员常常不讲法律、不讲道德,但认为老百姓都是纯朴、热情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就近年我代理行政案件的感受来看,甚至可以说,律师主要的压力不是来自政府,而是来自当事人,许多当事人让我无所适从。至于,案件办结后,不按约支付代理费,相比之下是很次要的事。

 

  这是一起很小的案件,当事人27平方米自留地被人非法占用建造房子,向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继而以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被驳回后又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再三协调,给出方案:一是县政府同意受理案件,并责令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理决定,但希望当事人能够撤诉;二是,第三人补偿或者赔偿当事人30万元。我再三告知当事人,这是可能达到的最佳结果了。

 

  在一审判决之前,主审法官发短信给我,会判决我方败诉,并且已经向省高院作过请示,希望我能够说服当事人撤诉。我给当事人看了短信,可是他们不接受我的意见,说是宁愿败诉,或者一分钱拿不到。最后,案件当然败诉。二审开庭后,当事人才告诉我,之所以不愿接受我的意见,是因为她们以为我可能被政府制服或者收买了。

 

  律师得不到当事人的信任实在是很难受的事情。当事人明明对于现在的司法环境和法律知识一无所知,委托了律师却又不相信律师,实在让人费解。或许是因为,现实中政府制服或者收买律师太容易了吧。

 

  有些案件当事人几十个到几百个,事情就会复杂得多。让人头疼的是,有些当事人不仅不肯接受律师的建议和意见,而且会要求律师按照他们的思路去打官司。律师必须不断地跟当事人讲述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然而,这个工作谈何容易?很多当事人不仅是第一次接触法律,让他们理解专业的法律知识似乎是根本不可能的。极个别当事人耍无赖,蛮不讲理,甚至“反打一耙”的事情,也并不鲜见。

 

  当然,即使在社会底层,在经历过了疯狂的强制拆迁之后,也仍然有不少人保护着正直的品格。譬如,杭州一位当事人,案件办结后,不仅给了送来了2万元奖金,直到现在仍然每年都会给我寄来“明前龙井”。

 

  我一直在强调,我之所以会成为专门代理行政案件原告的律师,并不是因为我对这些弱势群体有什么特殊的感情,或者与他们相处、交往特别令人愉快,而是基于自己个性的选择,我喜欢站在弱势力群体一边,与强权相抗衡,如此才能显示自己的力量,同时也促使社会更加和谐。

 

  法官也是普通人,需要律师敢于碰硬,敢于坚持原则,让男法官感到不支持老百姓简直就是不是男人--一点正义感也没有,让女法官感到不支持老百姓简直就不是女人??一点同情心也没有

第1页 找到作为一名律师的感觉 第2页 不能让法官轻松判老百姓败诉 第3页 努力去激发法官的正义感 第4页 来自当事人的压力 第5页 和政府打交道

和政府打交道

 

  坦率地说,在我代理的案件中,很少碰到地方政府按照规则出牌的,也就是说,很少碰到政府愿意诚恳地和我商量如何解决问题,更多的是采取在当事人面前造谣中伤,对我威胁利诱等办法。政府机关会告诉当事人,这个律师是个骗子,甚至早些年浙江海宁一位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曾经在拆迁大会上公然造谣说, “律师总是吃了原告吃被告”,“你们给袁律师10万元,我们政府可以给他100万元,几百万元”。

 

  而直接跟我接触时,很多地方政府则不外采用利诱或者威逼。曾经有一次,某地政府官员竟然问了律师事务所的银行帐号,让某房地产开发商(拆迁人)直接把几十万元钱打了进来,并说不需要发票。我赶紧让律师事务所把钱退了回去,简直有些惊慌失措。更多的一些政府机关,则是提出通过司法局先付给我一些钱。对于这样的提议或者说要约,我当然是一口回绝。我感到很难理解,在有些政府官员眼里,律师原来竟是如此低贱。当然,这种事情现在已经很少发生了。

 

  除了利诱,就是威逼。其中,很多时候压力就集中到宁波市司法局。

 

  那是我刚刚开始代理行政案件的时候,我代理了一起杭甬高速公路慈溪延伸段的征地纠纷,是浙江慈溪市的重点工程。而当时的宁波市司法局局长就是慈溪市人。征地协议是镇政府和村委会签订的。我们请求撤销镇政府征地协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刚寄出没有几天,宁波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就叫我去一趟。原来,原来慈溪市政府派了司法局局长、法制办主任、工程所在镇镇长等,到了宁波市司法局。当地政府担心,这起案件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理由是慈溪市不少镇都有这种征用土地情况,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

 

  虽然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中午还在一起用了餐,我终于没有放弃自己的立场。第二天,我还特地向司法局领导再次汇报了自己的态度。出乎意料的是,这一立场也得到了宁波市司法局领导的支持。

 

  后来,慈溪市政府复议决定了撤销了镇政府征地协议。农民们认为,既然征地协议撤销了,政府在他们承包地上施工就是违法的,结果聚集起来把施工设施掀翻,派出所传唤了几位领头的农民,并跟农民说,要通过政府把我的律师执业证书吊销。

