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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观】法的实施需制度更需人

发布时间:2015-04-25      来源: 皖言婉语 法律博客    点击:

 

关于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和巧妙性,我们常会提到博弈论里的“切蛋糕”示例,即让切蛋糕者选择最后一块蛋糕以保障公平。按照“切蛋糕”的设计方式执行,切蛋糕者为保障自我利益,只得趋利避害,最大程度地让每块蛋糕大小相近,这样才能够让自己不会因最后选择而失利。

 

文 | 皖言婉语

来源 | 皖言婉语的法律博客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无论多么完善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终究是一纸空文。相反,法只有通过准确的实践表达,才能提高运行效率,才能彰显法律权威,才能够实现立法意图。如何保障法的有效实施?这需要制度,更需要人。

 

靠制度,可以建立成熟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各项社会事务有法可依;可以设计科学合理、衔接流畅的运行程序,让法的实施更加优化可行;可以减少人的负面因素的干扰,让法的实施能量最大化表达。

 

但法律制度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滞后性。法是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及其相关的社会生活,在对社会事务进行规范过程中,随着社会事务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其本身滞后于社会生活。二是被动性。“徒法不足以自行”,笔者认为,这不仅指依赖单一的法的方式不能有效治理社会、落实法律,也同样表明法的施行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三是缺陷性。再成熟的制度设计也无法满足丰富多样的现实生活,也难以攘括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也无法编织出百密无疏的“防护网”,它只能最大限度地接近于完善。

 

关于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和巧妙性,我们常会提到博弈论里的“切蛋糕”示例,即让切蛋糕者选择最后一块蛋糕以保障公平。按照“切蛋糕”的设计方式执行,切蛋糕者为保障自我利益,只得趋利避害,最大程度地让每块蛋糕大小相近,这样才能够让自己不会因最后选择而失利。这个示例用以彰显好的制度可以规避人性缺点的消极作用,但也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因为示例本身低估了人性缺点的作用力。倘若切蛋糕者与首选者串通,使分割结果失衡,从而共同占有优势资源,那么非公平分切便成了切蛋糕者的趋利选择,继而其他选择主体的权益必然受到侵害。而客观上,不乏采用如上串通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实例。这让一些看似“固若金汤”的制度设计不堪一击,不免让人对制度的作用力产生担忧。

 

法是人制定的,也是人来实施的,如果再好的法律制度没有人来执行,或执行者变换着制度所要求的执行方式执行,那么法的实施效果将难以得到保障。故人是法得以实施的最终落脚点和依归:一方面,人是社会制度的贯彻主体。因为人的存在才有了社会,才有了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而人又是贯穿于社会管理、制度实施始终的主体。“在中国古代的政治哲学中,人是一切的出发点,也是最终的目的”“任何设计再精妙严密的政治体系,最终需要落实到具体个人”。

 

另一方面,人的因素决定制度的实施效果。“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人的因素是非常重要的,在保证法令实施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人的素质、思想意识、认知水平直接影响着自我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的水平、程度。同样的社会制度,由不同的人来执掌,产生的社会效果会截然不同。封建社会时期,一个朝代的前几任君主文韬武略,治理国家殚精竭虑、日理万机,往往能够创造出一个时期的盛世,而后继者安逸享乐、不思进取,甚至葬送江山。可见,德者,良治可施;庸者,良治恶施。

 

但是,人性缺点表现出来的私欲等则是阻碍法有效实施的拦路虎,故法的实施需要的人并非以权谋私、害人利己等无法丧德之人,而是德者贤人。

 

综上,法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一套精妙的制度体系保障,更需要法治化了的人来执行。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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