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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法”到“护法”:如何不让宪法成束之高阁的“闲法”

发布时间:2015-04-30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文| 周寒梅

图| 王湧 汪昊

 

昨日,全国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申城也紧锣密鼓地举行各类宪法宣传活动。然而,记者采访得知,不少市民认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是各种专门法,宪法似乎成了不少人眼中束之高阁的“大法”。

宪法仅仅高大上吗?哪些内容与百姓息息相关?如何运用好宪法这把“利器”?怎么更好地捍卫宪法权威?本报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在首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一场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杨浦”的宪法宣传活动昨天在杨浦区五角场下沉式广场举行。

 

◆ 知法:宪法赋予百姓哪些权利?

 

【监督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勇表示,“宪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权利,防止公权力滥用。而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是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监督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人大代表,代表公民行使的监督权。它主要包含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权力寻租腐败,”李建勇认为,“这是侵害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痼疾。要通过监督,督促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办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案件,从源头上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公民若发现法律和相关法规违反宪法,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除的建议。”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朱应平举例说,“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人民法院组织法》,将部分死刑复核权下放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结果在运行中,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中,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社会公众强烈要求修改这项规定。”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把死刑复核权又回收至最高人民法院。朱应平认为,“这就是社会公众根据宪法精神提出的建议。只有充分行使监督权,才能真正树立宪法权威。”

 

【财产权】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宪法并非‘高大空’,它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它关系到房屋拆迁补偿,关系到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捍卫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朱应平认为,财产权直接体现了老百姓的财产利益。财产权包含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朱应平介绍,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于存有缺陷,在实践中成了一些地方行政机关随意侵犯公民权利的依据,不少地方的群众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建议对此条例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

为维护宪法权威,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国务院于2011年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之前的行政法规。这就是人民运用宪法第13条的财产权,推动最高行政机关废除不符合宪法精神的行政法规的体现。

 

【选举权】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其中,政治权利是人权里的核心。”李建勇介绍,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不仅与人民主权有关,而且与国家权力也密切联系,选举权直接产生出国家权力的载体——国家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说,选举权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纽带,也是体现依照宪法治理国家程度的重要指标,若没有选举权,国家权力的高楼便无从建立。

根据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大代表,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显然,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亲民的一种选举方式,今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释放了‘将会进一步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的信号。”李建勇教授表示,“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选举‘缺位缺票’时有发生,流动人口的选举工作有待加强,候选人遴选方式及诉讼途径也尚不完善,但这些都不能成为放弃宪法权利的借口。”

李建勇强调,直接选举是选民与被选举人“面对面”的互动,通过层层选举产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受教育权】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受教育权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朱应平举例说,在备受关注的国内首例侵犯受教育权利案件中,当事人齐玉苓主张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山东省滕州市教委等相关主体的侵犯,要求对其进行赔偿。法院认为齐玉苓受宪法保障的受教育权受侵害,应当获得赔偿,对此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齐玉苓被判胜诉,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万余元。这彰显了宪法的力量。

除此之外,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住宅权;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劳动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人格权等。

“徒法不足以自行,”朱应平强调,在我国,宪法规范一般情况下很少适用于司法诉讼。

上述事例表明,宪法与公民权利保障息息相关。但是宪法权利的实现不可能自然而然。一方面,权利的实现需要我们公民根据宪法精神去争取;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相关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如果违反宪法的,应当主动纠正。

 

宪法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昨天在杨浦区五角场下沉式广场举行。

 

◆ 看法:你眼中的宪法是什么?

 

市民——

宪法神圣而遥远

 

李先生是一位来自本市一家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宪法的认识,他向记者坦言,虽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好像离老百姓有点远。

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宪法在你心中的地位”这一问题时,李先生毫不犹豫地说,“宪法是神圣的,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他心中,宪法是万法之源,其他法律都由它衍生而来。

“宪法赋予我们平等和自由,”李先生谈及宪法给他带来的影响时说,“不可否认,我仍会在生活中碰到不公正待遇,自己权利的行使也会受到限制,比如,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权,但是至今我也没有被选举的经历,这些经历让我觉得宪法并不那么亲民。”

李先生说,“希望今后老百姓可以更直接地运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比一味地进行宪法宣教更具有说服力。”

 

专家——

宪法是法律人的生命

 

“我眼中的宪法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是法律人的生命,”李建勇教授认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具体表现在,首先,国家任何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同时,任何组织机关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没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其次,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应该贯穿到社会、政治、经济各个领域,我国目前实行的许多专门法,如《选举法》、《婚姻法》、《教育法》等都是以宪法为“母法”产生的。宪法成为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的准绳。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志刚表示,“由于种种原因,宪法在事实上处于虚置状态,其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这种状况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我国依法治国的整体进程。”

 

◆ 敬法:设国家宪法日重要意义何在?

 

“坚决维护宪法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昨日上午,徐汇区组织人员参加了“国家宪法日”徐汇区升国旗宣誓仪式,这也是国家首个宪法日中,本市第一个宣誓活动。来自公安、检察院、法院、城管、市场监管、税务等司法和行政机关的人员,及区政府组成人员共计500余人参与宣誓仪式,以示尊重宪法法律权威。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 ‘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徐汇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朱应平坦言,我国法治建设中宪法实施和监督环节目前较薄弱,所以,有必要强化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和地位之意识,如果宪法得不到弘扬,整个法治建设就会丧失根基。

 

◆ 护法:如何更好保障宪法实施?

 

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所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

“尊重宪法的权威、捍卫宪法的尊严是非常重要但同时又是难度比较大的一项法治系统工程。刘志刚认为,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必须健全和完善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制度,明确违反宪法责任追究机制。

刘志刚呼吁,“确立宪法解释程序,并制订统一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解决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违宪问题,切实保障宪法的落实。

依托“国家宪法日”,刘志刚建议,在全社会通过多样化的形式,宣传普及宪法精神,使宪法精神、宪法观念深入人心,培育和塑造宪法实施的环境。

 

█ 《上海法治报》2014年12月5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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