 

  那时的我刚刚入道,不免有些心慌,第二天一大早就找到了宁波市司法局,当时的老局长安抚了我,说派出所敢对我采取行动,局里肯定会出面交涉。当时的陈卫中局长曾经是浙江师范大学教师,他对待年轻律师就像对待学生一样。在以后很多重大敏感案件中,我接受委托后,都会向他汇报,他一直支持着我,只是强调要依法办事。毫无疑问,陈局长在我起步阶段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不过,更多惊险的事情,则是近几年出现的。因为随着我影响面的扩大,代理的案件也就更复杂更敏感了。2007年,我在浙江新昌代理了4起行政案件,新昌县政府责令县司法局以文件形式要求浙江省司法厅对我进行查处。据有媒体记者采访了解,原因是当地政府官员认为那几起案件在当地“刮起了民告官的风暴”,使一些重大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浙江省司法厅移交宁波市司法局办理,最后,宁波市司法局调查认为“尚未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这一事件经过媒体曝光后,在全国引起较大震动。被不少同行认为是当年律师界十大事件之一。宁波市司法局又一次保护了我,同时也向浙江省司法厅做了不少解释工作。

 

  出乎意料的,前些日子,新昌县又有很多村民找到了我。与3年不同的是,这次是县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村民们走司法途径,政府方面甚至要求村里为村民们垫付律师费等费用。原来,村民们因为征地纠纷,从2006年开始持续上访,仅北京就去了6次,最多一次人数达30人。这些上访,给当地政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但是,政府并非是真正支持民告官。我接受委托后,向新昌县政府、国土资源局等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他们却又在找借口拖延公开,案件最后很可能再次回到上访途径。只是,再次回到上访途径时,事实和法律关系应该会更加清楚。或许我能做就就是这些,虽然我希望在正规法律途径中解决问题,希望基层政府和这些农民能够走出上访怪圈。

 

  2008年9月4日,浙江省司法厅赵光君厅长等一行,特别到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看望了我和同事们。这一事情,在我个人博客上公布后,曾经引起了网友各种猜测。赵厅长特别关照,希望我在代理行政案件中能够注意“度”,实际上这是对我依法执业的肯定。这是迄今为止,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我的最高级别的支持。

 

  我有着清醒的认识,我专门代理行政诉讼之路上的这些支持因素,更多的只是基于浙江相对宽松的环境,以及一些领导人的个人修养。只要律师业由政府管理,而不是自治,矛盾就是必然的。律师的本质特征是自由性或者说独立性,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应该服从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律师最重要的使命就是制衡公权力,保护人权,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就更不用说了。

 

  2007年我代理的有关宁波市栎社国际机场的一起案件。宁波市栎社国际机场飞行区平行滑行道系统扩建工程开工建设。原本就存在的机场和周边村民之间,因噪声超标存在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村民们到浙江省信访局信访时,信访局建议他们找一个好的律师,走司法救济途径。就这样,他们找到了我。谁知和我建立委托关系几天后,村民们为了阻止施工,竟组织起来冲击了机场。

 

  宁波市鄞州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拘留了其中四位起主要作用者。同时,鄞州方面到宁波市司法局交涉,认为我在本案中起了不好的作用。村民们确实是在与我建立委托关系之后采取了过激行动,而且,自从委托了律师之后,村民们对抗政府的行动变得非常团结。

 

  好在我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特别约定,村民们不得上访和从事过激行为。面对着合同中这样的内容,鄞州方面的指责当然没有依据了。宁波市司法局也再次表示了支持我依法执业。后来,几位被拘留的村民获释后告诉我,办案民警在询问了村民时,重点询问了我有没有唆使他们闹事,颇有些想把我拉下马的味道。

 

  但是,这件事情对我的执业压力到此并没有结束。因为栎社机场的环评是由国家环保部审批,环保设施也是经过验收的,为什么会噪音超标呢?于是,我针对环保部的两个行为提出了复议申请。环保部复议决定如果不能符合村民们的要求,村民们肯定会提起行政诉讼。

 

  环保部领导指示希望宁波市政府能够妥善解决问题。于是事情引起了宁波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里主要领导的意思,是坚决不能让环保部做被告。据悉,此时,台塑二期项目落户宁波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复,正等待环保部的环评意见。另外,宁波地铁项目,也正等待环保部审批。就这样,宁波市委、市政府决定具体协调由市委政法委挂头,后者又将任务布置给了宁波市司法局。就这样,谈判就在我和宁波市司法局领导之间展开。

 

  当然,我也听说,市领导的指示是要施加压力,但压力不能太大,以免律师直接撤出,使事情进一步扩大,或者有外地律师介入。有谈判空间,这就好办了,作为代理律师,我有机会为当事人争议可得的最大利益!最后,事情解决得比较理想,一度众口难调的近百名村民的情绪也终于平息了。■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来源:罗云律师网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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